2021-4-9 | 商業保險論文
本文作者:楊中蘇 單位:陜西省咸陽市西北二棉集團公司
我國商業健康保險始建于20世紀80年代國內保險業復業時期,發展初期,僅僅作為長期壽險業務的附加險種,產品種類單一,保障功能局限,進入21世紀,即2002年,才作為長期壽險業務的主業和專業來發展,盡管幾年來年均增長速度達到25%,但因“起步晚”的先天不足,與基本醫保的發展大趨勢還不相匹配。
商業健康保險尚未形成成熟市場2009年,我國商業健康保險保費收入占人身險總保費的不到7%,而作為成熟的保險市場,此比例一般應達到30%左右。2008年和2009年,我國商業醫療保險保費收入在國家醫療總費用中的占比都不足2%,而在保險市場成熟的國家,此比例一般達到10%—15%,高的達到20%—30%。從保費收入看,2010年,我國健康險保費收入574億元,其中疾病保險保費收入302億元,醫療保險保費收入270億元。絕對額過小,說明保障功能、覆蓋范圍十分有限。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只有近百家,提供包括疾病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和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服務。
參考國際情況,像我們這樣的醫療保險人口大國,健康保險公司應該達到幾百家、幾千家甚至更多。可見,商業健康保險市場距成熟保險市場、距醫療保障體系的要求都有相當大的差距。商業健康保險自身的不成熟,制約了其在醫療保險公共服務體系中應該發揮的作用,經辦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總體上看時機尚不成熟。
商業保險經辦社會醫療保險的必要性分析盡管目前商業健康保險經辦社會醫療保險的時機和條件并不成熟,但這并不影響商業保險機構開展經辦某些醫療保障項目的嘗試,商業保險機構經辦社會醫療保險需要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必須走先嘗試再進行制度化的實施之路。
基本保障與補充保障分工合作的要求按照基本保障由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之外的需求由社會服務機構管理的原則,商業保險機構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業務是必然趨勢。“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是中央新醫改文件的要求,也是多層次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且是國際慣例。
激發醫保經辦機構內在活力的需求商業保險機構經辦醫療保障管理服務,可以與醫保經辦機構在管理服務效率與質量上展開競爭,這將會增強經辦機構的內生動力,進一步提高其經辦效率和服務水平。目前,政府舉辦的經辦機構大都實行“參公”管理,這種管理機制有利于確保基金安全,但也容易使經辦機構缺乏危機感和進取的動力。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要加強經辦機構的法人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從教育和制度上增強其內生動力;另一方面,引進競爭對手也是一種激勵辦法。
商業保險機構經辦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可行性分析盡管商業健康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但商業保險特別是長期壽險發展較早,一些先進的理念、機制和技術完全可用于醫療保險經辦服務。
商業醫療保險更注重測算商業醫療保險在確定收費標準時,能充分考慮各種疾病的發生概率,并且對人口老齡化和人口壽命等都作過精確的計算和科學的預測。如果把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大病醫療保障交給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可以促使醫保經辦機構加強預算體系建設,提升基金管理的科學性。
有利于發揮政府與市場兩個優勢目前,醫保經辦機構在參保擴面、保費征收、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等方面多運用行政方式推動,而商業保險在這些環節上只能選擇市場運作機制。讓商業保險機構經辦醫療保障服務,可以引進市場機制,目前經辦機構在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上欠缺的正是市場機制,如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談判機制并沒有普遍實施,談不起來的現象依然存在。商業保險機構沒有行政優勢,只能通過談判簽訂服務協議。其實,談判機制運用好了,比行政手段更能解決問題。有選擇地讓商業保險機構進來,可以對醫保談判機制的建立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