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企業稅收論文
一、從理論上分析
稅收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基于這一點共識,各學派站在各自的研究立場上所得到了不同的稅收定義。馬克思主義學說給出的定義如下: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預定的對象和標準,非懲罰地參與社會剩余產品價值分配的一種方式。而公共經濟學中有一個“稅收價格”的概念,認為稅收是個人為支付由政府通過集體籌資所提供的商品與勞務的價格。而法律上的稅概念是指,作為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主體的納稅者(公民),以自己的給付是用于憲法規定的其享有各項權利為前提,并在此范圍內為,依照遵從憲法制定的稅法為依據,承擔的物質性給付義務。
這三種定義各有側重,而傳統的稅收“三性”就是基于馬克思主義一家學說得出的,不能說不對,但其全面性也不能不說有待商榷。無爭議地,稅收的內涵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來把握:一是,稅收的本質是一種分配關系,由于它不遵循等價交換原則,因此是一種超經濟的分配關系;二是,國家征稅的依據的是公共權力,而不是財產所有權;三是,國家課征稅款的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顯然,稅收“三性”——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體現了內涵一和二,卻沒有體現出內涵三。稅收作為一種超經濟的分配關系,所以具有無償性;因為具有無償性所以只能依據公共權力征收,必須是強制的,也就必然要求這種強制征收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如果隨意征收必然引發社會公眾的不滿。稅收的無償性要求稅收具有強制性和固定性,同時,稅收的強制性與固定性又為稅收的無償性提供了保證。但并不是說強制性與固定性就為無償性提供了全面的合理因素,畢竟強制性是強調稅收的義務性,即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與義務相伴相生的另一方面就是權利,公民是依法納稅的義務主體,同時也是權利主體,體現在稅收的性質上就是有償性,也就是內涵三,即國家取得了稅款要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國家強制地從公民手中取得稅收收入,在一個民主法制的社會,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是國家以一種有償的交換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即國家以其取得的稅收收入履行職能,向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由此我們發現,傳統的稅收“三性”并沒有完整地涵蓋稅收的內涵。稅收作為一種分配方式反應的是社會物質財富在公民和國家之間的分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取得的部分是國家憑借公共權力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占有,所以,稅收作為一種財政收入方式具有強制性、固定性,這是國家存在的必要條件;而另一方面,從稅收的目的以及稅收最終去向來看,稅收是有償的,這是稅收存在的必要條件。這樣,強制性體現了公民的義務,有償性體現了公民的權利,固定性則體現了稅收內在對穩定性的要求。因此,從理論上講,以有償性代替無償性更能完整地體現稅收的內涵,也更加符合現代稅收的形式特征。
二、從現實中分析
2000年以來,我國的GDP持續增長,已經由2000年的98000.5億元增長到2010年的403260.0億元,年增長速度保持在10%左右,這被看作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奇跡。與此同時我國的財政收入也持續快速增長,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自2001年來始終保持在15%以上,近兩年來甚至突破了20%,比GDP的增長速度還要高十多個百分點。在基數GDP愈加龐大的基礎上,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高,可以想見其增長之迅速。再加上大量預算外收入,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就更高。那么政府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不是越高越好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和個人的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同時也容易滋生腐敗,然而在我國財政收入增速的攀比之風卻愈演愈烈。
在財政收入增長如此迅猛的情況下,財政支出又是如何變動的呢?統計數據顯示,從2000年至今的正常年份,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總是高于財政支出的增長速度,只有在2008年爆發金融危機之后的兩年特殊時期,國家為維持經濟增長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擴大財政支出,才使得財政支出的增速大于財政收入,經濟恢復之后,財政支出相對又有所萎縮。在這些支出中減去龐大的行政管理費用等支出后,真正“用之于民”的部分就更少了。對2007年到2010年財政支出中用于教育、科學技術、社會保障事業、文體與傳媒、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住房保障等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公共事業的支出的數據進行整理發現發現,國家用于這些公共事業的各項支出的絕對數額每年都在增長,但各項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卻保持穩定,教育支出在總支出中的比重自2007年以來始終保持在14%,科學技術支出保持在4%,社保和就業支出保持在10%—11%,醫療衛生保持在5%,這無疑是與我國的財政政策一脈相承的。
那么人民在這種缺乏制度性約束的財政收支體系中受益幾何呢?由于以上所列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主要公共事業在財政總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是穩定的,因此就得出其增長速度與財政總支出的增長速度一致的結論,也就是說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在正常年份都是高于用于公共事業的各項財政支出的增長速度的。因此可以說公民在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中享受到的福利,是低于其支付的對價即所繳納的款收的。
誠然,由于財政收入寬裕,公民享受到的公共產品和社會福利也增長,但不得不說這種體系對于企業和個人的權益是有損害的。社會福利水平得不到提高,政府的服務職能就有待加強,稅收的“用之于民”就有待真正落實,而這正是稅收“有償性”的內在要求。從這一點來看,我們不能片面地宣傳稅收的無償性,這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和建設服務型政府,以及實現從國強到民富的轉變無疑是背道而馳的。從另一個角度看,我國目前尚沒有建立起完整的稅收征納、監管體制,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還不夠強,在這種背景下就更加應該強調稅收的有償性,這同時也是在強調政府的服務職能,這樣才能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明確其為納稅人服務的職責,也使納稅人明確其作為國家與社會主人的地位,強化其主人翁意識,這樣不僅有助于政府的廉政建設,也有助于整個稅收環境的建設。
國家發展到今天我們應該強調法治、民主、平等的觀念,應該專注于一種開放的文化的建設,以增強社會活力。傳統的稅收三性在公民與國家的關系上更加強調了國家的主導地位,但是惟有人民自覺地形成了先進的觀念,我們的社會才能進入良性運行的軌道。所以,我認為在稅收宣傳上也不能只強調稅收的無償性,突出其有償性更能弱化民眾稅收排斥的心理,更符合時代的潮流。
在今天我們看待稅收的有償性與無償性之爭,更應該著眼于現實,與時俱進,無論是從理論的角度還是從現實的角度都說明有償性相較于無償性更加符合稅收發展的實際。因此,在稅務實踐中要厚“有償”薄“無償”。
本文作者:張翠 單位:南京財經大學財政與稅務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