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實施方案
一、實施目的
在市部分區域、道路,分階段對高污染排放機動車實施限制通行管理,有序控制高污染車輛通行,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
二、限行區域
第一階段:自2013年10月15日起,禁止高污染排放機動車在環城北路以南、環城東路以西、環城南路以北、北門大街、書院街以東區域內通行(含上述道路)。
第二階段:自2014年10月15日起,禁止高污染排放機動車在市區三環路以內區域通行(不含三環路)。
三、職責分工
(一)市公安局
市環保局提出限行管理實施方案;按實施方案及時發布限行公告;負責設置高污染排放機動車禁止通行標志,負責運用電子警察系統進行智能執法,對違反限行規定駛入限行區域的高污染車輛依法查處。
(二)市環保局
市公安局提出限行管理實施方案;負責核發機動車環保標志,建立環保標志車輛數據庫,及時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提供相關數據資料;相關部門做好高污染車輛限行的宣傳工作。
(三)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加強運營車輛的管理,整治、改造冒黑煙運營車輛,加快清潔能源公交車推廣使用。
(四)市財政局
負責限行工作專項經費的保障。
(五)市城管局
配合做好限行區域內車輛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以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為基礎,建立高污染排放機動車限行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限行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難,確保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推進。
(二)落實資金保障。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為高污染排放機動車限行、機動車污染防治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參照周邊城市成功經驗,結合本地實際,落實高污染排放機動車提前淘汰補貼政策。
(三)強化執法監管。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日常監督管理,健全環保標志管理制度,強化對尾氣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同時加大對違反規定駛入限行區域,未在汽車前窗右上角粘帖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環保標志,以及轉讓、轉借、涂改、偽造環保標志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本通告駛入限行區域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警告教育,2013年11月16日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四)加強宣傳引導。在全社會大力宣傳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法規和實施車輛限行措施的必要性,提高市民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認識,爭取廣大市民的支持和參與。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并深入細致地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市民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反映的問題,以擴大公眾的參與度,努力營造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濃厚氛圍和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