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農業保險論文
一、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發展現狀
農業保險是指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我國農業保險的起步較晚,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的耕地分布較為分散、農業風險種類多樣、自然災害頻發,這些原因都導致我國農業保險進展非常的緩慢。目前,農業保險以政策性保險為主,由政府主導、財政補貼大部分保費才得以發展。截止到2012年底,農業保險政府補貼險種15個,參保農戶不到全國農戶的30%,而其中得到賠償農戶只占了15%,經營主體25個,賠付率達到61.6%。①可見,目前農業保險存在覆蓋面不夠、農戶參保積極性不高、開辦主體缺乏、保險險種較少等問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離不開農村金融機構的大力支持,雖然農村信貸一直是關注的重點,但是始終沒有找到有效的途徑來解決農業風險大、缺乏穩定收益而導致的“貸款難”問題。同時,農業保險對于分散轉移農業風險、保障農戶收益穩定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從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發展過程和運行狀況可知,兩者在服務對象、服務目的以及產品性質方面具有共同性。兩者都由于農業生產本身的弱質性、服務對象意識不強、雙方信息不對稱、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滯后等原因而面臨很高的信用道德風險、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等問題。在此基礎上,一些學者提出了在農村信貸中引入農業保險,建立“信貸+保險”模式。中國的銀行保險業從1995年萌芽起步后,發展迅速。如今在我國分業經營的大背景下,銀行保險業產生了四種合作模式:分銷協議模式、戰略聯盟模式、合資公司模式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雖然銀行保險業發展迅速,但是農業信貸中引入農業保險卻是以2003年太平洋人壽率先在全國開展小額信貸保險試點并推出配合貸款人的意外傷害險“安貸寶”為標志的,可以說還處在起步階段。
二、“農業保險+農村信貸”互動模式分析
農業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農業保險是指農業生產者以支付小額保險費用為代價,把農業生產過程中由于災害事故造成的農業財產的損失轉嫁給保險人的一種制度安排,即以種植業和養殖業為保險對象的一類保險。而廣義的農業保險則是指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轉嫁給保險的一種制度安排,除了將種植業和養殖業作為保險對象外,把農戶在農業生產過程中遭遇到的意外事故也納入了保險范圍。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廣義的農業保險。我國農業保險按主導對象不同可以分為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兩類,根據這一標準將現有的具有一定市場規模的“信貸+保險”模式進行分類。
1.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村信貸
這類互動模式都是保障因遭遇自然災害農作物受損而無法償還貸款的保險產品與農村信貸的結合,比如安徽長豐縣的“草莓種植信貸保險”。這類“信貸+保險”模式往往是由政府主導的,政策性保險這一制度的存在是兩者進行互動的前提條件,保費的很大部分或者貸款利率等都受到政府財政政策的支持。
(1)“政策性農業保險+優惠信貸利率模式”。這種模式最早由廣東省佛山市推出的。如果農戶購買了政策性農業保險,且該農戶是農業行業協會的成員,那該農戶在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時可以享受貸款利率下浮5%的利率優惠政策。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損失時,農戶可以得到一定金額的賠款,保證了貸款償還的穩定性,減輕農戶的還款壓力,減少農戶災后復產的時間。
(2)“保險+信貸+財政補貼”。新疆自治區多用這種模式,即銀行把企業或農戶是否辦理農業保險納入信貸審核環節,強制企業或農戶參加保險。同時,在當前農業保險市場尚不成熟的情況下,政府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由農戶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再由銀行與政府、保險公司三方共同簽訂農業保險補充合同,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受償資金由銀行和政府根據受災期及受災的實際情況,共同決定是用于還貸還是用于農作物補種。
(3)“貸款損失保險+信貸”。該模式由安徽省推出,即根據貸款金額將借款人分為兩類:對額度較小的信貸采取自愿投保保險模式,對于貸款額度超過一定金額的借款人強制其購買貸款損失保險,并將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在借款人喪失還款能力、貸款遭受損失后,銀行優先將賠款用于清償貸款。這種差異化模式使農戶需求得到滿足,農戶和銀行業會將自然災害風險轉移出去。上述三種模式主要針對農戶個人的,同樣原理的模式也適用于農業產業化組織——龍頭企業、農村合作社、中介組織等。如河北沽源縣推出的“企業擔保+保險+信通卡抵押貸款”。該模式是由河北省沽源縣結合當地實際推出的。主要是通農戶與農企簽訂合作協議后,由企業出面為農戶貸款進行擔保,并且保險公司為農企辦理農業保險,以保險單和全體農戶的惠農“信通卡”為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該類模式的特點都是以政府為主導,在向農村信貸機構進行貸款前投保農業保險會獲得貸款利率優惠或者降低貸款門檻,其中保險單或多或少起到了質押品替代物的作用。銀行對投保農戶實行信貸優先、利率優惠義務,同時享有代位追償權等分散信貸風險的權利,降低了銀行的信貸風險以及農戶的道德風險。
2.商業性涉農保險+農村信貸
這類互動模式往往是以保障貸款人因遭遇意外傷害而無法履行還款義務的保險產品與信貸產品的結合,因此通常是以市場為主導的商業性保險,并不享受政府財政補貼。
(1)“農戶貸款+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該模式在很多省份都有所推廣,比如廣東的“安貸寶”。這是專門針對在金融機構辦理短期貸款的借款人遭受意外傷害身故的風險量身定做的險種。借款人在辦理貸款時,需要辦理短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期從1個月至2年不等。農村信用社負責為貸款人辦理投保手續,保險公司則從代理的保險中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相關費用,保險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果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首先用于歸還被保險人的貸款,超出部分償付給被保險人的法定受益人。
(2)“小額信貸保證保險+信貸”。該模式是由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與上海市政府、農村商業銀行共同推出的,該模式純粹是為了保障借款人信用風險。如果貸款人發生了保險事故無法按約定還款時,保險公司則將賠款資金優先用于歸還所欠銀行貸款,剩余部分支付給被保險人或指定的受益人。這種模式避免了借款人的因災害而喪失還款能力,也保護了銀行貸款壞賬。
(3)“教育保險+小額信貸”。這種模式是由保險公司為小額貸款借款人提供教育保險,在貸款人子女考上合同所規定檔次的高校時,保險公司有義務協助被保險人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向借款人支付保險金以降低貸款歸還的信貸風險。這種模式要結合國家的助學貸款政策,由市場主導。從社會角度來看,該模式有利于發展我國落后農村地區的教育事業。除了上述的三種模式外,目前還有“小額貸款+養老保險”、“小額貸款+財產保險”等多種“信貸+保險”的模式正在探索發展過程中??傮w來說,市場主導的商業性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互動模式的特點是建立在市場商業運行基礎上,農村信貸機構和保險機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互動績效分析——以河北沽源為例
沽源縣位于河北省張家口市北部的內蒙古高原的南緣,受地理、氣候條件的制約,全縣農業自然災害種類多,生態環境差,農民收入低。盡管如此,農業依舊是主導產業,尤其是養殖業,2010年末農業增加值占了當地GDP的45.53%。近年來,沽源縣委、縣政府大力推動本縣的金融改革,出臺了很多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措施。除了擴大各農村信貸機構的信貸規模,還增加了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沽源縣支行和沽源縣農村信用聯社創新了“公司擔保+保險+信通卡質押”的信貸模式,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本文以此為例,分析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互動績效。
1.農業保險的介入可以降低農村信貸風險,擴大信貸規模沽源縣現有農發行、農行、郵儲銀行、農村信用聯社、鯨濟源小額貸款公司5家金融業務辦理機構,基層業務網點26個,從業人員278人。2011年,農村信用聯社貸款余額達到8.6億元,同比增長23.9%,大約占了全縣金融機構貸款的75%。由此可見,農村信用聯社在沽源縣占據著主導地位。2009年,農信社創新農戶“信通卡”質押貸款業務,農戶如果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可通過柜臺扣收農戶“信通卡”中直補資金。2010年,農信社在此基礎上引進了農業保險,形成“公司擔保+保險+信通卡質押”模式,從而促進了當地農戶養殖業的發展,同時擴大了貸款規模。該例中的農業保險為政策性保險,相當于政府作為擔保者承擔了一部分的風險。一旦災害發生,農業保險的保費賠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農業貸款的償還力度,提高了農戶的信用等級。與此同時,“信通卡”和保險單作為擔保質押品向農村信貸機構申請貸款,因為兩者都具有穩定農業投資收益預期的功能,因此可以為農業風險受益者——農貸機構提供比較穩定的收益預期。因此農業保險部分彌補了農戶擔保不足的問題,發展潛在借款人需求,同時增加了原于借款人的貸款額度,擴大了信貸規模。另外,農戶還可以通過信用貸款循環進一步擴大貸款效應。
2.該模式增加了農戶的融資能力,促進農業產業化進程“公司擔保+保險+農戶信通卡質押”模式最早是為沽源縣烏克河廟現代牧場得到貸款設定的。2010年初,該牧場吸引本村的零散奶牛養殖戶進行集中養殖,當時42個養殖戶攜582頭奶牛進場,仍達不到農村信貸水準。在此背景下,沽源縣支行支持農村信用聯社創新了“公司擔保+保險+農戶信通卡質押”的信貸模式。在此模式的幫助下,2010年初農信社為牧場投放貸款資金140萬元,于6月份按每戶5萬元標準投放貸款210萬元。2011年8月全場奶牛存欄達到910頭,同比增加47%,年經營純收入達到66萬元。其中貸款購牛戶年經營收入占了總經營收入的44%,戶均養殖純收入2.33萬元,大約為全場奶農的3.3倍。2011年郵儲銀行又向該場投入貸款84萬元支持養殖戶生產。兩年來養殖場資產額純增130萬元。由此可知,農業保險的介入有利于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增加了農戶的融資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融資缺口,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讓需要資金的農戶有了足夠的資金發展經濟,增加收益。同時在災害發生時,不會面臨貸款償還的巨大壓力。這種模式實現了財政惠農資金、信貸資金和保險業務的有機搭配,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3.農村信貸可以降低農業保險的營銷成本,提高信息利用效率2001~2003年人保財險公司沽源分公司辦理過奶牛保險,三年保費收入70萬元,三年賠付150萬元,因經營虧損2004年上級保險停辦了該轄區的農業奶牛保險業務。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頒布后,國家惠農政策得以全面落實。2009年9月恢復奶牛保險業務,但因農戶分散養殖風險太大,因此目前承保范圍仍限于牧場集中養殖。截止到2011年9月,承保奶牛達到10113頭,占了全縣的32%。其中保費政府負擔80%,農戶只付20%。2010年,沽源縣財險公司為牧場100頭奶牛辦理了保險,保費收入3.5萬元,賠付0.6萬元。2011年由于農戶普遍認為保險收費標準偏高,對損失奶牛的賠付標準偏低,導致當年只有76頭奶牛投保,但是仍有2.66萬元的保費收入。農業保險本身缺乏完善的政策支持體系,因此,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積仍需多方努力。但是農村信貸機構網點眾多,農業保險可以利用農村信貸機構網點和人才的優勢,向農村宣傳農業保險的意義,促進代理保險業務的發展。另外,保險機構還可以利用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拓展農業保險市場。同時,農業保險資料的匯集可以為農村信貸提供農戶信用方面的資料,提高信息利用效率。農村信貸機構的發展會為農業保險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逐步提高農業保險深度。
四、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1.建立農業保險對農業信貸支持的法律保障機制美國在1994年頒布的《農業保險修正案》對農戶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和獲得農產品貸款補貼福利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日本在1938年頒布的《農業保險法》也對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林、漁等實行強制保險。〔5〕目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沒有形成,立法滯后、險種少,嚴重影響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的發展。我國并沒有針對農業保險的法律,2012年11月出臺的《農業保險條例》在客觀上可以說是我國頒布的第一個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規,但是該條例更多的還是原則性的安排,對具體實施指導意義不大。農業保險以及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的互動都需要更為詳細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在沒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的條件下,保險公司和農戶在受災勘測理賠的過程中很容易發生糾紛,賠付往往需要雙方協商,增大了貸款償還的不確定性。因此,建立農業保險對農村信貸支持的法律保險機制,完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是當務之急。
2.加強各級政府引導和政策性支持各級政府應加強引導,根據本地區實際的農業發展情況,推出符合該地區特色的“信貸+保險”產品,并對利于農戶、農業發展的產品實行優惠政策,如貸款利率優惠、財政性補貼、費率優惠等。發展完善農業保險的財稅補貼補償機制,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要解決當前險種過少,覆蓋范圍過小的問題。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還離不開政府的財政支持,因此要完善政府的財政支持體系。對農村信貸機構而言,加大財政對農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當地農村信貸監管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農業保險和信貸投放的杠桿效應。
3.健全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合作運行機制,創新產品和服務目前,保險公司與信貸機構缺乏配套的合作機制,部分產品存在參與主體風險、收益不匹配的現象。在農村金融市場中,信貸和保險在很大程度上相互獨立,無法實現資源共享,并沒有從整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的角度建立合作機制,這嚴重制約了“信貸+保險”的發展。因此,一方面需要健全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合作的運行機制,包括金融監管制度、銀保互動機制、區域組合模式等;另一方面,從農戶生產實際需要角度出發,積極開展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信貸機構可以探索“農業保險+小額貸款+再保險+擔保”機制,這同時也需要保險機構和再保險機構的配合。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創新保險與銀行、郵儲和農信社等機構的合作方式,加快產品開發,提升“信貸+保險”合作層次。在鼓勵創新銀保互動業務的同時,保險公司也需要加強對相關保險賠付要素的測算和對保險產品、費率、條款的管理。
4.將農業產業化作為“信貸+保險”創新的切入點中國實施農業產業化從很大程度上促進了中國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目前,農業產業化主要龍頭企業帶動型、中介組織聯動型和合作社一體化三種模式。無論哪一種模式,農業產業化組織內部,信息的透明度和對稱性大大提高,有效降低了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中的“道德風險”。將產業化組織如龍頭企業、中介組織、農民合作社都可以成為農業保險的一個投保主體,既可以降低保險經營成本,又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同時,將產業化組織作為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的主體,也可以降低農戶對貸款利息和保費的負擔,因為對產業化經營主體來說,這部分費用可以作為正常的生產成本支付。保險公司可以為產業化組織轉移風險,信貸機構可以向它提供貸款、擴大規模,可以達到雙贏的局面。因此,信貸機構和涉農保險機構可以將農業產業化組織作為產品創新的切入點,推出特色產品,以達到資金配置的最優。
作者:劉超 尹金輝 單位:中國農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