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社科相關
摘 要:圖書館信息傳播行為中存在著版權間接侵權的風險。應采取完善間接侵權制度,認清侵權認定規則,堅持“一聲明三審查一配合”原則等措施,積極規避間接侵權風險。
關鍵詞:接侵權;版權;風險規避;信息傳播
在國際上間接侵權制度法定化、趨同化的形勢下,我國目前雖然沒有關于版權間接侵權的明確說法,但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條文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的一些案例,都表明我國實際上已建立了版權的間接侵權制度。在當前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信息傳播極大便利條件下,搞清版權間接侵權認定標準,充分把握圖書館在信息傳播中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使信息服務者既能最大限度地促進信息傳播,又能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1 版權間接侵權及適用范圍
所謂版權間接侵權是指第三人雖然沒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但由于他協助了直接侵權人的侵權,或者由于他與直接侵權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而應當由他為直接侵權人承擔一定民事責任[1]。
目前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版權間接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幫助侵權。前提是實際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對侵權的發生構成實質性的幫助,即幫助、鼓勵或誘導該侵權行為的發生;行為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正在幫助直接的實際侵權行為。(2)替代侵權。行為人有監督和控制的權利和能力;行為人從直接侵權行為中獲利。(3)引誘侵權。行為人引誘、慫恿、勸說或其他肯定措施誘使第三方從事侵權行為[2]。
我國法律中沒有對版權領域的間接侵權行為作出明文規定,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侵權并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民法通則意見第148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第23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等等。”
2 圖書館信息傳播中常見版權間接侵權風險分析
2.1 提供非法作品服務引發的間接侵權風險
在當前盜版與正版并存的復雜出版發行市場,而采購方式、渠道又多樣化的背景下,圖書情報機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難免會出現將非法出版作品提供給用戶的情況。如:2002年,讀者從廣州市中山圖書館借來的一本《席慕容文集》,因排版、裝幀及印刷質量,懷疑是盜版圖書,并向媒體反映。由于盜版圖書的原作者屬于非大陸地區,加上圖書館在接到記者的反映后,及時對書籍進行了驗證,馬上將盜版圖書撤架并追溯購書來源,讓圖書館僥幸躲過了知識產權糾紛。又如:2005年,貴州省新聞出版局突擊檢查部分圖書招標工作,就曾發現有的學校圖書館新進6萬冊圖書中超過6成是盜版和非法出版物[3]。
同樣,圖書館在提供數字資源服務中也存在著類似情況。2006年,作為自由撰稿人的李昌奎無意中在深圳南山圖書館、長春理工大學圖書館等單位網站的“超星電子圖書數據庫”中,發現了自己曾出版的《國際通行職業資格認證考試指南》一書完整的電子版本,隨之將長春理工大學、深圳南山圖書館等20家單位告上了法庭[4]。其中,被告長春理工大學認為“超星電子圖書數據庫”是為教學目的向特定對象提供的,同時被告并未實際參與超星電子圖書數據庫的制作,地位亦屬于用戶性質,且圖書館對數字資源內容也無實質權利去刪除或更改,但此抗辨理由被法院否決,且判決被告負有連帶責任。
對于公益性圖書情報服務機構來說,沒有合理使用非法出版物的豁免理由,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非法出版物服務,也可能會被認為未盡審查、配合義務,屬于幫助侵權的行為,是要承擔一定的間接侵權法律責任的。雖然圖書館在系列版權糾紛案件中,大多數因非贏利及免費服務性質,而免予承擔法律責任,但也要考慮到版權糾紛案件對圖書館的負面影響,如造成購買的數字資源不穩定,涉嫌侵權作品退出數據庫后,影響使用;付費使用涉嫌侵權的數據庫變相助長侵權行為者的得利;圖書館的形象受損,等等。
2.2用戶使用資源不當引發的間接侵權風險
圖書館提供數據資源服務中,常出現因用戶使用數字資源不當,引發知識產權糾紛。圖書館購買的全文網絡數據庫使用許可協議書一般明文規定,嚴格禁止使用任何自動下載軟件和智能機器人下載工具,如果出現類似情況,將被認為是“惡意下載”,會出現版權糾紛。如:2009年3月,由于國家圖書館相繼發生4起過量下載事件,美國化學學會公司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了嚴重侵害,查封了國家圖書館的IP,并聲明國圖需要協商出一個解決辦法,否則將不再對國圖開放;2010年3月,美國化學學會公司因用戶對“ACS數據庫信息資源”的“惡意下載”,關閉了陜西師范大學該用戶IP訪問權限;2010年8月,因用戶“惡意下載”行為,中國石油大學圖書館的“SPE OnePetro數據庫”被停止使用,等等。盡管上述事件沒有訴諸法律,但用戶的不當使用,給圖書館數字資源服務帶來了很大困擾,影響到圖書館與供應商的合作;對違規者的查找浪費不少人力,影響正常的工作進展;也影響了其它用戶的使用。
對于圖書館是否承擔用戶非法使用導致的知識產權責任,目前尚存爭議,國際圖聯認為,雖然圖書館在保證遵守版權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侵權的責任,最終應該由侵權者負責。用戶通過圖書館的閱讀和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由用戶獨立作出判斷,并獨立承擔責任。圖書館不應為任何第三方侵權帶來的后果承擔直接的或連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