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摘 要:在行政執法中借助司法力量是一個常說常新的話題,因為行政機關自身權力設定及外部執法環境等原因,使其在執法過程中常常會遇到一些阻力和障礙,難以順利地完成執法工作,實現處罰與教育違法者的目的。本文結合水事執法的實際,就水政監察和水事執法過程中借助司法力量保障依法行政的問題做了探討,希望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關鍵詞:司法力量 行政執法
水政監察機關作為國家水事活動的監察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擁有一定的行政執法權,但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由于自身權力設定及外部執法環境等原因,常常會遇到一些阻力和障礙,使其難以順利地完成執法工作,實現處罰與教育違法者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要借助于司法力量來保證依法行政。在此筆者結合水事執法的實際,就水政監察和水事執法過程中借助司法力量保障依法行政的問題淺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機關及司法力量的涵義
(一)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司法機關指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廣義的司法機關指的是行使國家審判權、檢察權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機關,具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主要是司法局)等。本文所指的司法機關是廣義的司法機關。
(二)司法力量
司法機關基于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行使司法權力時所運用的一切司法手段統稱為司法力量。司法機關通過司法權的行使,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司法職責就是司法力量的體現,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權、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等都是司法力量的具體表現形式。歸根結底,司法力量是一種強制力量,是一種保障力量,是一種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力量。
二、水事執法借助司法力量的原因
水事執法活動要借助司法力量,一方面有水事執法機關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外部因素,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借助司法力量是補充行政執法權的需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的處罰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項:(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除此之外,基于水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哈爾濱市水政監察機關還有權采取以下幾項強制措施:(一)清除阻礙行洪障礙物;(二)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三)暫扣采砂設備;(四)清除水庫違章建筑物;(五)拆除河道內行洪阻水障礙物;(六)封停取水設施;(七)暫扣違法洗車設備;(八)暫扣鑿井或者維修水井施工機具。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作為水行政執法機關其職能側重于“管理”而非“處罰”,所以導致其自身權力缺乏強制性。在處理水事違法行為時,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權限相對有限且這種有限的處罰往往難見力度。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司法力量的介入,發揮司法力量對行政執法的促進和保障作用,全面、立體、深入地推動水行政執法工作有效展開,從而彌補水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罰權上的局限,保障依法行政。
(二)借助司法力量是保障水事執法工作順利進行的需要
水行政執法是在實現國家水事活動管理職能的過程中,水行政執法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的行為,這種執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同時作為行政相對人也有義務配合執法機關完成執法工作。但事實上,在一些水事執法活動中,行政相對人出于切身利益的考慮,總會有意地為我們的執法工作制造障礙,設置阻力,對抗執法。比如說,在對妨礙行洪建筑物、構筑物強拆的過程中,有些違法當事人拒絕配合執法甚至以暴力、辱罵相威脅,面對這種情況如果單純依靠行政執法人員很難威懾違法當事人,出于保障執法工作順利進行和保護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的需要,借助司法力量即通過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及勤務聯動,聯合執法來提升執法的威懾力和強制力,強化了行政執法的效率,為保證執法的順利進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借助司法力量是保證處罰結果產生實效的需要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法者的懲戒手段,通過行政處罰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處罰結果體現了對違法當事人行為的否定,如果對違法當事人做出了處罰但卻不執行,那么,法律就會形同虛設,法律懲罰與教育的功能便無從實現,所以處罰結果是否產生實效是非常重要的,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行政處罰結果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活動的總結。事實上,不是所有水事違法行為的處罰都能順利實現,舉個例子來說明,在執法過程中,對于有些違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水行政執法機關做出了罰款的處罰,但當事人卻拒絕執行,為了使處罰結果產生實效,就要借助人民法院的力量,執法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法院的強制執行是具有最終裁決力的行為,通過法院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等強制措施,迫使被執行人執行行政處罰,借以保證處罰結果產生實效,從而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
(四)借助司法力量是有效打擊水事違法犯罪的需要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制下,對危害后果比較輕微且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司法機關一般不會主動介入,而主要通過行政制裁的方式實現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這也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基本要求,但在有些情況下,水事違法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就需要將其移送司法機關,按照司法程序公安機關要介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要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要進行審判,司法力量的介入有利于遏制打擊水事違法犯罪,為水事執法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三、借助司法力量的益處
(一)有利于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行政效率是國家機關在管理社會行為過程中所投入的行政資源與所取得成果之間的比例,它體現了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的期望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也體現著行政機關的工作水平與工作能力。試想如果對于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勢必會助長其他或者類似的違法行為滋生,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因為違法行為的多樣性、違法當事人的自利性及行政機關處罰權力的局限性,所以單純依靠行政機關執法有時很難實現行政效率,只有借助司法力量形成執法合力,才能更好地實現行政效率,保證行政機關高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