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華東政法大學人文學院楊教授在課堂上批評政府,從而被兩位同學以“感情受到了傷害”為由告發到公安局。
這事倒讓我納悶了半天:都鬧到訴訟這地步了,這兩學生的什么利益受到了如此重大的傷害?倘若受到老師的身體攻擊或性騷擾,還可以到法庭進行民事訴訟。可這告發到公安局、要求對老師進行刑事調查,這豈是兒戲?
我在美國密蘇里大學執教時,有一學生到系主任前告我種族歧視。這位老兄選修了我教的計算機軟件課,兩次期中考試兩次不及格。最后一次期末考試總分一百分,他僅得了6分。美國工程學院非裔人士極少,他是我班上唯一的一位,但他也是我班上唯一不及格的學生,表面看來這種族歧視的嫌疑還真象有那么回事。系主任不敢怠慢,請另一位教授出了一份難度相當的題讓他再考一次。結果這次一百分他得了7分。雖然這事砸了他想端工程師飯碗的夢,他也就到此為止沒再鬧下去了。
多年過去,我改行做律師有一陣了,再回想起來,倒有幾分后怕幾分感謝:他若告到法庭,我雖不至于敗訴,但美國法律程序中僅取筆錄證言(deposition)一項,就不知道要折騰我和學校多少寶貴的時間!單要以“感情受到了傷害”為案由來起訴,在筆者所居住的德克薩斯州州法下要刑事立案是沒有可能的;若“感情傷害”之嚴重到了“精神傷害”(emotionaldistress)之程度,若無精神之外的身體傷害,要民事立案也難之又難。在德州是這樣,在美國其他州亦相去不遠。比如在2005年的威斯康星洲,有一位17歲的高中生告老師,說其布置的暑假作業給他增加了“不必要的壓力”。
結果威州的總檢察長認為這種投訴“毫無道理”,要求法院撤案并下令該學生和他父母親付雙方的律師費。若被傷害的是第三者,法庭對以“精神傷害”的為案由的立案更是慎之又慎。美國法學研究所出版的法學宣言(Restatement)歷來對美國法律有重大的影響。
在“精神傷害”這個問題上它是這樣要求的:這種傷害嚴重、且被告的行為是故意的、或者至少是魯莽不顧及后果的(reckless);如行為針對的第三者是直接親友,雖不要求有身體傷害,但受害者必須當時在場;對其他的第三者,則受害者必須在場且身體受有傷害。
美國法律對學生告老師沒有另外的規定。學生告老師這種事在中國或許剛剛開頭,在美國則多了去。但在美國,大部分學生告老師的訴訟均為針對老師的人身侵權、種族歧視、或性騷擾行為。
比如在2008年的加州某校有位合唱團老師就吃上了一位14歲學生的官司。據這位學生說:她問老師為什么不選她參加合唱比賽,老師說她“看相太差”。她再跟老師糾纏,老師就在她屁股上“踢了一腳”、趕出教室。她要老師賠償“感情傷害”費7萬5千美元。美國的公共輿論各執一詞,有聲援老師的、也有為學生叫好的。但有一點大家都同意:案子能否進行就要看屁股上這一腳是怎么踢的了。
僅僅因為老師在課上的言論而引起的訴訟在美國還真不多。“9•11”發生時我正在德州大學達拉斯分校教書。當布什政府推出“愛國者法令”時,我忍不住在我講授的“無線電通信”課上批評美國政府利用人們害怕恐怖主義的心理來制定監聽法令、容許執法人員不經法庭批準即可監聽私人電話。
在共和黨黨風強悍的德州學生反我的聲音之激烈真還出乎我的預料。但學生們也只限于在課上課下跟我爭論而已。比起楊教授在歷史課上批評政府,我這在工程課上批評政府還真離題不少。幸哉?不幸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