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社科相關
摘 要:當前,同工不同酬現象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體面勞動而言,是最大的不體面。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要逐步消除同工不同酬現象,推進實現體面勞動,必須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勞動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強輿論宣傳,營造體面勞動的社會氛圍;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關鍵字:體面勞動;同工不同酬;論文發表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體面的勞動”意味著勞動者從事生產性的勞動,其權利得到保護,有足夠的收入和充分的社會保護[1]。胡錦濤總書記在出席“2008經濟全球化與工會”國際論壇開幕式的致辭中指出:“讓各國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是以人為本的要求,是時代精神的體現,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2]”而同工不同酬,即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崗位、付出相同勞動、取得相同工作業績的勞動者卻支付不相同的勞動報酬,是明顯的身份歧視,是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其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體面勞動而言,是最大的不體面。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逐步消除同工不同酬現象,推進實現體面勞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當前同工不同酬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在當前社會的轉型期,一些用人單位存在著體制內的城鎮職工或正式工與體制外的農民工或臨時工、勞務工等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有些“臨時工”的工作量比正式工要多得多,而且不少人干得還比正式工要好,但收入卻往往比正式工低。而企業一般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他們也不享受企業的帶薪休假等福利待遇。曾有報道說,同一個單位,干同樣的活兒,聘用工和正式工、農民工和城鎮工、編制外和編制內,收入甚至會差出10倍[3]。筆者發現,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畢業論文發表費用降低成本,將員工分為三六九等,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現象,并將此看作是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同工不同酬現象已成為另一種形式的分配不公,體現了由身份定報酬,而不是由勞動定報酬的理念。
同工不同酬主要是企業具有用人自主權以及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現狀,經常基于身份、性別、戶籍等原因而造成的,其實是用工“雙軌制”問題的體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蘇海南指出:用工“雙軌制”一般是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基于勞動者不同的身份,形成兩種不同的用工方式,采用不同的使用方法,給予不同的待遇;甚至在同樣工作或同一崗位條件下,干同樣的活,給予不同的待遇[4]。雖然《勞動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但由于規定得比較籠統,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同工不同酬”的具體懲罰機制,導致用人單位違法成本太低,即使有人因同工不同酬問題發生勞動爭議,勞動仲裁也缺乏明確而具體的處理辦法。客觀地說,這一帶有濃厚計劃經濟色彩的用人怪現象,與現在社會轉型期各項制度改革相對滯后等因素有關,不僅有悖于法律的規定,也不符合以人為本和效率優先的原則。這種用工方式雖然在短期內可以為用人單位減少費用支出,但是卻不利于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
二、同工不同酬對實現體面勞動的影響
“有一份體面的工作”是國際勞工組織倡導的社會目標。而同工不同酬現象則嚴重地影響了體面勞動的實現。
1、同工不同酬是典型的歧視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就業歧視是指“根據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其結果是取消或有損于在就業或職業上的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 [7]。同工不同酬人為地將勞動者分為三六九等,是按身份而不是按崗位、技能、業績等個人素質和對單位的貢獻分配收入,違背了按勞分配的基本原則,是典型的歧視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益。同時,它使受歧視的勞動者喪失諸如選舉權、評優權、表決權,以及單位重大事件的知曉權,也享受不到晉升、再教育和參加培訓的機會,侵犯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和發展權等合法權益。
2、同工不同酬侵犯了勞動者的人格尊嚴,違背了以人為本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8]”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的是人作為人的尊貴莊嚴的主體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200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當代著名的人本主義經濟學家費爾普斯就說過,就業本身非常重要,一個人在沒有人情味的商業生活中養活自己——自立,是個人能夠體面地生活、維護自尊所必須的[9]。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情況下產生的同工不同酬現象,使得一部分勞動者成為勞動力市場上的弱勢群體,投入的勞動成本一樣,但是收益卻不一樣,背離了現代社會通行的文明準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平等規則,侵犯了為數眾多的勞動者的人格尊嚴,是不尊重人格、不尊重勞動的表現。而“以人為本”要求以人為價值的核心和社會的本位,把人的生存與發展作為最高的價值目標,一切為了人,一切服務于人。不合理的同工不同酬,其目的不是針對“人”,而是針對“少數人”,是對“以人為本”的背離,是與之相悖的典型制度安排,違背了科學發展觀。
3、同工不同酬損害了公平正義,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005年2月,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10]。2007年10月,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強調: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體制改革,擴大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11]。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環節。同工不同酬現象一方面加大了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加劇了社會的不平等感,使兩極分化日益嚴重,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