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公共管理
在不同國家,由于國情、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土地整理的內涵不盡一致,在我國,大多數采用的是國土部給出的土地整理的定義。土地整理是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通過采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手段,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調整、改造、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在不同時期,人們對土地的需求是不同的,隨著土地供需狀況的變化,人們對物質和文化生活要求也在隨之發生相應改變,土地整理應運而生。
一、我國土地整理發展狀況
我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土地整理的國家之一,土地整理的歷史淵源流傳,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066年西周時期的井田制。但是現代意義上的土地整理起步較晚,在1988年新頒布的《中華人土地管理法》才正式提出土地管理的概念。自此以后,土地整理也就越來越得到重視,國土資源部也相繼批準了貴州遵義、河南鞏義和四川遂寧等20個國家級土地整理示范區。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間,土地整理取得了新的進展和顯著成效,通過項目隊土地進行開發整理,新增了大量耕地,提高農用地質量并調整其結構和布局,基本實現了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促進了土地可持續利用。
二、國外土地發展情況
土地整理自16世紀中葉起源于德國,至今為止,荷蘭、俄羅斯等國已經過多年的實踐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國外土地整理的歷史大體上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6世紀中葉—19世紀末。為了改變因土地私有和集成的分割使農地日漸細碎、零散的現狀,促進農業的規模經營,使管理更加有效,采取了有組織、有規劃地歸并地塊、調整權屬,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形式,這一時期的土地整理可以成為簡單的土地整理。第二階段:20世紀初—50年代。圍繞城市建設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新的城市規劃,解決城市發展用地的問題,同時為基建建設提供土地,消除工程建設給土地帶來的不利影響。這一時期的土地整理成為特定內容的土地整理。第三階段:20世紀60年代以后至今,綜合土地利用以促進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增加收入,縮小城鄉差距,保護并改善生態環境。這一時期的土地整理可稱為綜合土地整理。
三,我國土地整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1、存在的問題
1.1制度落后,管理缺乏。目前,我國部門地區土地制度嚴重落后,很多土地整理的原則和方法并沒有配備健全的法律法規,這就是一些地區農民承包的土地比較分散,無法順利進行土地整理工作,從而制約土地整理工作的深入發展。而荷蘭、聯邦德國、原蘇聯等國在早期就已相繼出臺《荷蘭土地整理條例》、《俄羅斯土地基本法》、《土地整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各國土地整理管理部門確定指導思想和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依據和保障。
1.2生態環境破壞嚴重,耕地能力下降。政府追究形象工程,把土地整理的標志性政績放在最前邊,只追求數量,勞民傷財。大量開墾新地以滿足建設項目的需要,后期的養護卻不到位,忽視了耕地質量、土地綜合生產能力、土地生態效應等指標的要求,導致我國耕地的整體的生產能力的下降,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占補平衡”。
1.3政府行為的主導性。政府在土地整理過程中是起主導作用的。國家鼓勵、政策支持、資金投入作為前提,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專項規劃作為依據,進行土地整理。在土地整理的過程中,會遇到阻礙個人產權關系的調整的問題,還有有關利益分配的問題。而政府不積極推進公眾參與制度,人民又缺乏參與土地整理項目的意識和主動性,這就使設計人員的不足無法被發現,從而得不到彌補,規劃方案的可行性不高,設計不科學,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各種阻礙,效果不理想,土地整理工作無法順利進行下去。
2、對策分析
2.1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政府必須完善土地開發整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并派遣相關執法人員去各個地區深入宣傳和普及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做到執法必嚴、有法必究,從而使土地整理工作的開張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斷完善土地整理機制,更好保障人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促進經濟發展。
2.2重視土地質童的提高和生態環境的保護。首先,要加強基礎教育,提高我國國民對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同時也要加強科普宣傳工作,保護生態環境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全體國民的共同努力。其次,在土地整理過程中,要把增加耕地面積數量和提高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結合起來,以提高耕地質量以及土地綜合生產能力。同時,國家相關部門應制定出相應的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質量標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從立法、規劃及措施等方面都要有明確的規定,使土地整理相關人員在實際操作中有條可依。
2.3積極推動土地整理公眾參與。土地整理目標最終得以實現,公眾的廣泛支持和積極參與是關鍵,不可缺少的。有些國家進行土地整理必須經過一定百分比的居民同意才能被中央土地整理委員會受理。比如說荷蘭,在項目區內必須有25%以上土地面積的居民同意,土地整理的項目才能繼續下去。項目區內的居民有權對土地整理的項目進行初步審查,經過規劃人員解釋后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并且反映到以后的土地整理的詳細規劃中。這種做法就使土地整理的項目有了廣泛堅實的群眾基礎,減少了項目實施的阻力,提高了居民參與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在我國,公民只有被動接受政府執行部門的一系列措施,政府才是絕對的主導。土地整理是一項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既然是在為人民做好事,就應該讓人民積極參與,這樣土地整理也就有了堅實的群眾基礎。有了公眾的參與,政府可以了解各方面的情況,在項目運作中起到彌補技術研究的不足,項目研究更加完善,實施起來也更加順利。
總之,我國的土地整理理論研究還不夠深入,雖然但取得了十分明顯的經濟效益,但是法律法規還需健全和完善。只有切實解決土地整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才能使土地整理事業健康發展,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