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下立法完善
一、生態破壞
(一)水資源短缺。
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而淡水資源又十分匱乏。人多水少使得我國成為世界上人均水資源最匱乏的國家之一。目前農業用水量占我國整個用水量的70%左右,占整個農村用水量的90%以上。除了用水量大以外,農業用水還存在嚴重的資源浪費現象,加上水資源的分布不均和水體污染,導致目前我國農業水資源的嚴重緊缺。
(二)人均耕地資源逐年減少。
由于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加上鄉鎮企業的不合理占用耕地,使我國人均耕地資源逐年減少。要保證農業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確保糧食安全,就必須加強對耕地數量的管理,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有限耕地資源的永續利用。
(三)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嚴重。
由于缺乏對農業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的統籌治理,長期延續資源型的經濟結構和傳統粗放的發展方式,導致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約束日益嚴重,尤其以西部為最。目前,我國西部生態環境局部改善但整體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完全扭轉,水土流失面積的80%在西部,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積的90%以上在西部。全國第二次水土流失遙感調查結果顯示,新疆水土流失面積占全區國土總面積的62.4%,在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的同時,水土流失面積仍在增加。此外,我國土地荒漠化現象依然很嚴重,統計資料顯示,中國沙塵暴20世紀50年代僅發生5次,80年代則上升到14次,90年代更高達23次。進入21世紀后,沙塵暴更是頻發。
(四)森林覆蓋率降低、草場退化。
近年,雖然我國森林面積和森林覆蓋率均有所增長,但森林活立木總蓄積量和單位面積活立木蓄積量卻明顯下降,經濟林面積大幅度增長的同時天然林、防護林的面積卻分別下降了,此外還存在林齡結構不合理的問題。由于過度放牧、掠奪式開發,致使草原植被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突出表現為草原的退化、沙化、鹽漬化、荒漠化以及草地涵養水分功能降低等。
二、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主要包括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配套的政策、標準等幾個層次。首先,我國憲法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其次,我國于2014年4月24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對農業環境保護做出基本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的保護,新法第三十三條增加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再次,部分行政法規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復墾規定》《自然保護區條例》等,部門規章如1999年頒布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和2001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都對農業生態環境作出了相應規定。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國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頒布了省級的農業環境保護條例,還有多個省市發布了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辦法。此外,還有一系列關于農業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關標準如《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保護農作物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等。
(二)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沒有完善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一是沒有一部統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長期以來,我國對生態環境問題的關注和立法主要集中于城市且重污染防治、輕生態環境保護,對農村和農業生態環境問題及其立法更是重視不夠。雖然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進一步強化,也基本形成了以現行《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環境保護法》主要是原則性規定,尚缺乏具體詳細的操作細則。二是一些重要生態環境領域的立法還比較薄弱。如目前我國的生態農業保護以及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還很欠缺。三是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現象。主要表現為對同一行為,不同的法律往往有不同的規定,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和草原法關于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水土保持法和森林法關于在林區采伐林木的不同規定以及水法和漁業法關于“禁止圍湖造田”的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等。四是地方立法位階低。雖然我國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頒布了省級的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但是由于級別較低,且立法重點是農業生物的環境因素保護而并非系統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五是有關農業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關標準,有些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須修訂,有些領域甚至還是空白。
(2)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亟須完善。
目前,我國雖已建立了許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但是制度之間的配套性和協調性較差,且主要針對城市工業企業,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較少,配套制度措施的供給不足和程序缺位也使得制度無法真正落實,必須進一步完善。以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為例,由于農業生態環境的公共物品屬性,加上農業面源污染具有隨機性、隱蔽性和廣泛性等特點,治理農業生態環境不僅需要技術支持,更需要調動廣大農戶的環保積極性,這就需要政府主導下的農業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利用經濟刺激手段從源頭上解決環境問題。目前我國有關生態補償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2002年國務院出臺的退耕還林條例和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前者明確規定了退耕還林的資金和糧食補助,后者則對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對水環境生態補償作出規定。但目前我國在生態補償、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尚缺乏必要的制度配給。
三、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1)出臺專項立法。
針對農業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保護的迫切性,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一部統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將農業生態環境的建設、保護、監督與管理等固定下來,為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基本的法律基礎。應樹立側重整體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有針對性地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內容、主要制度、管理體制、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關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法律責任設置,應明確責任主體、嚴格法律責任,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管理體制方面,應針對農業生態環保執法的現狀建立特殊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和管理體制,可考慮設置獨立的農業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并打破地方分割,實行垂直管理。這樣才可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奠定高層次的法律基礎。此外,還應加強有關生態農業、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彌補在該領域的立法空白。
(2)修改現行法律法規。
在現行《環境保護法》已作出重大修改的基礎上,應盡快修訂現行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將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具體化、配套化,同時改變目前有些規定相互矛盾和沖突的現象,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良性互動。為嚴格違法者的刑事責任,應考慮修改現行刑法有關農業生態環境領域犯罪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加大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刑事打擊力度。
(3)加強地方立法。
應加強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立法,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清理地方立法,修改不合時宜的條款,本著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真正重視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整體保護而非單一的農業生物的環境因素保護,進一步完善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立法。
(4)應完善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標準體系。
目前要盡快修訂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標準中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部分,進一步健全和嚴格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盡快在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等方面出臺新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標準。
(二)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
(1)應完善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雖然目前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已較為健全,評價對象也由傳統的建設項目擴大到規劃領域,同時在公眾參與環節也有很大完善和突破,但該制度重點是針對城市建設項目設計的,關于農業開發和建設項目卻鮮有涉及。應盡快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內容,增加關于農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由于農業開發建設項目主要影響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民生活環境質量,在公眾參與環節,應針對項目或規劃對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村居民生活環境質量影響的廣泛性和農民的聚居性等特點規定特殊的公眾參與條件、方式與程序等,在調動農民參與積極性的同時也能提高參與的效果。在限期治理和排污收費制度等其他制度方面,同樣存在主要針對城市工業企業設計的局限性,應增加和完善有關農業和農村排污和治理方面的具體規定。
(2)應建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專項制度。
農業生態補償或補貼的主要實施主體是政府,為有效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應建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投入保障制度,明確政府的職權和職責。針對農業和農村生態環境的現狀,還應建立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分類管理制度、農業投入品廢棄物處理制度以及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回收與處理制度等。此外,對影響重大、涉及眾多農民生態環境權益的環境糾紛,還應建立農業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真正全方位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構建和完善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時,還應加強制度之間的協調性和配合性,提高制度的實施效果。
作者:張金艷 單位:中原工學院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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