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發展法律對策研究
一、中國小微企業的現狀
1.企業規模小。
中國的小微企業一般來說規模比較小,因此企業機制相對靈活,正如船小好調頭一樣,中國小微企業可以更加貼近和了解市場。與中國的大企業相比,小微企業沒有什么思想束縛以及組織壓力,同時由于小微企業機制靈活而且更貼近市場,小微企業總是能夠及時根據市場需要,轉變企業的生產、銷售以及產品科研方向,使得企業生產更加合理。
2.政府支持弱。
小微企業往往需要來自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各方面政策的照顧。但是在我國,小微企業政府服務體系建設方面卻相對薄弱,不夠完善。政府長期以來對小微企業的幫助扶持很難與大企業相比較。中國的小微企業在社會市場經濟發展,以及解決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貢獻與其所獲得的政府扶持很不相稱。我國的小微企業服務體系有待完善,同時,小微企業之間也缺乏有效的交流平臺,小微企業之間缺乏交流合作,無法提供相互之間有效的互助交流,嚴重制約了小微企業相互之間的資源共享。
3.企業創新不足。
小微企業缺少相應的資金實力聘請優秀的技術人才,也無力承但高新技術研發所需要的高額研發經費。因此,我國的小微企業普遍科技創新意識和能力相對較差。在我國,大多數的小微企業都是通過外來技術轉讓等方式獲得技術成果,以此來彌補小微企業自身開發能力不足的弱點。但是,即使是技術轉讓,仍有相當一部分小微企業由于缺少必要技術工人而面臨很多的問題。同時,由于長期借助技術轉讓,使得小微企業對外來技術成果形成了依賴,更進一步喪失了自身的創新意識和能力。
4.市場融資難。
市場融資難是制約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一個主要問題。一個企業缺乏資金必然會導致企業經營投人不足,沒有好的融資渠道,企業的發展就會遭遇資金瓶頸。中國的小微企業本身融資意愿極為強烈,但事實的融資能力卻相對較弱,造成這一現象主要是因為小微企業自身可以使用的融資渠道過于狹窄。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是目前我國小微企業進行融資的最重要方式。一般情況下,小微企業創立之初,主要依靠內部融資即就是自籌資金的方式獲取啟動資金。小微企業發展過程中,雖然也可以從銀行進行貸款,但因其市場競爭力較弱,企業法人的社會信用度較低,因此,銀行在放貸時往往趨于謹慎,一般的貸款資金額度都較低,不僅使得小微企業的貸款成本增加,還無法保證小微企業及時得到資金扶持。近年以來,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在全國很多地方,民間借貸都異常活躍,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部分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但同時由于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監管,借貸安全性無法保證,因此,民間借貸也同時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和風險。
二、我國小微企業法律制度現狀
改革開發后,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政府也高度重視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在逐步改善小微企業管理制度的同時,陸續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頒布系列法律保護中小企業權益,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而在這些政策法律之中,最重要的莫過于2002年我國頒布的《中小企業促進法》,這部促進法從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五個方面入手,全面提出了提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成為推動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雖然我國的小微企業促進扶持制度有了一定的基礎,但是仍顯薄弱,在司法執行領域更是無法發揮相應的作用。同時,對于小微企業來說,最重要的融資法律保障卻只在一些商業銀行法中進行了規定,并缺少可行性,無法滿足現實中小微企業的真實需要。
三、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對策
近年來,我國的一些小微企業受金融危機影響,出現了一批小微企業破產倒閉的現象。小微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同時小微企業在我國當前也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使得國家通過法律政策助推小微企業發展在我國顯得格外迫切。
1.對小微企業進行立法保護。
對于小微企業來說,法律法規的保護對于其的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如前所述,小微企業是市場經濟主體中的一部分,是一個國家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是無法保障小微企業這一特定的市場主體可以得到真正公平競爭的機會,因此需要國家從法律制度設計層面上對小微企業加以扶持和推動。國家對小微企業進行扶持和助推理應以配套的立法保護為基礎,完善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體系,充實保護制度的內容,從而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出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在保障公平地基礎上,國家還應當重點針對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進行立法保障,從而確保小微企業可以在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獲得更為寬廣的融資渠道,獲得更為充足的資金支持,從而解決小微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資金瓶頸問題。
2.對小微企業進行司法保護。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執行到位和保障到位是十分重要的,對小微企業進行司法保護是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的一項重要法律對策。小微企業由于勢單力薄,在面對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無法保護自身。更別說當小微企業遇上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政策歧視時更加不堪一擊,因此,迫切需要國家對小微企業進行必要的公力救濟。但是在當下中國,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對于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他們所能采取的的手段都十分有限,無法對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徹底有效的打擊,因此,應當明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管理權限,賦予其更多的保護小微企業免受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權力。其次,還應當加大小微企業的司法救助力度,簡化小微企業司法救助的辦理程序,將確有困難、日常生產都難以為繼的小微企業納入到司法救助的范圍中;應當幫助確實沒有調查取證能力的小微企業調查收集證據;同時要加強小微企業提起的訴訟審限管理制度,避免因為司法周期過長,使得小微企業司法訴訟成本過高,無力承擔,從而影響小微企業的生存。
作者:黃玲 單位:重慶市江北區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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