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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的缺失已經成為現代中國社會的巨大危機。這種現象在民事訴訟領域也日益嚴重。為了重建訴訟信用,在民事訴訟中適用誠信原則是必要的。誠信原則具有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權與限權的雙重功能,并有節約訴訟成本的功能。在訴訟中,誠信原則適用于訴訟當事人和法院三方。訴訟當事人和法院三方都應該遵守誠信原則所要求的義務,違反誠信原則所要求的不同的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本文共11809字。
誠實信用原則理論在近代經歷了兩次擴張。一次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私法內部的擴張,即該原則由債權法原則上升為整個民法的基本原則,這次擴張以瑞士民法典在總則中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為標志。第二次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向私法外的其他法律領域的擴張。這一過程正在進行之中,主要表現在誠實信用原則向民事訴訟法、行政法甚至刑事訴訟法領域的滲透。與第一次的順利實現擴張不同,這次擴張在理論上遇到了很大阻力,但是在立法上很快得到了回應。德國于1933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訴訟當事人的真實義務,韓國1990年的民事訴訟法在第一條中明文規定了誠信原則,這是誠信原則向民事訴訟法擴張的重要標志。今天,“無論是學說還是判例都不再懷疑在民事訴訟中信義原則的可能性了”,“誰也不會否定信義原則作為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一的存在價值”。
過去我國對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研究較少,近來隨著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討論誠實信用原則的文章多了起來。論者或從實體法向程序法的滲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授予、控制當事人濫訟等出發,肯定民事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必要性,或從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要以現代民事訴訟程序的建立、尊重訴訟當事人的主體地位以及程序主導作用為前提立論,認為民事訴訟領域誠實信用原則的引入有“后現代意味”,在我國職權主義模式下引入此原則很有可能會陷入“時代錯位”這一危險境地。那么,中國民事訴訟到底是否應該引入誠信原則?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功能、使用范圍和方法是什么?本文首先論證民事訴訟中適用誠信原則的必要性,然后探討誠信原則的功能與局限性,最后說明它的適用范圍和方法。
一、誠信原則為何能適用于民事訴訟法
誠信原則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中有兩種誠信,一種是訴訟法領域的誠信,另一種是適用于債權法領域的誠信。訴訟法領域的誠信表現為裁判官運用自己的權威解決疑難案件的“裁判誠信”過程,當然裁判官在這個過程中也必須遵循誠信原則的正義與公平的要求。訴訟中解決疑難案件的結果,確立了實體法中的裁判規則,這就是程序法產生實體法的過程。這些規則要求當事人以其行為忠實地履行其義務,恪守客觀誠信。債權法領域的誠信是一種當事人確信自己未侵害他人的權利的心理狀態,即主觀誠信。實際上,從發生上看,不論是主觀誠信還是客觀誠信都是裁判誠信的結果。在現代民法中,由于法律的重心早已由程序法轉向實體法,在多數國家裁判誠信被作為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的訴訟運作方式而失去了其獨立的存在。所以在現代訴訟中,裁判誠信就成為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的結果。誠信原則的訴訟法起源所賦予它的屬性盡管被從程序到實體的法律重心所遮蔽,它最終仍然暴露出來。如在瑞士民法中,第2條第1款規定了客觀誠信,第3條規定了主觀誠信,第4條規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實質上就是裁判誠信。由于誠信原則已經無可置疑地規定在民法典中,這一規定必然意味著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以及要求法官遵守公平正義標準,這樣裁判誠信也就如影隨形地存在著。“歸根到底,誠信原則在任何時代都是一個訴訟問題”。
誠信原則之所以在大陸法系受到高度重視,還與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密切相關。成文法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后性等局限性,無論成文法的規定如何周密,都不可能覆蓋所有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會出現模糊地帶和空白地帶。訴訟法也是如此。在模糊地帶,需要法官基于誠信原則秉承正義理念去加以澄清或劃清界限;在空白地帶,則需要法官根據誠信原則去創造規范??梢哉f,成文法有對誠信原則的天然的依賴性。
近代社會的發展也凸現了對誠信原則的需求。近現代以來,訴訟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公害訴訟、環境訴訟、以大企業為被告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逐漸增加,這類訴訟中當事人的地位存在差別,要公平地實施訴訟程序,訴訟雙方遵守誠信原則就顯得很重要了。同時,由于經濟的發達,時間的
價值也在增加,人們越來越重視糾紛解決中的時間的經濟性和訴訟的效率性,希望以盡量少的時間和財力去解決糾紛。但是隨著法律的普及和律師業的發展,造成了當事人雙方過分的訴訟攻擊和防御活動,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纏訟和濫訟現象。要對這些現象進行處置,訴訟法的明文規定顯然無濟于事。法官不得不求助于富有彈性的誠實信用原則。特別是戰后以來,所謂的個人自由主義思想受到了社會團體主義的矯正,要求個人不僅要對自己負責,也得對社會
利益給予適當關注,現代民事法制由個人本位轉向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結合。在民事訴訟上,發生了民事訴訟觀念從相互對抗的自由主義訴訟觀向公平論戰的訴訟觀的變化。在訴訟中,要求當事人真實陳述、相互協作,不得以欺詐等為手段妨礙他人和社會,誠信原則在訴訟中的作用得到了凸現。所以,“信義原則的觀念得到了很大的重視,而對該原則在各個領域具有的特殊性的認識已經逐漸淡薄,從而對橫跨公私法領域的民事訴訟法解釋論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從誠信原則產生上看,由于裁判誠信的存在,使得誠信原則本身就成為一個訴訟問題;而且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由于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覆蓋訴訟當事人的一切行為,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地方,需要誠實信用原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同時,在我國民事訴訟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在審判實踐中出現了當事人以不正當方法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訴訟狀態,故意拖延訴訟,作虛假陳述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提供虛假證據等信用缺失現象,導致一系列弊端的產生;在我國社會有重視團體本位的傳統,要求當事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時候兼顧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誠信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應該成為基本原則之一,這不是“歷史的錯位”,而是有著現實的必要性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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