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一直被認為是組織嚴密,考紀嚴格,結果公平的重大考試。而近些年來,層出不窮的高考替考,舞弊行為逐漸興起,這對于學生來說非常不公平,同時也是無視法律的行為。高考逐漸向科技化,組織化,商業化方向發展,完全違背了人才考核的初衷。與傳統考試作弊行為相比,高考替考,舞弊行為危害程度極大,負面影響也大,擾亂了高考的穩定運行,破壞了公平公正的競爭,破壞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風氣。鑒于此類行為的對社會危害性的嚴重性,我們適時的引入刑法來進行干預,從而改善當前我國社會誠信缺失的現象,維護國家重大考試的正常秩序。
關鍵詞:高考替考,舞弊行為,刑法規制
1、高考替考、舞弊行為發展態勢
舞弊又稱作弊,具有欺騙性和規則違反性。高考舞弊行為是指考生或相關主體違反規則,采用不正當的手段,試圖獲取欺騙性結果的一種行為,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考生單獨實施的無組織的作弊行為,如夾帶、抄襲、偷看等;二是多人實施的有組織、有預謀的作弊行為,如替考、偽造證件、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或答案、無線電臺傳遞考試信息等。近年來,社會進步和科技發展為作弊手段、作弊形式的演化提供了技術和經濟的支持:第一,作弊工具的專業化和作弊手段的技術化。目前,除了傳統作弊形式如抄襲、偷窺等借助新型工具實施外,高科技手段還造就了眾多新型的作弊方式,如米粒大小隱形耳機、涂卡筆式接收器終端、電腦合成準考證、掃描筆等;第二,作弊主體逐漸的向商業化、組織化發展。當前社會誠信體系的缺失使人們對作弊行為的容忍度大大提高。為此,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暴利,逐漸的發展成為了一項產業,對社會危害性更大。
2、高考替考、舞弊行為的刑法規制問題
針對目前我國日益嚴重的高考作弊行為,《刑法修正案(九)》將考試作弊行為作為一個全新的領域單獨規定,為司法機關直接打擊考試作弊行為提供了法條依據;增加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替考罪,嚴密了打擊考試作弊的刑事法網。
(一)組織考試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其中,①國家考試是指在國家意志的指導下,由國家相關機構或授權組織加以組織實施的考試,而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主要有:國家教育考試,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資格類考試,如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等。②組織作弊是指行為人為了考試而實施雇傭、招聘、指揮、領導等行為中的一種或多種行為。組織對象不僅限于學生還包括家長、教師、監考人員等。③幫助行為是指組織者提供作弊設備、偷拍試題、傳遞考試內容和答案等。組織考試作弊罪,針對的必須是考試作弊的組織者或為組織考試作弊行為提供幫助者,如果是多人共同組織考試作弊,則可能構成組織作弊罪的共同罪犯。
(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本罪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非法提供試題、答案罪的主體主要分為:在考前提供試題答案的主體;在考試過程中提供試題和答案的主體;在考試結束后,在官方未公布標準答案前提供答案的主體。任何具有考試作弊目的,并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夠構成該罪。然而,其中對于“試題、答案”的范圍,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容易讓人造成誤解。例如,現在市場上的教育培訓機構,在高考之前都會進行押題,那么押題和泄題有何區別?“答案”是否指處于保密狀態的標準答案?而將個人所解的答案提供給考試是否屬于本罪?而對于在考試結束后,標準答案未公布之前,提供個人所解答案又該如何做判定?這一系列問題仍未得到有效的解決,并存在較大的爭議,從而對罪與非罪的界定造成了嚴重影響,仍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三)代替考試罪
代替考試罪主要分為兩類主體:替考者和被替考者,本罪要求兩類主體在主觀上均為故意,并對被替考者也加以定罪處罰,這是刑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彌補了當前刑法打擊的空白,有助于消減考試作弊的市場需求,同時也給廣大考生敲起了警鐘,替考已入刑法,在實施替考行為時需要謹慎考慮。
3、結語
綜上,高考替考、舞弊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且隨著舞弊手段的科技含量提升、手段的花樣百變以及人們誠信缺失,其危害性逐漸日益突顯并放大。為此,不能僅僅通過建立誠信檔案記錄、簽訂考試誠信協議書等途徑進行引導,還需要適時的引入法律手段。然而,目前,我國關于考試作弊犯罪的規定不甚明確,且行政處罰力度過輕,單純依靠行政處罰規制考試作弊行為的實際效果有限,因而有必要將其納入刑法的調控范圍,設立重大考試舞弊罪,直面打擊考試舞弊及其相關行為,從而推動社會建立誠信體系。
參考文獻:
[1]蔡麗佳.試論幫助?組織考試舞弊行為的入罪[J].法制博覽,2014(2).
[2]葉良芳,應家赟.考試作弊及其相關行為的刑法規制探討-兼評考試作弊系列犯罪的設立[J].法治研究,2015(3).
相關閱讀:法律專業相關論文要怎么寫?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