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罪的三種情形: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危險作業罪”入刑,是我國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源自張小燕, 中國應急管理 發表時間:2021-04-23《中國應急管理》雜志,于2007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刊,CN:11-5555/D,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應急論壇、應急實踐、大視野等。
輿情概況
2021年3月19日,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公布了杭州市和青島市兩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典型執法案例,隨后又有媒體陸續對湖州市和濱州市等危險作業罪案例進行了報道。據中國應急管理報大數據輿情監測系統統計,2021年3月,與“危險作業罪”有關內容傳播趨勢有過兩個傳播高峰,第一個是3月1日,即“危險作業罪”施行起始日;第二個是3 月19日,即兩起涉嫌危險作業罪案例的公布時間。
輿論聚焦
媒體聚焦案例警示報道。3月19日,危險作業罪典型執法案例發布,主流媒體、政務新媒體第一時間重點報道并強調警示意義。中國應急管理報發文《從“結果犯”到“行為犯” 警示意義深遠》指出,這兩起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典型執法案例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義,對那些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措施上打折扣、奉行“不出事就行”僥幸心理的企業及人員,無疑是當頭一棒。光明日報發文《“危險作業罪” 入刑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有了法規依據》,工人日報發文《杭州首例涉“危險作業罪”案件為保障安全生產敲響警鐘》,法制日報發文《動真格了!小心,這樣的危險作業要入刑!》,澎湃新聞發文《危險作業罪入刑,杭州青島兩起違法存儲危化品案例被列為典型》,江蘇省應急管理廳微信公號發文《@蘇州企業:“危險作業罪”入刑!不重視安全,沒發生事故也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等,都對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進行了警示性報道。
對比上述媒體報道情況,自媒體發文標題則更為犀利。微信公眾號觀察安全生產、安全茂、加油站運營管理、勁道消防工程師等,分別以“不出事故也坐牢”“不發生事故也追究刑事責任的時代已開始”“危險作業罪的利劍已落下”等為題進行關注,強調了“危險作業罪”入刑對企業和相關人員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
網民評論兩極分化,有叫好也有質疑。微信網友上善若水:應該這樣執法!這是落實“預防為主” 的安全方針的具體體現,更是把隱患當事故處理的體現!微信網友Soaring:法律越來越完善、越來越嚴格了。知乎網友wu long:將普通行政違法行為直接上升到刑事違法犯罪行為,將極大扼殺中小微企業生存空間。對于巨頭企業,這樣的規定無異于隔靴搔癢,比如“3·15”茂石化爆炸事故,茂石化也沒有全廠停產,但是一般小微企業肯定是要停產的。
輿論聚焦如何準確認定“現實危險”。如何準確理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是輿論較為關注的問題。何謂現實危險,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危險作業罪的設立,意味著在安全生產領域即使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但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使刑法保護的安全生產作業法益處于危險狀態時,就會受到刑法的規制,行為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日報發文《危險作業罪中的“危險”解析》指出,如何準確理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事關罪與非罪的界分,關乎行為人的合法權益。重大責任事故罪作為結果犯,人身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實害結果在司法實踐中是容易判斷的。而對于危險作業罪的危險狀態判斷則具有一定難度。
“危險作業罪”或給行刑銜接帶來新課題。微信公眾號安課網云課堂指出,雖然我們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行刑銜接制度,但由于危險作業罪是具體危險犯,構成該罪雖不需要重大傷亡事故后果的發生,但必須發生實害結果,滿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條件。這種“現實危險”,需要有足夠的、形成鏈條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如果證明存在現實危險的證據難以獲取及固定,容易放縱或縱容犯罪,法律就成了紙老虎;而一旦發生事故,相關安全監管執法人員由于工作不到位,特別是案件不移交,極有可能涉嫌瀆職犯罪,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輿情觀察
“危險作業罪”入刑,意味著違法成本已大大提高,將“懲惡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結合,充分展示了國家打擊安全生產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決心,給重大違法行為帶來極大法律震懾和制裁,也讓“危險”的預期時刻提醒著行為人,有效督促其自覺遵守各種法律法規,增強法治敬畏,防范化解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風險隱患。
“危險作業罪”入刑,一方面會讓很多企業和安全生產從業人員“暴露”在刑事責任風險下。因此,企業和安全生產相關從業人員必須警醒起來,盡快轉變觀念,安全生產不完全再是結果犯,而且犯罪行為面很大,從原來的僅承擔行政處罰責任,直接上升到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的扳機很容易被“叩響”,因此企業和安全生產相關從業人員必須立即自查自糾重要或關鍵的安全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及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高效整改隱患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并依法依規、取證生產,安全生產合法合規,從而避免刑事責任風險。
此外,相關部門和企業負責人應帶頭組織員工參加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也可以利用主流媒體和政務新媒體相結合的宣傳方式,在通過案例加大警示效果的同時,多做一些較為專業的普法宣傳工作,讓轄區內的企業和安全生產從業人員明確知曉“危險作業罪”的法律責任,也為相關部門日后監管執法工作減少阻力。
另一方面,“危險作業罪”入刑或許也會給安全生產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帶來現實危險判斷不準、行刑銜接方面的輿情風險。對于安全生產執法部門來說,如何準確判斷現實危險,還需要更專業的力量參與分析辨別,更細致具有操作判斷的準則出臺。另外,在行刑銜接方面,還需要安全生產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出來之前有一個較為統一的工作準則,共同破解涉刑案件移送中的難點、堵點,暢通移送渠道,提升移送效率,避免在“移”案件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從而導致輿情的產生。
安全生產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就“危險作業罪” 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行刑銜接溝通協作機制,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平臺,健全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移送標準,形成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合力。安全生產執法部門的每一個執法人員都應系統地進行相關的刑法知識及刑法基本理論的學習培訓,在是否需要移交的案件上要做到心中底數清,防止出現“有案不移、以罰代刑”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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