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明確各類金融機構不同總部級別(全球性總部、亞太區或亞洲區總部、中國區或大中華區總部、地區性總部)的認定條件,并給予差別化的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總部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升格總部級別和擴大管理權限,并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
一、順應國內外發展趨勢和競爭形勢的必然選擇
隨著我國經濟對世界經濟影響力不斷上升和金融改革開放進程不斷加快,順應世界新一輪產業大轉移趨勢,國際金融機構近年來加速將業務重心轉移到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發展中國家,并外遷或新設全球(地區)總部、辦事機構或代表處。北京、深圳、天津、廣州等兄弟城市紛紛出臺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各類優惠政策,積極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落戶發展。因此,加快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集聚,是上海順應國內外發展趨勢和競爭形勢的必然選擇,有利于增強上海金融資源全球配置能力和爭奪國際金融話語權,并鞏固上海在國內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現狀和問題
1.主要成效。隨著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深入推進和上海金融全球影響力不斷提升,國內外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總部或功能性機構的進程明顯加快。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滬銀行類功能性總部持牌專營機構總計七大類12家,非持牌專營機構達到34家。其中,大型商業銀行第二總部持續推進,繼中國銀行率先在上海設立人民幣交易總部之后,中國建設銀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資銀行機構數量也占全國一半以上。在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方面,上海積聚了海通證券、國泰君安、財富里昂、海際大和、東方花旗等證券公司,以及光大、國投中谷、新湖等期貨公司總部。全國161家期貨公司中28家期貨公司在上海設立總部,占總數的17.4%。在保險業金融機構方面,太平洋保險、中國大地財險、海爾紐約人壽保險、勞合社再保險(中國)、丘博保險(中國)等保險公司總部,以及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落戶上海。在新型金融機構方面,集聚了中銀消費金融、農銀金融租賃、交銀金融租賃、上汽通用汽車金融、紐銀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資基金、方源資本等新型金融機構總部或業務總部。在金融監管和市場功能機構方面,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國銀聯等金融機構落戶上海。
2.基本特點。一是外資或合資金融機構總部集聚特征明顯。截至2011年末,累計有25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來滬設立機構,機構數量占全國一半以上,資產規模占全國48.8%,從業人員占全國逾40%。二是金融機構總部能級不斷提高。眾多國內外金融機構將中國、大中華乃至亞太總部設在上海,并不斷升級總部管理權限和擴大業務范圍。如花旗銀行除了將中國總部設在上海,在亞洲新設的首個亞洲拉美貿易服務處也落戶上海。三是金融機構總部輻射帶動效應較強。如中國銀聯總部落戶上海,充分發揮組織樞紐作用,推動了支付產業資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術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類新型金融機構集聚速度加快。近年來,金融租賃、消費金融、科技銀行、基金管理、股權投資、資信評級、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融資擔保、村鎮銀行、企業財務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機構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區并逐步向外圍擴散。金融機構總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等中心城區。隨著中心城區商務成本不斷提升,新型金融機構和傳統大型金融機構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向外圍城區集聚。
3.主要問題。一是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和統一的統計口徑。全市層面目前還沒有制定專門關于金融機構總部認定的明確標準,導致目前沒有統一規范的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口徑和準確的金融機構總部數據。二是金融機構總部數量和能級與國內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較大。與紐約、倫敦等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機構無論是數量還是能級都相差甚遠。與國內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顯優勢,國家級的金融監管決策機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金融集團企業總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臨著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競爭。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體系還不完善。調研中普遍反映比較突出的是與人才引進相關的戶籍、住房、醫療、子女教育、出入境等問題。目前的人才政策針對企業高管居多,核心專業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難以享受。由于供給能力有限,引進人才在享受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實際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務意識和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調研發現,政府在政策宣傳和主動對接企業上做的不夠,很多被訪企業都反映對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這些政策、應該找誰辦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環境對引進金融機構總部形成一定制約。在金融國際化程度、金融會計準則體系、金融人才數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稅收制度、信用體系建設等軟環境方面的不足制約了外資金融機構總部落戶。六是上海商務生活成本不斷攀升給企業經營帶來較大壓力。隨著上海城市建設不斷加快,寫字樓租金、人力資源和生活成本不斷上漲,給企業帶來較大壓力并導致很多企業向外轉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對策建議
1.明確金融機構總部認定標準。
(1)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范圍。建議將銀行(含商業性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權投資機構(含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基金等)、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集團財務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各類中外資營利性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金融市場功能機構、國內外金融組織和金融研究機構等非營利性金融機構都納入本市總部認定范圍。
(2)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認定條件。由于金融機構類型復雜多樣,在資產規模、業務性質、組織架構、稅收貢獻、企業人數等方面差別較大,不宜采取統一的總部認定條件。對于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建議針對金融細分行業(如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信托類、基金管理公司類、股權投資機構類等)的特點選擇不同的認定條件,如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管理基金規模、市外下屬企業或機構數量、納稅額等指標。對于非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可綜合考慮功能屬性、管理級別、社會影響力、行業地位等,由有關部門進行專門認定。
(3)針對不同總部級別制定差異化政策。明確各類金融機構不同總部級別(全球性總部、亞太區或亞洲區總部、中國區或大中華區總部、地區性總部)的認定條件,并給予差別化的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總部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升格總部級別和擴大管理權限,并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
(4)合理界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在加大對新注冊和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扶持的同時,要繼續保持和完善對現有金融機構總部特別是本地金融機構總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銜接性、長期性和有效性,特別是要根據企業生命周期不同發展階段的特殊需求進行針對性的扶持,防止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外遷。妥善設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劃分的時間節點。
(5)明確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機構和程序。金融機構總部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企業自愿、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管理。建議在全市層面成立金融機構總部聯合認定小組,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開總部認定工作會議。建立健全申報、受理、審查、復核、公示、頒證、考核、統計等制度,明確辦事流程,確定最長申報審批時限。
(6)加強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總部統計體系,建立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統計報表制度,構建屬性指標(如登記注冊所在地、登記注冊類型、行業類別、總部類型等)和數量指標(如機構數量、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計、增加值、利潤總額、上繳稅金等)等分類統計指標,建立金融機構總部數據庫,經認定的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破產、解散、撤銷、遷移等重大調整的,要及時進行統計、分析和上報。本文來自于《經濟師》雜志。經濟師雜志簡介詳見
2.完善金融機構總部扶持政策。
(1)盡快制定和出臺本市促進金融機構總部發展的專門政策性文件。上海包括各區縣目前已有一些碎片化的促進金融機構總部發展的政策,但與廣州、深圳、安徽、黑龍江等兄弟省市相比,無論是政策優惠力度、細化程度還是配套完善程度都存在不足。建議盡快出臺本市關于加快金融機構總部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認定辦法等相關文件,同時做好與已有政策文件的銜接。
(2)明確金融機構總部發展的重點。大力支持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發展,積極爭取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設立上海第二總部,完善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框架。借鑒中國銀行上海人民幣業務交易總部模式,鼓勵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整合行內貼近市場的相關業務部門,在上海設立業務總部。爭取國家將更多市場交易場所、功能機構和清算結算等金融基礎設施設在上海。大力吸引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和新興金融機構落戶發展。重點發展產業帶動大、稅收貢獻高、就業吸納多、創新驅動強的金融細分行業龍頭企業總部。
(3)加大對金融機構總部的各類獎勵扶持力度。對新設立或外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要在用地指標和年限、辦公用房購買或租賃、開辦獎勵、公共設施配套、稅收返還、行政事業規費減免、金融創新、經營貢獻、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方面,根據金融機構總部級別,給予相應的支持和獎勵,且支持和獎勵額度一般不低于兄弟省市標準。設立金融機構總部發展專項資金。此外,還要建立相應的約束和懲罰機制,增加金融機構總部外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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