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近年來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項創舉,新刑訴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但該制度存在
案件適用范圍較窄、附加條件不明確、檢察機關定位不清、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法律效力規定矛盾等缺陷。在基層檢察實踐的基礎上,對試行附條件不起訴案件的情況、效果、問題進行總結和剖析,提出完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立法建議。
論文關鍵詞 少年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立法建議
附條件不起訴,又稱暫緩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案件性質和情節、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一貫表現及其犯罪后的悔過態度等,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暫不提起公訴有利于矯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歸社會,同時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質方面得到補償、使其被侵害的權益得到修復,則對該犯罪嫌疑人設置一定的條件,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并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今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五編特別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中首次規定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這可以看做是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一種試水,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和法律意義。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優點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介于起訴與不起訴之間的一種制度,能夠靈活地處理好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懲罰犯罪與矯正罪犯、訴訟效率與公平正義之間的關系,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有利于擴大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進一步跟國際接軌;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認罪悔罪,改過自新;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有利于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能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使其更易回歸社會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原有心理水平較低,在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誘惑下,加上自身進行了一些違反道德和法紀的活動,獲得了體驗,逐步形成消極心理因素——不良的需要、興趣和世界觀,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消極因素并不能排除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存在積極因素,只不過積極因素處于相對的劣勢,被消極因素掩蓋而已。檢察機關只要善于從未成年人消極的行為表現中,發現和培養這樣或那樣處于劣勢的積極因素或隱藏著的“閃光點”,并利用積極因素克服消極因素。這樣,未成年人就可能逐步得到改造。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正是看到了未成年犯身上具有的積極因素,通過專家和檢察官的幫助教育,使其對自己的行為有更深刻的認識,對今后的人生有更好的規劃,不僅免于犯罪前科,而且更易回歸社會。
(二)能更好地化解矛盾糾紛,重建和諧社會關系
2000年第十屆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關于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明確提出恢復性司法的概念。恢復性司法強調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當事方都能夠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響融入社會重新生活和工作,建立公正、負責、講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統,真正促進經濟及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通過附加條件幫教考察,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使被害人遭受的損害通過賠償、道歉等方式得以彌補,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更好地保護雙方權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
(三)能充分體現我國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明確要求。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2006年最高檢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堅持區別對待,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當寬則寬”。最高檢在《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見》中又指出:“檢察機關在批捕、起訴等各項工作中,都要根據案件情況,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從最近幾年的統計數字看,未成年人犯罪成逐年遞增的趨勢,形勢比較嚴峻。如何有效遏制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便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內容也凸顯了這一點。從當前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方式來看,單純采取訴或不訴的處理方式,并不能有效遏制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因此,對待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簡單的采取訴或不訴的處理方式,必須針對當前的具體形勢,創新社會管理機制。可以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提出正是社會管理創新的結果。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未成年人來講具有教育與挽救的雙重作用,對遏制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積極和重要作用。
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不足之處
整體來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設置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比較合理,內容比較完備,可操作性強,突出了對未成年人罪犯的保護,走出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堅定而謹慎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但是,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仍然有一些不足之處,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刑訴法對于附條件不起訴適用對象的范圍規定較窄
新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于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現,符合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實施附條件不起訴。修正案僅僅規定對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三類犯罪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而沒有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該適用范圍也比較籠統,沒有區別對待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筆者以為,可以將過失犯罪納入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此外,檢察機關如何根據刑法分則規定的法定刑期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情節作出計算,準確判斷可能判處的刑罰,修正案未作詳細規定,這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出進一步規定,以保證檢察機關執法活動公正、公平。
(二)新刑訴法對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適用條件規定不充足
修正案規定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三個適用條件,即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有悔罪表現,而沒有將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適用條件之一,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即使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但是并沒有充分重視被害人的意見。筆者以為,為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在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里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且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以便將刑事和解的立法精神融入未成年犯罪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之中。
(三)新刑訴法對于在附條件不起訴幫教考察中,檢察機關角色定位不適當
新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即由檢察機關直接實施監督考察。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對考察幫教活動實施監督,而非直接實施幫教考察。按照新刑訴法的規定,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是檢察機關,實施監督考察的也是檢察機關,考驗期滿還是由檢察機關根據考察結果作出不起訴(起訴)決定,檢察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樣的規定影響了司法機關的中立性。同時,檢察機關由于人力、物力、財力有限,具體進行矯治、教育、考察也不現實,那么應由哪些組織具體實施幫教考察,需要明確。筆者認為,應當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對象納入社區矯正范疇,由司法部門及社區組織負責對不起訴對象的幫教考察,檢察機關則對幫教考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另外,修正案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的四項規定,但是這四項規定不具有針對性。筆者以為,除此之外,還應當結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情況增加“禁止令”的內容,即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時,可以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禁止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從而可以減少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與不良因素接觸,有效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實現監督效果、矯正效果、預防效果的統一。
(四)新刑訴法對于附條件不起訴性質的規定不明確
理論界和實務界均認為,附條件不起訴是對現有不起訴制度的補充和完善,但附條件不起訴屬于獨立的不起訴類型還是相對不起訴的一種特殊形式,需要刑訴法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決定作附條件不起訴的應當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即在作附條件不起訴之前這類案件并不能作相對不起訴,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過一定期限考察達到相關要求后,檢察機關對附條件不起訴人作不起訴決定應屬于哪種類型,應如何適用法律,需要法律明確規定。
三、建議與對策
(一)盡快用法律的形式將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具體程序明確化
最高檢應盡快完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或者單獨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消除立法上的模糊給執法帶來的困惑。應當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標準進行細化,對附條件不起訴案件的適用范圍,適用的對象、適用的程序等問題作出嚴格規定,將該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統一標準、尺度和程序,這樣檢察機關才能更好更規范地開展此項工作。
(二)建立完備的幫教、矯正體系,將附條件不起訴對象納入社區矯正體系
最高檢應當會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修改《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將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對象納入社區矯正范疇,建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部門、基層組織(包含學校、單位、社區、村組)“四位一體”的考察體系,由行政司法部門來負責對附條件不起訴對象的考察,檢察機關對幫教考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確定不起訴決定作出后的幫教、矯正的職責歸屬和具體程序,關注其人格的正確引導,重視其再社會化的過程,消除其重歸社會的障礙,確保附條件不起訴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引入監督制約機制,將附條件不起訴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
雖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有嚴格的審批管理,檢察機關也有內部監督體系,但作為監督者的檢察機關,更應主動接受外部監督。為防止附條件不起訴被濫用,建議引入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將附條件不起訴納入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
總之,新刑訴法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訴訟程序作了專門規定,這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大突破,是對現有社會管理方式的一種創新,對遏制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希望這一制度的實施給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及遏制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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