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論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構成及其化解
簡要:土地資產,具體而言就是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財富,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 經濟論文 :探究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構成及其化解的論文范文
土地資產,具體而言就是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財富,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經濟論文:探究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構成及其化解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一、問題的提出
新型城鎮化的真諦是人的無差別發展。這是新型城鎮化最本質、最核心、最關鍵的東西。隨著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加速,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已成為一個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的問題。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也提出,要保障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改善基本醫療衛生條件、拓寬住房保障渠道等,推進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預計到2030年,我國城鎮化率將達到68%左右,這期間全國將新增城鎮人口2.0億以上。2010年全國城鎮常住人口中,非本地戶口的常住外來人口有2.2億人,若按農業轉移人口占70%計算,全國常住在城鎮、沒有本地戶口的農業轉移人口約有1.54億。加上近兩年全國新增城鎮人口4625萬人,估計約有50%是農業戶口人口,據此推算,我國尚有近1.8億農業轉移人口沒有實現市民化。也就是說,在2030年前,全國大約有3.8億農業轉移人口需要實現市民化。
如此龐大的轉移數量,構成了巨大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障礙。尤其是農業轉移人口私人分擔轉移成本能力較弱,構成了成本分擔的“短板”。“人到城里去,錢從哪里來?”如何突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障礙?是研究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面臨的現實問題。
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構成
從主體分析的角度,可以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為政府成本、企業成本及個人成本三部分。三部分分別涉及不同的承擔主體及承擔方式,本文主要分析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相關問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是指原來的農業人口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市民后,所需要支付的比原來在農村生活多出的那部分金額。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生活成本
生活成本是指農業轉移人口到城市成為市民后工作、生活時,在衣、食、住、行等各個方面支出比起原來在農村時所增加的部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住房成本的顯著增加,這同時也是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最主要的構成部分。住房成本的構成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住房的購置或者租賃費用;二是相關的物業管理等費用,因為物管費甚至水費等費用在大部分農村是不需要支付的。在城市生活后,食品方面的支出也會大幅增加。原來在農村時,許多食品都可以做到自給自足,農業人口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市民后,這種條件不復存在。此外,城市的食品價格一般而言也比農村要高。到城市后,雖說可以享受比在農村更加優質的教育(包括自身及其子女)、醫療、交通等資源,但隨之也伴隨著支出的普遍增加。
(二)轉移成本
轉移成本是指農業轉移人口在居住地由農村轉移到城市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及造成的相關損失。這也是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主要的構成部分,特別是受到當前農村土地制度的影響,占農民財產比重最大的部分———土地,無法等價轉移到城市,在處理的過程中會造成價值的巨大損失。此外,落戶的相關費用、家具等運輸的費用、時間成本等都是轉移成本的組成部分。
(三)融入成本
融入成本是指農業轉移人口在工作地點由農村轉移到城市后,為了融入城市,所付出的相關代價。例如,他們原來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時所擁有的技能在城市幾乎沒有了用武之地,為了在城市立足,必須重新學習其它工作技能,這可能會產生相應的費用。農業轉移人口在生活地點由農村轉移到城市后,面對陌生的城市,需要建立新的社會關系,這也會產生一定的支出。
(四)機會成本
機會成本是指農業轉移人口到城市成為市民后,損失的作為農村居民可能獲得的相關利益。這其中又尤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相應權利所包含的利益。此外,在調查中發現三個比較典型的例子:一是在邊疆民族地區農民工如果保留農村戶口,其子女升學時可以享受照顧加分,所以農民工擔心變成市民后失去子女升學加分的好處;二是隨著國家義務教育政策的深入,農民工子女在農村免費就讀,還有比較可觀的生活補貼,農民工擔心市民化后會失去這些方面的好處;三是隨著農村醫療保險試點的推廣,農民已經從農村醫療保險中得到了實惠,所以農民工還擔心市民化后反而失去醫療保險。
(五)保障成本
保障成本是指農業轉移人口在工作地點由農村轉移到城市后,除開國家、用人單位外,個人需要繳納的社保、醫保及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的部分,而此類費用,他們在農村時幾乎不用繳納,或者只需繳納極小一部分。
(六)失業風險成本
農業轉移人口失業風險成本是指農業轉移人口在城市工作有可能遭遇失業風險,從而導致經濟上的損失。受文化水平、工作技能、維權意識等因素的影響,相對而言,農業轉移人口面臨更大的失業風險。2008年10月起,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波及,大量農民工因失業而產生的“農民工返鄉潮”給我們留下深刻印象,因此,農業轉移人口失業風險成本也是研究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所必須考慮的問題。
三、變“權”為“利”,突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障礙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是突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尤其是私人成本障礙的現實需要
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的主體由政府、企業和農業轉移人口個人等構成,其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政府與企業、企業與農業轉移人口個人、政府與農業轉移人口個人的分擔責任劃分至關重要。
從政府方面來說,從近期看,政府需要承擔的成本主要是農業轉移人口子女教育、公共衛生、低保、保障性住房等的支出。從遠期看,農業轉移人口退休后按目前的養老金發放辦法,政府需要對個人養老金發放進行補貼。隨著農業轉移人口的增加,政府還需要增加各項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
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2013《城市藍皮書》指出,預計到2030年前全國大約有3.9億農業轉移人口需要實現市民化,其中存量約1.9億,增量達2.0億多。同時,農民工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全國平均約為13萬元,其中需要在短期內集中投入的約2.6萬元,長期投入的每年約2400元。從政府財政支出的角度看,困難雖然不小,但全國在2025年前基本解決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問題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
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分擔,既要明確各個主體相應的責任,從而明確責任劃分,另外,重要的是,必須要考慮到各個責任主體的實際承受能力。相對而言,農業轉移人口自身承擔私人成本的能力較弱。從農業轉移人口私人方面來看,其需承擔的成本最主要部分為住房成本和生活成本。根據2013《城市藍皮書》的測算,農業轉移人口人均個人支出成本約為1.8萬元/年,除此之外,絕大多數農民工還需要支付平均約為30萬元/戶的購房成本,大部分農業轉移人口很難承受年均支出成本之外的購房成本。
農民工支付市民化成本的個人資金來源有兩個:一是在城市打工的工資收入;二是農村承包土地的收益。這兩項收入之和能否支撐市民化的最低成本,關系到農地關系及土地流轉的問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承擔農民工市民化社會成本的公共部分,資金來源問題又與土地財政緊密相連。
(二)體現了新型城鎮化“以人為核心,以質量為關鍵”的基本要求
要想真正實現新型城鎮化“以人為核心,以質量為關鍵”的基本要求,必須賦予農業轉移人口必要的土地權利。新型城鎮化是更加強調“人”的城鎮化,而“人”的城鎮化,要求的是使農業轉移人口真正的成為城鎮居民,享有與城鎮居民相等的各項權利。只有將土地權利真正的賦予農民,土地才能成為一筆財富,這筆財富才能隨著農業轉移人口的轉移而不縮水、不消失。
這筆財富,恰恰是農業轉移人口自身承擔市民化個人成本最重要的來源。
(三)國際、國內經驗充分證明了以農村集體土地權利轉換解決進城農民市民化成本障礙的可行性
根據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工業化完成后,農業增加值和農業勞動力占GDP與總就業的比重不足2%,而農村人口因國家地理條件和文化傳統不同,大致在10%-30%之間,其中許多農村人口已不再從事農業。2011年我國農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下降到10%,但農業勞動力仍占總就業的34.8%,具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村戶籍人口則占到總人口的60%以上。也就是說,我國在完成工業化的過程中,占總人口60%以上的農村戶籍人口要下降到未來占總人口2%或總人口5%左右。因此,將有90%以上的農村土地將改變其經營者,甚至所有者。現有農村土地制度及促進土地流轉的補充措施難以支撐如此巨大的調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國內的一些地區在農村集體土地權利轉換方面也做了諸多有益的嘗試,并取得了寶貴的經驗。成都市從2008年開始,探索實踐了“都江堰聯建模式”、“拆院并院模式”、“土地綜合整治模式”和“直接入市交易模式”等多種農村土地流轉方式。
“都江堰聯建模式”是指在“5·12”地震后為解決災后重建巨大的資金缺口,所采取的一種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合作建房并對“聯建”的房屋在使用權方面進行部分讓渡,從而實現了農村土地集體權利束的分解。“拆院并院模式”是指通過在一定范圍內“拆舊建新”和土地復墾、整理的方式,更加合理的利用農村土地,在此模式的運行中,通過將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轉化為股權,讓農業轉移人口“持股進城”,利用股權分紅解決了部分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私人成本,是變“權”為“利”的一種具體思路。“土地綜合整治模式”是指通過將農村進行整理,把節約出的土地部分作為建設用地指標有償申請,這實質上將城市土地收益中的一部分反哺到了農村,構建起城市反哺農村、城鄉統籌發展的新機制。
國內其他地區的“兩分兩換”、“宅基地換住房”、“雙放棄換社保”等相關做法,雖然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已反映了將農民所擁有的土地變“權”為“利”的思路,應當加以進一步完善。
四、變“權”為“利”,突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障礙的具體做法
土地資產,具體而言就是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財富。突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障礙最主要還是應該依靠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化,變“權”為“利”,讓農民帶“資”入城、帶“股”入城。如何使得農民擁有原本就屬于他們的財富?當務之急,就是要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行大膽的理論創新,結合當下新型城鎮化實踐出臺相關制度,明確農民的土地財產權,減少農民土地資產變現的損失,增加農民財富,通過市場化手段,提高農業轉移人口私人成本的分擔能力。
(一)變“權”為“利”的思路(見圖1)
(二)創新和完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
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廣,影響程度深,前期的準備工作一定要詳實到位。應當根據2014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加快完善《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農村產權制度相關法律法規,使得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有法有據、依法進行。農村土地交易平臺也應盡快與國有建設用地交易機制相接軌,按照《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在此基礎上,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等已經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指明了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集體資產等的市場化配置改革方向。2014年中央1號文件也細化落實了改革步驟。
1.要加快完善和落實《物權法》中的相關條款,盡快修改《土地管理法》等與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有法有據、依法進行。
2.依據頂層設計路線,在結合各地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制定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抵押制度;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試點以及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等。
3.農村土地交易平臺也應盡快與國有建設用地交易機制相接軌,按照《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在此基礎上,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入市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三)應當對農民所擁有的各項資產確權、登記頒證并賦權
主要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與產權、宅基地的使用權與產權和宅基地附屬房屋的使用權與產權。確權以后,頒發證件,從法律上確定農民所擁有的財產權,并明確財產的可交易性,與國有土地享受同等待遇,進而為變“權”為“利”打下基礎,使土地增值收益真正、直接的歸農民所有。
1.要全面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進行細化并確權登記辦證,形成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但允許承包地經營權依法進行全面流轉,也可以將承包地經營權進行抵押擔保,獲取金融機構貸款。這樣,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轉化為突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的“利”。
2.對農村資產進行股份化改革試點。農村集體所有資產包括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以及流動資產等其他資產。這些資產雖然屬于集體所有,但產權歸屬、各項權能并不明確,阻礙了使用效率的提升。所以,必須進一步探索建立起以股份制制度為基礎的多種實行形式,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讓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將農村集體資產的“權”轉化為市民化的“利”。
3.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進行改革試點,通過試點探索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方式穩妥推進農民宅基地及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申請,建立起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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