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國際經濟法 內涵 國內經濟法 對比 相關性
作者簡介:丁凌
在全球化發展的經濟背景下,為了滿足各國間進出口貿易要求,國際經濟法的改革與發展更趨向統一化,不僅加強了世界范圍內各國間的互動與聯合,也使得國內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聯性愈來愈強。因此,為了能夠更有效的平衡各國間的經濟發展,避免失衡情況發生,應更深入地挖掘國內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間的關聯,以二者的辯證關系為探究依據,突破對國際經濟法的認識局限,真正掌握國際法的經濟體系和具體規則。而只有將國際經濟法成功轉化為國內經濟法,才能為本國加以適用,務必要對國際經濟法和國內經濟法間的統一性和體系結構,進行深層次的探索。
一、闡述國際經濟法概念
(一)廣義的國際經濟法
對于國際經濟法而言,不論在國際上還是國內都存在多種學說,從廣義上來看,國際經濟法指的是針對國際經貿而制的法律法規,其范圍遠超于國家間的過節,而是包括了所有涉及經濟利益交易的法規制度,其主體范圍相當廣泛,除了國家以外,國際組織、跨國公司、法人,甚至個人等主體都受到國際經濟法的約束。支持廣義國際經濟法的學者認為,這項法律法規實質上發揮著對國際間社會經濟關系調整的基本作用,是維持國際經濟關系平衡的法律總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不同法律部門間的界限。就目前國際經濟發展情況來說,廣義的國際經濟法概念,適用范圍更加廣泛,也更切合實際生活所需。
(二)狹義的國際經濟法
不同于廣義的國際經濟法概念,支持狹義國際經濟法的學者認為,國際經濟法強調的是經貿范圍,在國際經貿活動中存在的司法問題或各國家內部法律問題,都不能用國際經濟法解決,要將國際經濟法與各國司法外的公法部門明確區分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際公法的絕對嚴謹性。不論是廣義國際經濟法還是狹義國際經濟法,這一法規法律都是為了調整國家經濟管理行為而存在的,與國內經濟法密不可分。然而,部分學者所提出的關于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割裂理論,試圖打破二者間的平衡與協調狀態,過于片面的將國際經濟法或國內經濟法置于弱勢方,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國際經濟法的優越性和國內經濟法的重要性,是不可取的理論。因此,在研究國際經濟法和國內經濟法的關聯性時,要避免陷入割裂理論的圈套,應客觀分析二者協調發展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二、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價值和特有價值
(一)一般價值
在探究國際經濟法的過程中,不僅要深入分析其條例規范,也要挖掘其中涉及的價值問題。作為現代法學系統中的關鍵組成,國際經濟法的地位不容忽視,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擁有的價值體系也具有多元性、多層次的特點,而為了更有效的突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價值,應靈活運用該法律法規的基本運作機制和規則模式,為其賦予更多特定含義。首先,國際經濟法的自由價值是指世界范圍內所有國家的經貿發展活動是自由的,其中包括自由管制本國經濟活動、賦予本國內個人經濟自由,以及本國自由制定經濟發展戰略等,但自由與限制是相互依存的,自由建立在限制之上,應將國內發展實情作為依據,再利用相關法律法規有效控制國內經濟增長,以維穩社會秩序,促進國內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營造秩序良好、理性競爭的自由貿易市場環境;其次,國際經濟法中的秩序價值——目的是利用有效的法律法規手段實現普遍性秩序,包括交通、生活、階級統治、社會生產交易等,解決復雜的經濟秩序問題,協調不同國家間的管制活動,主要研究各國經貿活動出現沖突時的秩序問題,不同于國內經濟法的統一秩序;最后,國際經濟法的正義價值——目的是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證絕對公平正義,以維護不同國家間的強弱關系,充分保護弱者權益,不僅為實現公平的國際競爭環境起到有效促進作用,劃清強弱國之間的利益界限,為弱國給予支持,實現生態正義,以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繁榮發展。
(二)特有價值
不同于國內法令法規,國際經濟法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解決跨國邊境處理及經濟交易問題時,僅影響主體利益,而不會對國內建設產生影響。因此,在實現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價值基礎上,應挖掘、拓展、豐富其特有價值:其一,建設國際新秩序——由于世界范圍內國家數量龐大,處于相對分散位置,而要想借助法律來保障所有國家的人民利益,其難度相當之大,只有通過將法律權利移交各國,再向各國公民合理分配國家利益。然而,如何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分配合理化和科學化,則是國際經濟法所面臨的嚴峻考驗,應保持國家間的利益相對平衡,創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積極轉變以往西方發達國家為核心主導地位的國際經濟交易體系,利用國際經濟法中的不同規定,不僅能夠更客觀的體現國家關系,也能更好的凸顯該法律法規的多種價值;其二,國際經濟法的最終價值是實現人民幸福,為全世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切實努力,增加社會收入,增加就業機會,服務于國際社會的長遠發展,爭取實現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三、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如今,經濟全球化逐步加快,為了創建更穩定的國際秩序,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應重視國際經濟法的現階段發展,以適應當前國際發展新形勢。一方面,由于不同國家、不同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互賴性逐漸加強,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應不斷擴大,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國國內經濟活動走向予以調整,增強對本國經濟活動趨勢的調整力度。另一方面,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愈發明顯,各國都應以國際經濟法為范本,逐漸調整國內經濟活動國際化法則,例如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國際公約等都趨于統一,對知識產權問題也不再有爭議,避免了商業秘密被泄露的風險。另外,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融合程度也愈發深入,且國際經濟法律法規呈現出更高的普遍使用性和權威性,突出了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地位,對成員方具有更強的約束力。目前,隨著世界經濟的不平衡發展,貧富差距逐漸拉大,發展中國家的資源配置始終處于不利地位,自身綜合國力有限,在參與制定國際經濟活動規則方面必然缺少話語權,而國際經濟法能起到縮小貧富差距的突出作用,逐漸得到了各國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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