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法規、監管意識、誠信體系建設等層面對傳統監管模式存在的不足進行剖析,然后從法規文件、監管體系、信息平臺三個方面提出監管模式的改進建議,最后參考相關行業的實踐經驗引入兩種創新監管模式,以期為我國后續建設工程執業注冊人員事中事后監管模式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參考。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學報》是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主管、上海工程技術大學主辦的自然科學綜合性學術期刊。刊物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為指導思想,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培育科技創新人才、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宗旨。
隨著建筑市場的快速發展以及社會經濟的全面轉型,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以批代管”方式逐步向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行政審批制度轉變,不同地區逐漸出現了建設工程執業注冊人員的管理問題。廣東省隸屬珠三角的重點發展區域,一直以來都走在改革開放的前沿地帶,是國內經濟發展迅速且開放程度較高的省份;2016至2018年,基礎建設投資預算就高達2.3萬億。同時,建筑行業從業人數眾多,據建設信息中心-行業大數據平臺統計,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人數已達到16余萬人。因此,對廣東省來說,完善傳統監管模式,探索適用于當前社會市場經濟的建設工程執業注冊人員監管模式,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 傳統建設工程執業注冊人員監管模式分析
建設工程執業注冊人員監管是指對注冊登記人員的手續辦理、執業期間行為進行依法監督管理。而傳統監管模式,即“以批代管”,主要方式為政府監管,涵蓋了執業資格認定、執業資格審核批準、執業過程的監督管理等。其中,住房建設部以及人社部門主要管理職業資格的考試和職業資格的注冊審核;省、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省注冊中心則主要對各種注冊申請進行接受與處理,并組織各種繼續教育活動。傳統監管模式在我國實施多年,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獨立性、和公眾認可性,但基于廣東省特殊的經濟
2傳統監管模式完善建議
2.1完善執業人員事中事后監管的法規文件
首先是對當前法律法規中關于行政審批以及事中事后監管之間存在矛盾的地方進行整理,識別出不合常理的部分,對其進行改進、補充乃至完善。如國務院被授權的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其中包括了《建筑法》第二章的建筑許可中第二節從業資格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第二是改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法律體系的等級與力度,將執業過程的監督管理規定提高到國家法律層次,而不再局限于以往單一的規定、通知甚至是口號。還有,關于建設部門牽扯到的行政審批下放以及取消的內容,必須通過相關規定進行約束,為監督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比如2015年環境保護部頒布的163號文,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方面的辦法,明確規定了針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內容、事中事后的檢查和處罰措施等。
2.2 構建多方參與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基于多元共治理論,若要使社會公共治理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就需要與政府機構以及各相關企業之間聯合在一起,合力進行治理。如由建設行政部門牽頭,行業協會或者第三方機構為輔助單位,共同進行建設執業人員事中事后的過程監管,這樣不僅能夠有效改善政府部門監督管理力度缺乏的問題,同時還可以彌補其它單位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權威性缺失的不足,使各方力量聯合在一起,共同建設多方參與的制度,將各個部門以及主體 的優勢充分發揮出來,并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整個建筑行業的有效發展。
2.3 完善執業人員綜合監管信息平臺的建設
第一,對現有的信息數據庫進行補充與健全,構建一個系統的數據庫。如2014年7月頒布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的數據庫數據標準和管理辦法,可以在其基礎上不斷補充和完善廣東省關于企業、人員、項目以及誠信信息的相關數據庫;第二,將已有的信息平臺整合在一起,這是當前實現信息共享的一大關鍵途徑,廣東省內建設的信息平臺數量較多,將各平臺統一在一起加強聯系,建設能夠實現不同數據的共享的標準,緩解以往信息混亂的局面;最后要加強執業人員監管過程信用信息的共享體系,通過參照其它行業的相關部門,如司法部門、銀行等信用信息平臺,從而建立執業人員的信用共享體系。
3 創新執業人員監管模式
通過對比英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建筑執業人員管理方法,以及國內香港、北京、福建等地區執業人員的管理實踐經驗、問卷調查結果以及相關訪談,從法律法規、監管模式以及誠信體系建設等層面對廣東省建筑行業執業人員監管意向進行分析,參考相關行業引入了兩種創新監管模式:行業組織自律模式和社會綜合評價模式。
3.1 行業組織自律模式
行業組織自律模式是指通過引進行業協會加入到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過程中,主要涵蓋以下幾種方式:建立核準管理機構、實施行業核準、對備案信息進行登記等。在一些發達國家中,通常會使用行業組織制度的健全程度來評價當地市場是否處于穩健的發展狀態。廣東省經過多年的發展,建設領域成立了許多行業協會,使之已具備了實施行業組織自律所需的機構基礎。雖然建設領域的行業協會自律模式的應用仍然處于初步探索過程中,然而相比于其它,如水利部門,金融和證券業、會計師等起步相對較早,通過其相關領域實施的情況,總結其優勢主要有:(1)行業協會根據本行業區域的基本發展情況,制定區域、行業方案,同時根據行業發展方案來做出具體的調整,預防發展過度而導致的不良競爭的行業代表優勢;(2)行業協會成員隸屬業等級評定的過程中具有獨一無二的優勢;(3)行業協會可以將本行業中的高級技術人才快速集中在一起,因此在技術論證過程中彰顯出更加明顯的專業優勢;(4)對于政府而言,行業協會充當著其代言人的角色,對企業而言,行業協會扮演著政府的代言人,它能夠有效促進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交流互動。盡管行業自律模式具有許多優勢,然而也有很多從業人員在此方面產生了一些顧慮,這些顧慮主要表現在:當前行業自律組織和政府間不具備清晰的職責界定方式,缺乏有效的獨立性。總體來說,與其它行業比起來,我國建筑行業不管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在管理機構層面,都形成了良好的基礎來承擔行業自律,盡管在實施過程中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但是在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之下,行業自律必 將成為將來的主流方向。
3.2 社會綜合評價模式
社會綜合評價模式是指基于我國當前的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平臺,廣東省、市一體化信息平臺以及 部門執法記錄平臺等數據信息,建立系統的評價準則,對其實施綜合性評價,針對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社會綜合評價主要內容是結合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誠信記錄進行綜合評比。雖然廣東省還沒有對執業人員信用進行評價,但已有對企業展開信用評價的工作,如廣東省建筑協會主導的每年對建筑企業開展的信用評價活動,通過評選優秀企業來鼓勵其他企業進行自我提升。社會綜合評價由于能夠對在線平臺進行充分運用,從而對數據進行有效收集,并實現自動化評分,將評價結果通過在線方式公布出來,因此才能夠形成一個系統、全面的監督管理體系。基于大量研究結果表明,大多數被訪問者都能夠依靠執業過程的綜合性評價來實現員工管理,并對員工的誠信情況以及實踐能力實施評價,不僅能夠充分表明執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同時也將惡意使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得以規范,從而實現更高的社會價值。
4 結 語
以我國建筑業執業注冊人員的事中事后監管為切入點,結合法律法規、行業組織建設、誠信體系建設等層面以及對廣東省執業人員、企業、協會、管理機構調研情況進行分析,對傳統政府監管模式的不足進行剖析,并提出改進建議,參考相關領域引入行業組織自律模式和社會綜合評價模式。希望為我國后續建設執業人員事中事后監管模式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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