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文化發展論文
作者:劉銀燕 單位: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會計系
民族傳統體育是人類不同歷史背景下的一種體育文化現象,在知識產權時代背景下民族傳統體育又被賦予新的內涵,它不僅具有體育、文化的雙重功能和價值屬性,而且還具有大眾性和精英性的雙重表現形式。21世紀,體育產業的市場化、商業化運作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體育知識產權已成為市場經濟主體的重要財富,民族傳統體育作為體育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走向世界也已成為必然。目前,我國一些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己被列為競技體育項目,開始逐步走向國際競技舞臺。還有一些民族傳統體育項目也已融入全民健身運動,或者和當地民俗相融合,為地方文化和經濟發展做出了一定貢獻。然而,民族傳統體育產業的發展并不平衡,部分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處于自生自滅狀態,其發展前景令人擔憂。我國雖已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措施來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產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挽救了一部分優秀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但是,僅采用公法保護方式還不足以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民族傳統體育產業的商業價值愈加凸顯,在利益的引誘下,某些發達國家和商業機構利用其知識產權優勢,肆意對我國民族傳統體育產業進行商業開發,賺取大量好處,嚴重地侵犯了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益。一般來說,民族傳統體育產業權利人大多處于弱勢,雖有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產業的意識,但自身擁有的資源和條件有限,往往力不從心。因此,為了更好地傳承與發展民族傳統體育產業,我國在原有傳統保護方式的基礎上,積極引入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具有身份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除了具備上述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外,與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還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尤其與《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一定程度上來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還不能夠有效地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權利主體認定相對不易
現行知識產權權利主體比較明確,一般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構成。民族傳統體育大多已處于公有公知領域,其權利主體存在著不確定性和群體性特征,對其權利主體的認定比較困難,特別是當其受到侵犯時,往往缺乏明確的權利人主張相關權利,[1]導致其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民族傳統體育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特征,主要是由其創作主體、使用主體的不確定性導致的。許多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是由某個民族或群體在日常生活中創造出來的,一開始可能由某個人或某幾個人創作,但隨著社會發展、時代變遷,一代一代的傳承人不斷加入自己的創作,其內容與形式經歷多人的傳承后,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創新,單個創作者的創作特點逐漸淡化甚至消失,逐步演變成為某民族或某個地區的作品。這也恰恰是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繁衍生息、世代相傳的重要原因。民族傳統體育事業發展的過程,正是創作者個體風格逐漸淡化、個體特征逐漸模糊,群體性風格、智慧、感情和特質逐漸顯現的過程,作品呈現出群體性特征,成為某一地區或民族的成果,再被后代群體演繹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雖能通過有形的產品或一定的形式予以表達,但沒有人能夠將其與其他產品或表達形式截然分開,也幾乎沒有任何個人能夠單獨對其享有權益,其權利主體呈現出一定的復雜性,從而造成了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在使用時對其確權的困難。
2.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間界定相對復雜
在現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世界各國對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都設有一定時間期限,保護期限結束后就不再保護。民族傳統體育文化是世代延續的,經過時代的變遷和不同傳承人的發展演繹,尤其是在不斷使用和加工創作過程中變異新生,其經濟價值、娛樂價值等隨時間的推移逐漸增加,體現出歷史的傳承和文化的積淀,歷經積累而得以長期延續,在某種程度上它很難適用現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期限要求。因此,有學者認為,某些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應規定期限,而應是無期限的,這在其他國家是有先例的,比如意大利,就是世界上首個使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家。該國法律規定,無論何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都需經該國文化行政部門認可,并繳納一定費用,同時規定,民間文學作品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期限不受限制。埃及法律也規定,國家是民間傳統文化的所有人,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期限不應當受限制,另外還規定,民間傳統文化不應為個人所有,它是集體的智力成果,利用人應當按規定向國家繳納一定的使用費。
3.行政保護與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存在沖突
目前,我國對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法律保護主要以公法保護為主,對極具價值且瀕危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國家已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法保護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形成了相對完備的行政法保護體系。200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5年12月國務院頒布《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在國務院公布的第一、二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20%以上屬于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共有300多項;一些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也先后頒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來保護該區域的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如在《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中,就有對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保護的專門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15條也規定,國家鼓勵、支持民族和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與提高。但是,民族傳統體育文化濃厚的行政權介入與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存在一定的沖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有關規定,知識產權主要是調整權利人的智慧成果所涉及的各種財產權或人身權關系,涉及的主要是一種私權利,而許多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大都已進入公共領域,無論從大眾的認識上看,還是從實際運用上來看,人們通常都可以自由使用,因此,它與現行知識產權相比,公權屬性顯得相對突出。從我國法律對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方式上來看,如果單純以私權方式對其加以保護,則會對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傳承與發展產生不利影響;若以公權保護方式對其進行法律保護,當權利受到侵權時,其合法權益又面臨無法有效地得到保護的窘境。因此,我國在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存在著公權保護和私權保護的矛盾沖突。行政法保護主要是規范行政部門的行為,而對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從理論上來講,屬于民事范疇。因此,采用民法來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從法律上來講,應該是更規范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