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企業薪資管理論文
本文作者:張穎 單位:河源職業技術學院工商管理學院
一、導游薪酬的涵義
導游薪酬是指導游因被旅游企業雇用,為企業作出貢獻而獲得的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通常包括兩部分:直接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報酬,如工資、津貼、獎金、傭金等;其他間接的貨幣或非貨幣方式支付的各種獎勵或激勵,比如福利、保險和休假等。從付薪的周期來分,導游薪酬一般可分為時薪、日薪、周薪、月薪和年薪,我國導游及旅行社職員實行的大部分是月薪制,外資旅行社及機構的管理人員多實行年薪制。
二、河源旅游業及導游薪酬的現狀
河源市在2003年被評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旅游產業成為第三產業的支柱產業。河源旅游資源豐富,發展休閑度假型生態旅游前景廣闊,形成了“客家古邑、萬綠河源、溫泉之都、恐龍故鄉”四大旅游品牌。近年來,河源在旅游產業轉型升級的過程中,導游作為城市名片的作用日趨明顯,導游人員日益成為旅行社旅游接待工作中的主體。導游隊伍的穩定與發展,關系著旅游服務質量的好壞,對旅游業健康發展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近年來河源導游人員在從業、收入及保障方面都遇到了問題,究其深層次原因是目前導游薪酬體系的不健全所致。影響河源導游薪酬體系的核心要素有如下方面:首先是成本要素,導游的智力成本無法在其收入中有所體現。其次是腦力與體力支付要素,河源作為地接型旅游城市,導游工作腦力和體力的高度結合和支付體系不對稱。再次是工作績效要素,很少有旅游企業將導游績效考核與導游實際收入掛鉤。
三、基于激勵性原則改革河源導游薪酬體系
理解導游,給予導游更多的人文關懷、更合理的薪酬機制,是河源導游的殷切希望和導游高效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河源旅游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推動力。提高導游人員的整體素質,助推河源市的旅游產業轉型升級,基于激勵性原則的全面薪酬體系的改革與創新將起到重要作用。全面薪酬體系設計是河源導游薪酬體系改革與發展方向,是進行激勵性導游薪酬管理的有效途徑。導游薪酬結構設計是旅游業薪酬系統設計的重要舉措,一個科學合理的薪酬結構對執業導游的激勵作用最持久。具體而言,可以采用結構性導游薪酬結構,借鑒國內包括廣東省先進的旅游企業經驗,將薪酬總額詳細劃分為由固定薪酬、可變薪酬、間接薪酬、非貨幣性外在薪酬、內在薪酬五部分組成的全面薪酬體系。構建包括導游基本工資、導游帶團補貼、福利與獎金、傭金與小費等多種薪酬組合,明確河源導游薪酬的激勵導向功能,導入與誠信、服務質量掛鉤的分級付酬管理體系,才能解決以往河源導游薪酬體系中存在的結構性問題。
(一)基本工資與補貼
為了更好地實現資歷與薪酬相結合,基于河源導游用工市場的情況,應將導游的基本工資細分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對不同層次的導游及同職種的導游薪酬結構按比例進行不同的設定。即:導游崗位的級別越高,薪酬中知識、經驗、技能和職業素質等基本要素的認可度越高,導游獲得基本工資的保障性更強。導游補貼應依據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補貼原則,對導游的類型、團隊類型、補貼標準做充分的細分,以求做好補貼發放與管理。
(二)福利與獎金
針對河源旅游業的實際情況,可選擇彈性福利計劃,導游彈性福利應包括“五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帶薪休假、過節費、食宿補貼、文娛活動、團體旅游、專業進修、體檢、專業培訓、生日福利等,這是改變傳統福利觀念不能滿足導游多元化需求的有效方法,提高了福利的項目效率性,消除了原來導游薪酬管理中的福利均等的平均主義思想。旅游企業可建立導游薪酬管理系統,根據導游的績效考核情況,測算每位導游的福利額度及當年的福利總預算:導游標準福利點數=導游標準薪酬×RW=導游標準福利點數×P×(L/12)×K式中:R———導游標準福利占標準薪酬的百分比W———導游當年可獲福利點數(個位數按四舍五入方式計算)P———導游上年度考核系數L———當年導游工作月份(指日歷年)K———旅游企業年度經營業績浮動系數其中,P值是旅游企業根據導游個人上年度四個季度的績效考核總分所對應的浮動系數,可通過導游管理信息系統將已存儲的導游績效考核記錄轉化計算得到;L是指導游當年服務月份;K值是由旅游企業在每年根據上年度經營業績來確定下年度的浮動系數,以此來調整全公司的福利總額度。
(三)傭金與小費
目前河源旅游購物店主要以出售特產為主,導游的導購傭金額度也隨不同商品類型而定,但因為特產商店較多,商家在競爭中不惜出較高的傭金比例,甚至壓低部分商品的質量,以尋求銷售業績,傭金的分配成為旅游市場上導游非常關心的問題。如何在購物店、導游、旅行社之間尋求一種動態的合作及利益平衡,是河源導游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問題。借鑒發達國家與國內先進旅游城市的做法,可以采用“公對公”的傭金制度,由旅游定點購物店、導游及司陪人員、旅行社商定分配比例,并將傭金的結算方式由導游現收改為旅行社“公對公”結算,并將清單告示導游人員,并接受稅務管理及監督。同時,實行“公對公”的傭金制度,應杜絕簽約資質不全的商家,杜絕哄抬商品價格,不允許支付超高比例的傭金。“公對公”的傭金制度把之前不敢也不能公布的導游傭金,執行陽光操作,并使之合理化、合法化,進一步實現多贏,實現旅行社、導游、旅游購物店的三方合法收益,規范了旅游市場秩序,促進了河源旅游業的良性發展。同時,參照國際習慣,可以嘗試在河源旅游市場中部分品質游產品中給付小費。小費是對優質服務的一種鼓勵,是社會文明的一種體現,更是對導游帶團各項工作的感謝。隨著對高質量導游服務的需求,廣州、深圳、東莞等品牌旅行社已經開始嘗試在旅游產品價格明確標注從產品總價扣除出導游服務費,由客人根據導游表現,按每天每人或單團給付導游小費,一般為5元至30元不等。小費的科學管理在河源旅游業試行,不能急于求成,應該選擇VIP團隊進行試行;在選聘導游時也要考慮多用十佳導游或金牌導游,做到服務示范,以點帶面;旅行社決不能將小費納入旅游產品的成本中,使導游收入縮水,這樣不利于執行長效的小費制度。當然,游客有權對導游服務質量過差的導游拒絕支付小費,也可以對優秀導游給予更高的小費,這樣就實現了導游薪酬與服務評價的基本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