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生態消費論文
作者:鐵明太 單位:湖南對外經濟貿易學院
生態消費觀是指人類在消費的過程中,追求人類與生態同生存、共發展的和諧觀念。生態消費觀既強調消費的必要性,即以一定的服務和產品滿足人類的需要,又強調消費和再生產等其他環境與環境的動態平衡,即使自然資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實現社會、經濟和自然之間的協調發展[1]。生態消費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人類所消費的產品應該是對人體健康有益的、不受污染的產品;其次是人類在獲取即生產、使用消費品時不應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因此,生態消費要求消費者具有較高的生態消費觀念和生態消費能力,消費品對消費者沒有現實的或潛在的副作用,消費品的生產過程、消費過程和消費結果都是生態的,不會對其他社會成員或生活環境造成不良影響[2]。生態消費是國際消費發展的總趨勢,在美國、意大利等發達國家,70~90%的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都會重點考慮生態因素[3]。我國生態消費大眾化雖然已經起步,但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考慮生態因素的比例仍然不足20%[4],非生態消費的問題十分普遍。因此,有必要按照以人為本的消費觀,重構建立在人類、自然、社會和諧統一的基礎之上的生態消費新模式,促進生態消費大眾化的形成。
一、生態消費的必要性分析
生態環境的惡化促使人們不斷探索新的消費模式,生態消費也就應運而生。發展生態消費,是提高居民消費質量,促進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的必然選擇。著名消費經濟學專家尹世杰教授曾指出:“社會、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在于人的發展,在于滿足人的包括生態需要在內的需要”[5]。人的發展,首要條件是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而消費質量是生活質量的主要內容。發展生態消費能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消費質量,進而推動人的全面發展。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指出:“發展經濟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全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要隨著經濟發展不斷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拓寬消費領域,優化消費結構,滿足人們多樣化的物質文化需求”。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消費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了人的全面發展,推動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而優美的生態消費無疑是經濟和諧和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消費質量改進的重要標志,它反映了消費的未來趨勢,因而有利于促進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
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是緩解我國資源供需矛盾的根本出路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選擇,而生態消費有利于推進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形成[6]。一方面,樹立生態消費理念,可以促使人們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和價值觀,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提供堅實的思想保障;另一方面,生態消費可以推動生產方式的變革,從而保證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實現。消費作為社會再生產的出發點和歸宿,既是生產、分配和交換的結果,也是影響交換、分配和生產的關鍵因素。生態消費主張利用無污染技術、節能技術進行清潔生產,這是對傳統的粗放型生產和非生態消費的否定,因而有利于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目標的實現[7]。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既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可持續發展的本質是生態文明的發展觀和實現觀,而生態消費本身蘊涵了一定的倫理道德價值,它強調在消費過程中的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和諧性,倡導科學合理的消費方式。因此,生態消費的發展是推動生產向可持續方向發展的基本力量,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實現途徑。當社會成員普遍具有較高的生態、環保意識,并能據以實施自己的消費行為時,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也就有了保障。綠色貿易壁壘是我國食品和農產品出口貿易中所遇到的突出問題。我國之所以成為受發達國家綠色貿易壁壘影響最大的國家,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對生態消費問題的忽視[8]。生態消費的發展會促使消費結構趨于合理化,推動農業科技需求市場和綠色產品市場的形成,從而有利于引導農業生產方式的變革,降低發達國家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產品貿易的影響。總之,生態消費是實現環境、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契合點,也是人類尊重自然,保護環境和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長遠目標的必然選擇。在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只有倡導生態化的消費方式,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社會可持續目標才能得以早日實現。
二、我國生態消費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生態消費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必然選擇。然而,我國生態消費方面存在的問題卻十分普遍,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主要的方面:
(一)生態環境狀況不容樂觀在傳統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下,我國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日趨嚴重,固體廢棄物、汽車尾氣、持久性有機物等污染持續增加。雖然我們已經認識到經濟粗放式發展的弊端,但經濟發展模式并沒有根本性的改觀,一些地方片面強調經濟發展,而忽視對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以環境污染換取暫時的經濟增長,實際上是以環境成本換取經濟成本[9]。由于環境成本具有自我增值和更新能力,以環境成本換取經濟成本的做法是得不償失的。環境的變化具有不可逆性,當環境破壞超過其自我修復能力時,其后果可能是經濟成本所無法彌補的。
(二)綠色產品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綠色產品是指從生產到使用,再到回收處置的整個過程中,都符合特定的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無害,并有利于資源再生和回收的產品。“綠色”不僅要求產品本身質量符合環境、衛生和健康標準,其生產、使用和處置過程也要符合環境標準。目前,我國市面上的綠色產品存在總體質量不高、綠色標志認證不嚴、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等特點,導致國內綠色產品有效需求不足[10]。這一方面是由綠色產品價格較之傳統產品價格高,消費者綠色意識淡薄引起的;另一方面也與專業的綠色產品加工運輸途徑和銷售門店稀缺,綠色產品流通渠道不暢通有關。
(三)生態法律體系不完善與傳統消費模式相比,生態消費需要更多法律、政策扶持。目前,我國與生態消費相配套的政策、法律支持體系仍然不完整:首先,現有的法律法規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難以成為執法部門的依據,無法有效遏制生態環境破壞行為;其次,我國現有的生態法律體系上還存在一些漏洞。例如,在注重保護消費者權益立法的同時,忽視了消費者生態環保責任的立法,僅僅是制定了一些缺乏法律效力的條例;再次,由于受經濟發展水平和科技能力的約束,目前我國環境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比例還不高[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