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邏輯學論文
作者:趙楠 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一直以來,很多人都把邏輯學看做是一門玄之又玄,形而上的科學。邏輯學似乎變成了一種只是被用以研究而不是被拿來使用的對象。而邏輯學作為一門工具學科,在日常生活中最能體現其使用價值的要數在法之領域。前蘇聯法學家B•H.庫德里亞夫采夫曾說過“:邏輯學對于法學,特別是對于定罪的意義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會生活的任何領域都不會像在法的領域那樣,由于違背邏輯規律、造成不正確的推理,導致虛假的結論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推理的邏輯性,在偵查和審判案件時嚴格遵守正確的思維規律——對于每一個法律工作者都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邏輯是一門關于思維的科學,邏輯學主要研究的就是思維形式的結構及其規律、規則的學問。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包括:概念、判斷、推理,其中推理正是思維活動過程的表現。“法律邏輯是一門關于法律思維規律、規則與方法的學問。”法律思維活動過程主要表現為法律的推理過程。法律的推理體現在偵查破案、訴訟、裁判案件、適用法律的活動過程中。黑格爾在《邏輯學》一書中寫道“:邏輯對于剛開始研究邏輯以及一般地剛開始研究各門科學的人說來是一回事,而對于研究了各種科學又回過來研究邏輯的.人說來則是另一回事。”
一、法學的邏輯研究方法
(一)邏輯實證主義
邏輯實證主義(Logicalpositivism)它是以經驗為根據,以邏輯為工具,進行推理,用概率論來修正結論。邏輯實證主義的理論體系和方法對法學研究的影響是源于思想體系的延續性和關聯性,這是實際存在的一種天然聯系。法學家們把某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作為其理論的出發點,并主要通過歸納的方法從該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觀念、概念和特點,進行比較,以確定一些共同的因素,再從這些基本因素演繹出系統的法律理論。但是正如孔德所指出的,任何通過抽象思維把握現象背后所謂本質聯系的努力都是多余的,徒勞的。邏輯實證主義迷信歸納推理,主張歸納萬能的思想也限制了法律的邏輯研究。當然,我們絕不是否定歸納法在法學領域的地位。而是我們同時也要看到演繹法和其他方法的重要性。
(二)規范邏輯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邏輯學產生了一個重要的分支——規范邏輯(logicofnorm)又稱“道義邏輯”(deonticlogic)屬于現代應用邏輯。規范邏輯與法律邏輯有著最密切的關聯。“規范邏輯”就是把“規范”——特別是把法律規范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的,運用公理化的方法來分析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規范邏輯研究屬于一種元法學研究方法;所謂元法學方法指的是將法律規范語言作為一種對象語言,而形式語言作為一種元語言,用元語言對對象進行研究的一種方法。它對于法律體系的形成起著重要的作用,對于立法也起著指導性作用。
1.邏輯學家們從大量的法律現象中抽象出最基本的法律概念,作為研究的基點。他們把法律規范概括為三種最基本的規范命題:(1)“應當型”——即,規定義務性的規范。包含“應當”、“必須”等規范詞。用常用符號O表示。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允許型”——即,規定權利性的規范。包含“允許”、“準許”、“可以”等規范詞。用常用符號P表示。例如: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許離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被告人會見和通信。(3)“禁止型”——即,規定禁止性的規范。包含“禁止”、“不得”等規范詞。用常用符號F表示。例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上述三種類型的命題形式可以分別表示為:Op、Pp、Fp。而這些是結構上最基本、最簡單的規范命題形式。它們通過真值聯結詞構成任意復雜的規范命題形式。規范命題引入的真值聯結詞:并非┐、并且∧、或者∨、蘊涵→、等值←→,不同于命題邏輯的命題形式,命題邏輯的邏輯特征是論證真假值問題。規范邏輯命題的邏輯特征不是論證真假問題而是論證其合理性問題。但是規范命題的合理性與命題邏輯的真值性也是相互關聯的。因為在二值范圍內取值,二者的推理有效性是一致的。
2.邏輯學家們總結出幾個基本的法律原則作為公理,這些公理是對法律現象的一種總結,是不需要證明的。它們通過初始規范來表達,并用來作為推理的出發點。然后再制定出一些推理規則,利用這些推理規則,從熟知的公理推導出一些定理,從而找出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進而建構成整個法律體系。(1)1951年馮•萊特創立了第一個規范邏輯系統,T—S5系統。然而,馮•萊特和安德森的規范邏輯系統對法律規范進行邏輯分析以及構建法律推理邏輯系統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相較于現實的法律語言和推理規則,他們的道義邏輯系統的語言過于貧乏,不能給予充分、準確的詮釋。第二,他們的道義模態詞不能完全適用于法律規范詞,甚至相抵觸。例如:規范邏輯適用的定理﹁FA←→PA,運用于法律規范推理時,從不禁止A是推不出A是權利的。不在公共場所吸煙是法律上不禁止的,但不在公共場所吸煙也不是法律上的權利。當然我們要看到規范邏輯推導出的這些定理與我們對法律的通常理解是一致的,這也說明了我們對法律的日常理解還是符合規范邏輯規律的。馮•賴特和安德森等邏輯學家們在對法律規范進行抽象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規范邏輯,使復雜的法律規范關系可以用更精確的形式語言表達出來,這是很有意義的。對于我們今后的法律邏輯研究也有著非常關鍵的指導作用。
二、法學與邏輯學的交叉研究對象——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
“邏輯研究推理并且主要是研究推理形式”,中國政法大學王洪先生曾提出“法律邏輯應當以法律推理為研究對象”。那么什么是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與事實兩個已知的判斷為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則,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法律推理根據是使用形式邏輯的方法,還是使用辯證邏輯的方法可以分為法律形式推理和法律實質推理兩大類。法律形式推理是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依據法律規范的邏輯性質對已確認的案件事實,確定的法律條款進行邏輯判斷的推理。特別是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制定法國家,法律形式推理是法律適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實質法律推理指的是在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含糊不明或者缺乏大煎提的情況下,法官根據實踐理性或價值理性而做出的推理。形式法律推理與實質法律推理二者的共同之處在于:首先,二者都是為法律適用服務的。不論是形式推理還是實質推理都是要調節和指導人們的行為,解決爭議或糾紛,調整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法律秩序。其次,二者的適用步驟相同。使用形式與實質法律推理一般都要經歷案件事實的確定,法律條文的確定,以及根據法律規范推理出判決結果。只是實質法律推理所運用的法律依據是概括、抽象的法律原則、公理或原理等。作為法律推理的兩種基本方式,形式法律推理與實質法律推理二者也有著明顯的區別。(1)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與形式邏輯的有機結合,所以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體現價值觀念的合法性。而實質法律推理是辯證邏輯在法律思維中的體現,其所追求的是價值觀念的合理性。(2)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繹、歸納和類比三種推理形式。因此,不論是立法,司法各個階段、程序都離不開形式法律推理的運用。相對于形式法律推理,實質法律推理往往適用于疑難案件的處理。所以形式法律推理的適用范圍要大于實質法律推理。(3)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采用演繹、歸納和類比等形式邏輯的推理方法特別是三段論。而實質法律推理多用來解決法律上相互矛盾、含糊不明的問題。因此實質法律推理采用的是辨證推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