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銀行金融綜合論文
本文作者:王娟 單位:寧夏銀行鼓樓支行
隨著我國有步驟地擴大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我國商業銀行正面臨著來自國內經濟市場化和國外金融機構競爭的雙重壓力,再加上本來金融創新的基礎就比較薄弱,商業銀行的服務已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1內部制度健全
1.1提高內部風險管理
首先,商業銀行要努力提高資產質量,調整好資產負債結構。隨著銀行業的全面開放,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將面臨更多的風險,只有不斷增加資產規模,提高資本充足率,并不斷改進資產質量,才能抵御風險、增強競爭能力。同時,資產與負債的規模、結構要對稱,增加流動性強的資產,以應對隨時可能出現的風險。用集體審批、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來發現和制止可能帶來高風險的創新業務。再次,建立起有效的風險預防體系和嚴格的后續監督機制。商業銀行要建立起科學、有效的風險信息監測預警系統,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和防范。對各個環節從工作方法、制度建設直至整個經營過程予以強化,并根據創新業務不同品種,實行分類監控,還要做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應對措施。另一方面,對各類業務創新做出后續評價,以對后期的創新和產品維護做出指導。只有能夠提高金融效率,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帶來經濟效益的金融創新才應得到開發和推廣。對一些投機性極大、我國還不具備發展條件的金融創新應嚴格控制,審慎發展。
1.2培養高層次金融人才
1)優化金融人才的培養環境
我國的商業銀行在用人方面,不能只注重吸引人才,更應該營造良好的用人環境,以留住人才、培養人才。商業銀行應為員工搭建一個公平的、有競爭性的、能發揮其全部能力的平臺,讓員工有團結、競爭向上的工作氛圍,培養其團隊精神和主人翁精神。
2)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
將員工的利益和銀行的發展緊密聯系起來,丟掉“官本位”的激勵觀念,采取全面的薪酬體系和激勵體系。激勵體系包括長期激勵和短期激勵、外在激勵和內在激勵等諸多方面。長期激勵主要包括股票、保險和期權等;短期激勵主要包括工資、津貼和獎金等;外在激勵主要指物質化、貨幣化的手段;內在激勵主要包括帶薪假期、名譽獎勵等精神手段。讓人才持股、實行期權制在國外金融企業已經十分普遍,我國商業銀行應對優秀人才和重大項目開發者實行“原始股份制”。為其提供優厚的福利待遇和激勵約束機制。
3)建立長期的人才培訓計劃
一是拓寬培訓領域。不僅要培訓基礎的、傳統的銀行及相關經濟金融業務知識,更要注重培訓金融創新方面的知識和能力。還要注重外語等表達交流能力的培養,適應國際化要求,加強與國外金融機構的交流和合作。在培養金融創新開發型、專業技能型人才的同時,還要培養他們的管理、交流、協作能力。人才培訓要注重前瞻性、及時性和實用性。二是采取全方位培訓形式。在培訓方式上,以達到提高員工素質和能力為目標,可以采用多種方式,靈活運用。
1.3重視加大科技投入
創新不僅需要人才,而且越來越依賴技術手段,今后銀行金融創新的能力將取決于銀行的科技實力。我國已有的金融業務創新中,技術創新不夠,致使金融工具、金融產品創新較為落后,科技含量低。我國商業銀行應該重視加大科技投入,以科技創新為基礎,并將科技創新轉化為其他金融方面的創新,搶占競爭制高點。商業銀行要加大對科技人力和財力的投入,注重對現有設備的維護和升級,有計劃、有步驟、高起點、大跨度地推進電子化基礎設施的建設。配置和安裝一批先進設備,保證創新的物質技術。對能帶動其他業務創新發展的重點項目進行重點開發,力求創新的戰略性。讓科技化的金融系統使任何交易者都能夠通過計算機終端了解所需要的各種金融信息,使客戶能夠得到比以往更為方便和低成本的服務。
2外部環境改善
2.1完善法律法規
首先,金融創新要有公平的市場環境。現在國有商業銀行、中小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并不具有相同的市場待遇,如:有關部門指定某些存款必須存入國有商業銀行;中小商業銀行不能參與證券、基金類的業務領域;某些銀行開展業務方面的人為限制;中外銀行的稅率并不一致,無法平等享受國民待遇等。這些規章制度破壞了進行金融創新應用的環境,應該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加以改革。其次,商業銀行不斷的創新也需要有有效的金融管理辦法加以管理。中央銀行要建立和完善金融信息的披露制度,提高商業銀行經營和運行情況的透明度,對監管方式從如今的“行為管理”過渡到“準則管理”。中央銀行還應修改和完善金融監管法規,建立金融風險的監測與評價系統,使金融創新規范有序地進行。另外,當前銀行與證券、保險的業務合作頻繁,中央銀行應在分業管理的原則下,制定規章制度使銀行、證券、保險三方明確在合作中各自應遵守的規則,降低商業銀行的政策風險。
2.2創新監管
1)創新監管模式
一直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制度,與此相適應的監管也是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隨著市場環境的發展,銀行與證券、銀行與保險合作的趨勢已日益加強,各種金融控股公司也紛紛出現。我國金融業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的趨勢越來越明朗。雖然未正式確立金融混業經營的法律地位,這就要求金融監管模式應逐步轉向混業的監管模式。在目前還是分業經營的形勢下,應大力加強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的交流和合作,做到有效的信息溝通和共享信息,做好分工和合作。
2)創新監管內容
在金融市場上的各個領域無處不見金融創新的影子,金融創新的不適當應用或過度的使用會帶來全球性的危害,要想避免金融創新負面影響的發生,就要隨時隨地對金融市場進行有效監管和約束,使金融市場按正規道路發展。金融監管部門要對從市場準入、市場運營到市場退出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監管。不僅要密切跟蹤監測業務創新重點的單個風險點和整體風險情況,還要關注創新業務對其資產質量的影響,加強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2.3金融機構合作開發新產品
金融機構進行新產品創新通常有兩種形式:獨立創新和合作創新。商業銀行進行獨立創新有利于開拓新市場,提高效益、擴大市場份額。但如果創新不成功則需要獨自承擔所有損失。即使創新開發成功,承擔的市場風險也較大,成本較高。而且金融產品創新沒有專利保護,很容易被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模仿,“搭便車”現象普遍存在,這極大地損害了開發者的利益,開發成果的外部效應大。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進行創新則有明顯的優勢,可以降低開發成本,實現金融機構之間聯合利潤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