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民法論文
作者:馬開軒 單位:河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
歐陸社會以1135年《學說匯纂》手抄本被發現為標志進入所謂羅馬法復興的歷史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突然發現這是一現成的完全適應商品經濟發展要求的法律體系,足以滿足一般的財產和契約關系。這場運動影響深遠,就像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在《羅馬法的精神》一書中說的那樣:“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滅亡,宗教隨著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影響,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羅馬法復興帶來的個人獨立自由、私人權利神圣觀念的廣泛傳播最終導致了17—18世紀席卷歐洲的一場聲勢浩大的啟蒙運動。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自由平等”、“權力制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等主張用以反對封建專制,為近代歐陸政治文明的最終形成鋪平道路,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建立與發展描繪出了藍圖,推動了西方資本主義政治文明的發展。可見,在歐陸政治文明的形成過程中,民法傳統以及附之于上的民法精神功不可沒。民法精神培育了政治文明所需要的土壤并且為其提供了運行的外部環境,正是民法精神、民法傳統推動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和進步,羅馬民法精神的普及和復興直接影響促使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和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民法制度民法精神在我國的興起
“民法”一詞乃舶來品,我國歷史上沒有“民法”這個詞。因此在我國漫長的歷史中缺乏西方那樣的民法理念和傳統。新中國成立以后,由于我們在經濟上幾乎照搬蘇聯的生產資料國有化及相應的生產分配理論與實踐,發展到“文化大革命”時,干脆“狠批私字一閃念”,對私有財產的剝奪更是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這樣荒唐的事情大行其道,擁有私有財產被認為有“罪”。這樣極端扭曲的政治和社會環境與強調私人財產權的民法是背道而馳的,以致在改革開放之前,社會民眾對民法所承載的精神知之甚少。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開始全面實施改革:對內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商品經濟;對外實行開放搞活,與世界經濟接軌。同時大力恢復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到80年代中期,與民法相關的制度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8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198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1987)等相繼頒布,尤其是1986年頒布的作為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民法通則》被外界解讀為中國的“權利宣言書”,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法在中國大陸重新得以正名,民法精神和制度伴隨思想解放運動和全國性的“普法”教育運動在人們之間快速傳播和宣揚。
1992年以鄧小平南方談話為標志,中國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的經濟改革目標,這為中國民法的大發展鋪平新的道路、開辟新的航道,中國的民法建設開始大踏步地和世界民法發展潮流接軌。為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一些重要的民商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等相繼出臺。甚至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在立法規劃中明確將制定中國民法典作為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建成的標志,而《民法典草案》亦于2002年由立法機關向社會公布。中國的民法發展進入了快車道,中國社會的個人權利意識、私人財產保護意識空前高漲,民法精神、民法意識在中國社會的普及和傳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我國的政治文明建設呼喚民法精神的傳播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可見,建設政治文明實施民主政治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政治文明的內涵十分豐富,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過程文明、政治制度文明等,其核心是政治的法治化。從法治的角度看政治文明,不難發現政治的法治化狀況與政治的文明程度成正比;沒有法治的政治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文明的政治。所以說,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戰略任務,其實就是將法治推向政治領域,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任意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以實現“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因此,建設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就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推向縱深領域。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因此,建設政治文明必先建設法治,西方的政治文明經驗也驗證了這一點。而建設法治必先建設民法,建設民法必須大力弘揚和傳播民法精神民法文化,使民法理念深入人心,成為人們不可動搖的生活原則。
民法不僅是與人們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而且它是其他部門法得以展開的基礎。我國臺灣民法大師史尚寬先生在所著的《民法總論》自序中寫道:民法乃眾法之基,欲知私法者故勿待論,欲知公法者對其也應有一定的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諦。英國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梅因也在其名著《古代法》一書中指出:一個國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則民法多而刑法少[3]。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體平等和私人自治是民法精神的靈魂。張文顯教授早在1989年就明確指出,以商品經濟為內容的民法是法治的真正法律基礎,民法中的人權、所有權和平等權是現代公民權利的原型。民法最充分地體現了法治的價值,民法傳統中的權利神圣和契約自由精神,構成了人權保障、有限政府、分權制衡、依法治國等法治原則的文化源泉。憲法則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對民法原則的確認、轉化或升華。法治的歷史充分說明,沒有民法和民法傳統的社會,要實行憲政和法治是極其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而在民法完備、民法原則已經成為公認的社會生活標準的社會,要想徹底廢除憲政和法治,實行獨裁,也是極其困難、不可能長久的。由此可見,如果我們不努力提高民法地位,弘揚民法精神,普及民法理念,那么要想實現社會的法治化、政治的民主化無異于緣木求魚、空中樓閣!提倡和傳播民法精神,不僅可以喚醒人們的權利本位、個人自由意識,對建設市場經濟大有裨益,而且也能對公權力形成有效制約。當民法精神權利意識形成社會共識,每一個公民都為自己的權利斗爭時,公權力自然就會受到來自人民的限制,有效地防止公權力的濫用。因此在制定民法典的基礎上大力培育社會的民法精神和民法傳統,使民法文化成為最廣泛的社會文化,是中國步入法治社會建設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