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農業生態建設論文
本文作者:張黎明 韓茜 王楠 單位:河北農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存在的問題
許多農戶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概念還不了解,在關于“您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了解程度”的調查中發現:很了解的農戶有25戶,占調查農戶的5.19%;一般了解的農戶有239戶,占調查農戶的49.59%;不了解的農戶有218戶,占調查農戶的45.23%。通過上述數據可看出,一般了解和不了解的比例均未達到50%,這表明了解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農戶存在但數量不大,說明政府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宣傳力度和補償力度不夠大,以至于農戶對此概念不了解。在“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意愿”調查中可看出,“很強烈”的農戶占27.18%,“比較強烈”的農戶占28.01%,“一般”的農戶占32.99%,“不大強烈”的農戶占8.51%,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沒感覺”的占3.32%。居于首位的是農戶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意愿“一般”,其次是“比較強烈”,然后是“很強烈”。可見政府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宣傳力度不大,大家沒有看到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益處。
在“是否享受過政府的農業生態環境補貼”的調查中發現,認為享受到農業生態環境補貼的農戶占20.68%,沒有享受到農業生態環境補貼的農戶占50.00%,不知道的農戶占29.32%。通過數據可看出,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力度不到位,甚至有29.32%的農戶不知道農業生態環境補貼的存在,沒有享受到補貼的農戶竟然占到一半,可見政府應加大補償的力度和規模。在“農業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后互助補償的作用”的調查中發現,認為沒有作用的農戶占10.60%,認為有一定作用、作用一般和有作用的農戶分別占比30.15%、30.56%和20.17%,認為作用很大的農戶占8.52%。通過數據可看出,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沒有作用”和“一般”大約占到一半比例,可見農業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后互助補償的作用有待于提高,農業生態環境的補償力度不到位的狀況應改善。
農戶的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意識淡薄,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必要性調查中可發現,認為有必要的59.58%,認為還可以的占比31.46%,認為沒有必要的占2.50%,不清楚的占6.46%。這表明不足半數的人認為很有必要進行農業生態環境補償,但意識還較為淡薄。在“建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在減少生產成本方面”的調查中,認為“沒有好處”的農戶占7.71%,認為“好處很少”的農戶占18.33%,認為“好處一般”的農戶占比47.50%,認為“好處較大”的占20.42%,認為“好處很大”的占6.04%。這表明不足半數的人認為建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在減少生產成本方面好處較大或者很大,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減少農業生產成本是件很困難的事情。在“建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在提高農業產量方面”的調查中,認為“沒有好處”的農戶占11.92%,認為“好處很少”的農戶占16.95%,認為“好處一般”的農戶占比40.79%,認為“好處較大”的占24.27%,認為“好處很大”的占6.07%。可見多于半數的人認為建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在提高農業產量方面好處一般、很少或者沒有好處,表明這種補償機制在提高產量方面作用不是很大的。
調查發現,農戶享受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形式較為單一,接受政府補貼的農戶有278人次占比62.61%,得到種植業災害保險的農戶有72人次占比16.22%,得到養殖業災害保險的農戶僅有19人次占比4.28%,接受政府征地補償的農戶有63人次占比14.19%,接受企業污染補貼的農戶有12人次占比12%。這表明現在農業生態環境的補償主要是政府的財政補貼,其他的補償形式比例較小。調查發現,對補償服務非常滿意的占2.34%,滿意的占23.57%,一般的占38.85%,不滿意的占29.94%,非常不滿意的占5.31%。對補償方式非常滿意的占3.19%,滿意的占22.13%,一般的占48.72%,不滿意的占21.28%,非常不滿意的占4.68%。這些數據充分表明了農戶享受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標準過低,滿意度不高。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對策建議
現行生態環境補償政策不完整,缺乏系統性,可以建立生態補償整體框架,通過上級對下級、國家對地方的縱向公益補償,區域之間、上下游之間橫向利益補償和對資源要素管理進行部門補償等三種方式,制定相關政策,以便為地方生態補償運行導向,逐步實現全方位、全覆蓋、全過程的生態補償[1]。從調研的情況來看,地方對政策的需求非常強烈,可以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上升至國家政策層面進行整體考慮。在補償標準的制定上沒有能充分考慮農民、牧民、企業團體和各級地方政府的意愿,造成補償的標準過低。如果這種情況普遍存在,生態補償機制就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應[2]。另外,資金使用未完全體現生態補償。因此,要制定統一的生態環境補償標準,充分發揮機制應有的效應。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全社會支持生態環境建設的投資融資體制。
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投融資體制,既要堅持政府主導,努力增加公共財政對生態補償的投入,又要積極引導社會各方的參與,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態補償方式,拓寬生態補償市場化、社會化運作的渠道,形成多方并舉、合力推進。逐步建立政府引導、市場推進、社會參與的生態補償和生態建設投融資機制,積極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3]。通過農業生態補償立法,將補償范圍、補償對象、補償方式以及補償標準等以法律形式確立,促使農業生態補償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以適應科學發展觀、建設環境友好型新農村的需要。并以此探索適合自己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實踐模式[4]。加快完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制度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