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近來頻發的食品添加劑濫用事件已導致各國立法與執法機構愈來愈多地把對食品添加劑的法律保護作為制定策略的重要出發點。客觀世界的需要以及對這種需要所應當作出的學術回應也相應導致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研究成為食品市場治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研究領域的焦點問題。但是,縱觀當前諸多研究文獻與成果,在片段化的研究范式中始終未能浮現出清晰的研究路徑和邏輯整合,研究測度的不系統導致相關研究進路的不統一,并進而影響學術研究的深化與對相關決策部門的影響力。鑒于此,本文從立法和執法(公共執法和私人執法)2個視角系統分析和歸納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的相關研究成果,并對未來研究的方向進行展望,目的在于通過特定化的研究測度來準確反映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的研究現狀,為食品市場治理提供合理借鑒。
一、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測度:立法視角立法在保護食品添加劑安全和維護消費者利益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法律不但有助于界定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而且能對整個社會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特別對處在經濟轉型期的我國而言,立法的這種積極作用顯得尤為突出。此外,立法對于完善企業自治和政府監管也會產生顯著的影響,從而間接影響食品添加劑安全的保護水平。郭斌基于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食品安全立法的比較研究指出,無論一國的食品市場是否發達,法律條文的設計水平都與該國食品添加劑安全保護水平呈正相關[1]。自2009年我國食品安全法通過后,學界圍繞該法展開了豐富的研討,為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測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背景,并且以此為基礎不斷深化和拓展。
1.對《食品安全法》的基礎性研究
縱觀現有基礎性研究,對食品安全法測度的探討大致是圍繞測度理念、測度標準和測度內容3個角度展開。首先,在理念上,孫效敏指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理念存在三大不足:對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不足、對食品標識重要性認識不足和對充分發揮消費者制衡作用認識不足[2]。鑒于此,其重構了包括政府信息化和消費者參與性等在內的立法保護測度體系。其次,在標準上,有學者提出應當運用監管資源整合度、監管機構運轉協調度、監管主體行為規范度等指標測度食品添加劑領域的立法效率,促進食品添加劑立法保護水平的提高[3-4]。最后,在內容視角上,楊明亮等人認為《食品安全法》相比起原有法律,在公民權利、生產企業社會責任以及政府監管職責上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這些制度的運行過程和實際效果都應當成為測度食品安全立法保護水平的有效內容[5]。
2.對食品添加劑立法研究成果的拓展
鑒于《食品安全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學者們主要從構成體系、立法主體以及研究跨度這3個方面加以修正和拓展。
(1)構成體系拓展。魏益民基于風險分析原理和食品安全學原理的研究分析,提出食品添加劑的法律保護還應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市場準入標準作為測度立法體系完備與否的指標[6]。同時,他還指出《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造成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適用范圍的不明確,進而表明相關法律之間的銜接與配合也是衡量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水平的重要指標[6]。李曉瑜等人認為在立法體系系統化的過程中應將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制定和完善作為測度法律保護水平的重要指標,在我國加入WTO的背景之下,這一指標還應當涵蓋消費者權益維護、產業技術發展、管制技能配套和國際標準銜接等重要指數[7]。
(2)立法主體拓展。學界普遍觀點認為,廣大消費者和食品生產者應當以維護自身利益為出發點參與到立法活動中去,而這一參與機制必須建立在與現有立法主體有效溝通和協商的基礎上,因此,應當將立法活動的透明度、公開度以及相關部門、行業、企業、消費者的參與作為測度食品添加劑立法保護水平的指標加以重視。殷靜等人提出從內在動力與專業技能的角度出發行業協會和消費者維權組織也應參與到相關立法過程中去[8]。
(3)研究跨度拓展。學者們從縱向和橫向2個方面進行研究測度的跨度拓展。首先,在橫向測度方面,學者多以美國、日本和歐盟的相關立法為對象進行比較研究。這些國家因其較為成熟的食品市場和較長的食品添加劑運用歷史,在準用制度、管理法規、安全標準以及相關立法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從剛曉寧對美國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體系的研究不難看出,法律概念的準確性、特殊立法的針對性、相關立法的互補性和法律體系的完備性是精確測度食品添加劑法律立法保護水平的重要指標[9]。劉春青等人基于對歐盟指令式立法的研究,提出采取“混合體系”即基本法與單行指令相互配合,并應將科學評價和協商作為測度立法水平的指標[10]。湯川宗昭認為日本的食品添加劑立法體系與美國有相似之處,并認為審批程序指數也是測度食品添加劑立法水平的重要標準[11]。其次,在縱向測度方面,學者將食品添加劑安全保護立法指數的時間跨度擴展到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頒布之前。楊明亮等人對《食品安全法》與之前的《食品衛生法》進行了比較分析,認為新法的頒布優于舊法的修改,進而將規范生產行為、推行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和實行風險分析管理與規范行為、控制關鍵點和保護個體這3個測度指數相聯系,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指標”可以有效測度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的科學性和先進性[5]。
二、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測度:執法視角就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而言,執法效率可能比立法本身更加重要,執法的充分、有效性能夠抵消立法不足帶來的部分不良效果。從多年的研究和實踐中可以看出,許多發展中國家制定的相應法律常因為執行環節的不暢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歐美學者以執法經濟學為基礎進行研究,認為執法效率在轉型期國家遠比法律制定更加重要,因為它能產生一種更為直接的作用[12]。執法從主體角度可以劃分為公共執法與私人執法2種機制。私人執法理論認為,私人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揭示和調查,進而通過調解和訴訟對違法行為進行矯正,這種私人執法一旦成功,執法者便有權獲得其執法行為所帶來的全部收益,反之則應當賠償被告損失[13-14]。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也從私人執法的角度構建了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指數,從其相關條文中可以看出,當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有權進行包括提起訴訟在內的私人執法行為。由此可見,盡管在公共執法和私人執法重要性的系統比較上學界尚未達成共識,但無論是從理論研究還是從立法實踐的角度出發,逐步完善和協調食品添加劑法律保護公共執法和私人執法測度都是具有重要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