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英美文學
一、概述
法律英語,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語言,主要是指律師、法官、法學工作者所使用的專業語言。它是一種行業用語,里面融入了英美法系國家千百年來的法律文化傳統。國內有的學者將法律英語歸為“屬于專門用途英語(ESP)的分支學科之一”,這是有待商榷的。因為,法律英語最主要的是為法律相關的人員所運用的專業術語,它的語言(語法、詞匯、語域)、技巧、語篇以及體裁都是定型化了的,不能離開英美法國家的法律傳統來學習法律英語。如果僅僅只是專門用途英語的分支學科之一的話,那么完全可以脫離英美法國家的法律傳統,甚至簡單地用中國的法律作為學習內容,只不過用英語表述出來,豈不更容易讓學生掌握?所以,首先對法律英語的定位應該是一種不可脫離英語語言國家法律文化傳統的行業用語,定好了位才能夠在教授法律英語過程中用最合適的方法,才能事半功倍。
既然法律英語離不開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那么,在教授法律英語過程中就應該把自己當成是一個英語國家的老師,把自己和學生完全放在他們的大背景下,象他們一樣教授法律語言。而英美法系國家最主要的教學方法就是“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法”(Socraticmethod),是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和加拿大等國法學院最主要的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由哈佛法學院前院長克里斯托弗•哥倫布•郎得爾(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學的法學教育之中。學生主要通過閱讀根據上訴法院裁決編寫的案例教科書來學習法律。郎得爾曾指出:“如果你閱讀了大量的案例,特別是判決正確的判例,真理就出現在你的面前。”意思就是說,要通過閱讀法官對于案件的合理判決來學習法律推理。其好處是,學生通過案例教學增強了如何解決法律問題的分析能力,即使他們記不住法律條文,也一樣能夠運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近幾年法學教育已經開始重視“案例教學法”,但是主要停留在部門法教學過程中,還沒有納入到法律英語教學中來。在此認為,法律英語教學中的“案例教學法”比任何部門法更加適合。因為本來英美法系國家就是以普通法或判例法為基礎的。其中一個最重要特點就是,法官裁決案件主要是以以前的司法判例為基礎,即所謂“遵守先例”原則,也就是說今天法庭裁決的案件必須與以前裁決過的類似案件保持一致,至少不能完全發生沖突。由于司法判例在美國的法律制度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美國的法學教育十分注重案例教學。要學習別人的專業語言,當然也應該吸取他們的先進教學方式,也采用“案例教學”。
也許有的人要說:美國的法學教育是高層次的研究生階段的教育,法學院的學生是從最優秀的申請者中錄取的。學生進入法學院之前,大都已經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有的學生甚至還獲得了碩士和博士學位,有一定的社會經驗和人生閱歷。同時,學生進入法學院還要通過全國性的法學院入學考試(LawSchoolAdmissionTest),且成績優異。
此外,在他們進入法學院的時候,還需要具備良好的語言交際能力,寫作能力,并熟練地運用計算機。而作為一個中國人,連基本的日常英語可能都過不了關,怎么能要求他們象要求美國學生一樣,對他們用同一種方法呢?現在小孩都早熟,到大學階段已經有相當的社會經驗和閱歷,而且法律英語一般都是在大三、大四開設,對于法理學、法制史、憲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的部門法都已經學習過了,對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已經有一定的了解,有專業基礎。而美國的學生在沒進入法學院之前還沒像中國學生一樣接受專業的學習。并且,學生們為了過英語四級、六級一直在學習英語,語言也有一定的基礎。所以,對大三大四學生的專業英語授課實行象美國等國家的“案例教學法”是行得通的。
“案例教學法”的基本特點是以實際案例的分析作為教學內容,以學生充分參與討論作為手段,以案例分析作為考試的題型。但是由于法律英語橫跨了法學和語言學兩個學科,所以在法律英語授課中的“案例教學法”有其獨特的特點,除了要從案例中學習法律方面的內容,還要學習它的語言特點。具體的來說就是:指導學生以具體的案例為范本,采用整體閱讀法,即首先從文章的總體入手,分析案例的結構、寫作方法、中心議題及其中的法律原則和制度,然后研究段落的銜接、連貫性及段落的中心議題,并在此基礎上學習主要詞匯,重點句子和特殊語法現象的用法。學生學習法律和法律原則,不是通過死記硬背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通過學習、研究大量的案例來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在上課之前,學生必須認真鉆研老師發的案例匯編,查閱相關的資料。在課堂教學上,基本的方式是問答式,對話式或討論式。教師在講課中不斷提問,與學生一起就案例進行討論,在討論中引導學生總結出法律的原則、規則以及各種法律之間的關系。學生在課堂上不再只是一個“聽眾”,而是一個積極的參與者、合作者和研究者。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能夠啟迪學生的積極思維,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提高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
二、法律英語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現在基本上每一所有法學專業的大專院校都開設了法律英語這門課程,說明了對法律英語的重視。但是在課程設置上確大多數不合理,使得學生都把這門課程當成是一種負擔,很少有人是真正感興趣的。針對法律英語的課程設置,在教學過程中體會到有如下問題的存在:
(一)課時短人數多普通高校的法律英語一般都是在大三下學期開始開設,一共學習兩個學期,每個學期32個學時。也就是說,學生整個大學四年學習法律英語的時間一共是64個學時,即48小時。要想在兩天學一門專業語言,別說掌握,就是連基本的了解都很困難,最多只能算是接觸過了。另外,上普通英語都是小班授課,專業英語應該說比起普通英語來講要難得多,確是一兩百人一起上,學生和老師之間根本無法交流。這也是為什么長期以來使用“填鴨式”的講授課的方式教學的最主要原因。但是這樣一來,學生的積極性根本無法調動,老師上得辛苦,學生聽得也辛苦,到最后學生不僅沒興趣,大多數同學還認為是一種痛苦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