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財政稅收
一、文獻回顧
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雙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除此之外還包括財產稅和行為稅等。
本文將就我國的所得稅和流轉稅這兩大主體稅種對收入分配的影響進行分析。稅賦都具備收入功能,但在當今這個時代,我們賦予稅收一些其他功能,比如資源導向功能,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等。從實踐情況來看,稅制的收入功能和資源導向功能得到充分的發揮,然而稅收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卻遲遲沒有得到發展,因此成為國內眾多學者以及稅制專家研究的熱點問題。
(一)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定位
部分學者認為應該強化稅收的調節收入分配功能(高培勇,2006;安體富,2007;劉麗堅,2006),將稅收調節功能融入稅制體系建設,讓稅制體系真正發揮起調節貧富差距、構建和諧社會的重任。
如劉麗堅(2006)在《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職能及下一步改革設想》一文中論證了當前以及今后的一段時期內我國個人所得稅“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兼顧籌集財政收入”的職能定位。[4]
相比之下,部分學者不怎么強調稅收的調節功能(錢晟,2001;劉尚希,應亞珍,2004;張文春,2005),認為我國個人收入差距的擴大,根本原因在于個人初次分配階段上的不規范,稅收調節只能是一種稅后調節,只能起到一種矯正作用,更有可能掛一漏萬。
因此,政府應將縮小收入差距的著力點放在調整和構建完善的個人收入初次分配體系上,只有在此基礎上才可能建立穩固、有力的稅收調節體系。劉尚希、應亞珍(2004)甚至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持否定態度,認為單一稅率的個人所得稅更加有利于稅款的征收。[8]
這種觀點實際上是針對個稅實際運行中遇到困難和阻力就否定稅制和退縮的表現。
(二)我國稅收調節作用的實證分析
從實證分析來看,學者對我國稅收的調節收入分配功能持消極看法(王劍鋒,2004;李紹榮,2005;劉怡,聶海峰,2004;張陽,2008)。提出了一個流轉稅影響個人收入分配的理論模型,認為低收入階層的流轉稅負擔明顯高于高收入階層,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個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劉怡和聶海峰(2004)通過對城市住戶資料的分析,認為我國當前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間接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惡化了收入分配狀況。張陽(2008)運用一般均衡模型,計算了我國流轉稅稅負在不同收入水平人群之間的歸宿,認為流轉稅無法實現對社會收入分配中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的收入分配原則。[13]
一些學者對于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功能持積極態度,并對于如何改進稅收的收入調節功能提出了建議。王亞芬、肖曉飛、高鐵梅(2007)在通過計算我國城鎮居民稅前收入、稅后收入和稅收收入的基尼系數,計算各個收入階層的平均稅率,以及建立計量經濟模型等多角度分析了個人所得稅對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作用,認為自2002年以來個人所得稅逐漸發揮對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作用,同時如果能對高收入階層課以重稅,并增加低收入階層的可支配收入,是改善目前收入分配不平等狀況行之有效的措施。[14]
二、所得稅的收入調節功能
(一)企業所得稅的收入調控功能
1.企業所得稅比例稅率設計
稅率的高低體現征稅程度的深淺,是稅負輕重的直接指標。我國現行稅制中企業所得稅沒有設計累進稅率,而是按照統一稅率來征稅,在2008年稅制改革中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后,內外資企業按照同樣多的稅率納稅,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25%,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高新企業是15%。只在國家允許的某些地區或某些行業實行優惠稅率,繳納較少的稅收。企業所得稅沒有按照邊際稅率遞增的原則來設計稅率,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企業的規模有大小的區別,規模越大,純收入也就越大。如果征收較高的稅率,顯然對大企業是不公平的,可能會導致這些大企業拆分成很多小企業。如此一來,就無法實現企業經營上的規模效應和品牌效應。而且規模較小的企業,很難在國際貿易中和一些國際大企業同臺競技,會導致我們的民族企業萎縮。
因此,這種稅率的設計會真正造成對市場主體、對經濟的不當干預。二是對企業征收同樣的稅率,將一定比例的稅賦征收之后,留給企業較多的利潤。公司可以將這些稅后利潤按照勞動、資本的貢獻大小分配,之后儲存起來,當作企業公積金,以備為以后發展壯大的資本。
2.企業所得稅的比例稅率對初次收入分配的影響
企業的比例稅率給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帶來較大的影響,不但沒有起到發揮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反而造成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們的收入來源多樣化,不僅僅包括勞動,還有資本、技術、管理者才能,權力等等。可以簡單的將收入不同的群體劃分為以下幾類:一,從勞動中獲得收入的階層,此類群體一般為低收入階層;二,以勞動和知識相結合獲得收入的群體,此類群體一般為中等收入群體;三,從資本和管理才能、權力中獲得收入的群體,一般為高收入階層。
結合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個體收入差異較大,部分原因除了是個人能力、機遇的不同而造成的外,更多的原因是由于企業的收入分配制度造成的。從事農業的農民收入是靠售賣農產品來提供的,是由市場來決定的收入,而農產品的價格一直較低,使得農民的收入一直沒有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員工的收入是由老板或經理決定的。因此,對于企業的員工,沒有收入分配決定權,也是由別人決定的。盡管他可以從這個企業換到別的企業,然而收入分配機制沒有變。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以加工產品或提供服務獲取報酬為目的,將產品換成資金后,還有較多的利潤空間。特別是大型企業,由于和小企業繳納的稅賦比率是一樣的,企業剩余的絕對額就很大。而企業的收入是由所有者和經理人自己決定的,他們可以給自己發更多的工資。如果能對企業按照收入多少實行累進的比例稅率,可以較大程度地減少企業的可支配收入,從而遏制一些大型企業的高薪現象。當然,為了不至于給企業帶來較大的負擔,可以采用累進幅度較小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