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經濟相關
關于生態移民后續產業定義研究的文獻評述1900年,“群落遷移”的概念首次由美國科學家考爾斯引入生態學.[1]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西部地區開始大規模實施“生態移民”工程來應對生態環境惡化和地區貧困加劇的問題.中國學界根據國外諸如“環境難民”“、環境移民”的學術研究理論,根據中國“生態移民”的具體實施現狀,主要從生態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生態移民的補償機制是否合理、生態移民中文化的傳承和適應、生態移民與城鎮化發展等方面,對其內涵和外延等方面進行了開拓性研究.
1生態移民定義及其研究狀況
目前中國學界對生態移民文獻綜述的研究主要有:孟琳琳、包智明的《生態移民研究綜述》(2004)[2],皮海峰、吳正宇的《近年來生態移民研究述評》(2008)[3],劉小強、王立群的《國內生態移民研究文獻評述》(2008)[4].1993年,“生態移民”這一概念首次出現在任耀武、袁國寶、季鳳瑚所著的《試論三峽庫區生態移民》[5].1994年,內蒙古自治區部分地區開始實施生態移民工程,[6]并于2004年在全國范圍內首先將生態移民概念轉變為一項地方性的移民政策.[7]近年來中國學界對生態移民問題的研究逐漸深入.大多數學者的共識是:生態移民,是指因為生態環境惡化(從原因的角度考慮)或為了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從目的角度考慮)所發生的人口遷移.前者如三江(長江、黃河、瀾滄江)源地區,以及內蒙古阿拉善盟的大規模移民.后者如貴州省麻山地區,因失去生存的基本條件,而不得不遷往他鄉.生態移民搬遷屬于“生態保護性移民”,其動因是政府主導實施的一定區域的生態保護和建設工程,而搬遷的群眾為了保護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服從國家安排,從原居住地遷移到城鎮.
2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研究狀況
移民安置和重建發展是生態移民工程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因而,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發展狀況對于生態移民的安置以及遷入地的重建發展都起著決定性作用.目前,學界專門研究中國生態移民后續產業方面的學術成果較少.通過查詢中國知網得知,目前學界專門針對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的學術文章僅有11篇,并且全部是針對青海三江源地區的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發展問題的思考.除此之外,大多數學者對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的評述主要是在生態移民的政策建議中提到關于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發展的重要性、發展模式、政策保障、產生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等方面.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基于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發展的重要性探討:胡振軍、黎與(2009)認為,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是三江源地區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是建設社會主義新型農村牧區的基礎,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因此解決好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的發展是關系到三江源生態保護和建設成果能否實現的前提條件.[8]東梅、王桂芬(2010)認為,農業產業結果調整是現階段提高生態移民收入的現實選擇之一.[9]張麗君、王菲(2011)認為,生態移民工程的成功與否,關鍵是生態移民在遷入地的生產和生活狀況與遷入前相比是否改善.特別是對于西部農村牧區的生態移民,惡劣的草原生態環境嚴重威脅到牧民的生存與發展.因此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穩定的生產生活收入是西部地區廣大牧民配合政府實施生態移民搬遷的直接動力來源.[10]馬生林(2011)認為,要有效地解決生態移民的現實生存和長遠發展,因地制宜的發展后續產業是根本的解決辦法.[11]
基于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發展的模式方面探討:趙宏利、陳修文(2008)認為,在移民搬遷的初期,大部分生態移民在遷入地的生產生活中,仍然選擇從事傳統的熟悉的產業項目.基于此,在發展生態移民遷入地的第二三產業發展時,應該給生態移民一定的空間與時間,使他們在由傳統產業進入第二三產業的過程中,不會發生生活水平下降,或者無法生產、生存而導致回遷.[12]趙宏利、陳修文等(2009)認為,在綜合研究與典型戶調查基礎上,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大致劃定的恩格爾系數標準總結了生態移民后續產業在具體實施中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逐步推進.第一階段:生態移民轉產期———選擇維持基本生存型產業模式;第二階段:生態移民發展期———選擇溫飽或脫貧型產業發展模式;第三階段:生態移民穩定發展期———選擇小康型產業模式;第四階段:生態移民可持續協調發展期———選擇富裕型產業發展模式.[13]邢曉紅(2010)認為,三江源生態移民后續產業安置發展中,發展最好是鄉鎮集中安置型,相對較差是市郊安置型.[14]
基于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發展的政策保障方面探討:池永明(2004)認為,實施發展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的措施,應當加快更新觀念,確保投資資金,加強遷入區建設,以創建一個新的生態移民的管理機制.[15]桑敏蘭(2004)認為,為確保生態移民工程順利進行,政府必須建立一個新的運行機制,建立引導政策、項目帶動、企業介入等多種形式,從而確保生遷出地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和遷入地生態移民更好的生產生活.[16]張麗君、王菲(2011)認為,任何生態移民搬遷和安置計劃的實施,都是遷出地的推力和遷入地的拉力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移民安置區的拉動效應,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生態移民工程的實施要堅持生產第一、生活第二的原則.用充裕的資金保障移民的后續生產,最終使移民安定下來.[17]
基于生態移民后續產業中出現的問題探討:劉學敏(2002)認為,生態移民后續產業中存在的問題是:政府部門和生態移民家庭之間不對等的權力關系;企業和生態移民之間不對等的利益關系;政策制定、科技支持與現實情況的不匹配關系.[18]葛根高娃和烏云巴圖(2003)認為,避免以小農經濟意識規劃建設生態移民新村(鎮),同時將生態移民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驗收納入法制化的軌道.[19]馬玉成(2007)認為,生態移民進入第二三產業發展情況欠佳的原因,主要是生態移民的勞動技能單一、文化水平低,欠缺進入新的就業領域的技能和學習新技能的能力.[20]
基于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發展的對策建議方面探討:黃俊芳和王讓會(2004)等認為,實施生態移民工程應堅持與生態移民增收致富相結合,與當地三次產業發展相結合,與區域經濟發展相結合,與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結合.[21]張志良、張濤、張潛(2005)認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生是態移民后續產業發展的前提條件.以不損害環境、綠色、生態、環保的舍飼養殖業為主體的產業,同時積極發展與其相關的農畜產品加工、物流運輸等二、三產業,逐步引導生態移民后續產業的轉移轉產.生態移民以及后續產業發展工程涉面廣、難度大,它不僅要靠牧民的自力更生,而且還要有相應的政策配套措施.[22]僧格(2008)認為,生態移民遷入區和安置區的經濟文化發展,對生態移民工程及其后續產業發展的成功與否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生態移民的安置以及安置區后續產業的發展應該著眼于長遠的科學的規劃.[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