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會計制度的網絡建設探析
一、目前林業會計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會計制度的涵蓋面不全。
雖然國家頒布施行了多種關于林業的會計規章制度,但是對于集體林場、個體林場、外商投資林場及股份制林場等林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制度沒有明確規范,使得這些林業單位沒有可依靠的會計制度指導會計工作,并出現掛靠其他行業會計制度的情況,使會計工作出現了混亂的局面。
第二,會計核算內容不完整。
首先,林業單位的收益核算只考慮了經濟效益,對林業單位進行經營管理活動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生態壞境效益卻得不到計量;其次,在傳統的林業會計核算中,成本只是對于單純的經濟成本核算,而對于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資源消耗、環境質量的影響卻沒有進行價值評估,計入社會成本核算。這也會導致林業會計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在會計報表上無法全面體現林業單位的收益、成本及利潤。
第三,會計監督制度尚未落實。
由于許多林業單位的內部監督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會計監督制度不能落實。當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處理經濟業務時,為了眼前利益或是粉飾業績,由于缺乏會計監督,往往會制造虛假會計信息以掩飾違法亂紀的行為。
二、構建林業會計制度的建議和對策
(一)分類會計核算制度
目前林業采用了分類經營的管理體制,把森林資源劃分為商品林和公益林,所以會計核算制度也應該根據這兩種經營管理體制分別建立。首先,在商品林會計核算中,按投入產出的方式核算盈虧,綜合所有因素計量林木生產經營成本,建立林木資本金制度,并以此設計相關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內容;其次,在公益林的會計核算中,由于其經營目標追求的是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資金投入是以國家撥款為主,所以要以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預決算制度,建立健全林業基金制度,考慮以上因素來制定相對應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內容,還要明細資金使用和費用支出科目,使公益林的專款專用更為透明化。
(二)補充會計核算制度中的缺失
對于林業會計核算,除了要重視經濟效益的核算,還應增加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核算,這樣才能利用會計核算全面反映林業單位的收益與成本。所以筆者建議在會計核算中增添森林資源資產核算、環境收益、環境成本及環境利潤等科目。
1、森林資源資產核算。
森林資源資產的計價應由資產評估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針對不同性質的森林資源運用科學的評估法進行價值評估,可以按評估價值或是按累計投入結轉生成的成本來確定森林資源資產的入賬價值。當產權變動時,森林資源資產應把購入價格或是評估價值作為入賬價格;當有后期追加投入時,按實際成本追加入賬;當森林資源資產產生消耗和損失時,按實際數額或平均成本數額減少資產。
2、環境收益。
環境收益是林業單位為了保護環境資源得到的全面收益,具體包括環境損害補償收入、環保獎勵、環境污染的罰款性收入、環保措施帶來的社會效益等等。
3、環境成本。
環境成本是在林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造成的消耗和為此付出的使用成本。主要包括環境預防費用、環境治理費用、環境發展費用、環境補償費用以及由于經營中產生的廢水、廢物、廢氣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失。
4、環境利潤。
環境利潤=環境收益-環境成本-環境稅金,可以反映林業單位的環境整體效益。
(三)依據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指導會計核算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先進理念,為林業經濟業務中出現的新事物給出了會計核算理論依據。林業的主要資產計量可以借鑒新準則中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并且這種方法也適用于林木資產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計量,新準則中的“生物資產”和“資產減值”等具體準則為林業會計科目設置、會計確認和計量指明了方向。
(四)建立會計監督體系
首先,加強國家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及工商部門對林業會計的監管力度,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職能,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依法對受托單位的經濟活動和會計資料進行審計,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其次,在單位內部建立完善的會計內控制度,讓會計監督主體具有獨立性,規范原始憑證的取得、會計科目的設置、經濟事項的會計處理以及制定會計人員的上機制度。總之,林業會計制度的構建一定要適應林業經濟和我國會計環境的發展,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建立會計監督體系,以新準則為理論依據,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林業會計制度。
作者:黃政 單位:黑龍江省沾河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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