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物業管理行業派譴員工的財稅處理
一、派遣員工會計核算及稅務處理方面存在的疑問
(一)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是否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屬于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地鐵物業管理單位不與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而與派遣單位簽訂用工協議,屬于用工單位。所以派遣員工屬于派遣單位員工,而不屬于物業管理單位員工。那么物業管理單位是否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呢?
(二)派遣員工的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是否由地鐵物業管理單位發放,產生的費用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派遣員工雖然不屬于物業管理單位的員工,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四款規定,用工單位有義務對本單位的勞務派遣工支付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并針對其進行必要的培訓。所以現實工作中物業管理單位都會發放福利及對派遣員工進行培訓,那么產生的費用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三)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是否能稅前扣除
派遣員工雖然不屬于物業管理單位員工,但《勞動合同法》中又規定了用工單位所應履行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那么所產生的工資薪金、福利費等三項經費是否能稅前扣除,又有什么法律法規依據呢?
二、派遣員工會計核算及稅務處理方面存在的疑問探討
(一)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能否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首先應當明確派遣工是否為企業會計準則所稱的職工。根據財政部會計司所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中職工的范圍中所述,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職工”包含以下三類人員:
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積、兼職和臨時職工;
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未由企業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屬于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員工。比如,企業與有關中介機構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派遣員工顯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中職工范圍中第三條的規定,所以派遣工的工資薪金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但為了與自有員工相區別,筆者認為應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設二級科目,如“應付職工薪酬-勞務租賃費”。
(二)關于派遣員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費用發放及會計核算的問題
派遣員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的會計核算問題如何處理,主要是看福利費等三項經費如何發放。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福利費等三項經費全部由勞務派遣單位發放如派遣工的福利費全部由派遣單位發放,派遣單位按費用類別開據發票,物業管理單位將福利費等三項經費包括工資薪金的全部費用支付給派遣單位,則物業管理單位將支付的費用全額計入“應付職工薪酬_勞務租賃費”科目。
2.福利費等三項經費全部由物業管理單位發放福利費等三項經費全部由物業管理單位直接發放的,由于《企業會計淮則講解2006》中已明確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屬于應付職工薪酬范圍,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對三項經費進行計提或按實際發生進行確認。
3.福利費等三項經費部分由物業管理單位發放,部分由用人單位發放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由物業管理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發放的,則分別按以上兩種情況分別列支,即由派遣單位發放的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勞務租賃費”科目,由物業管理單位發放的三項經費由物業管理單位進行計提或按實際發生進行確認。
(三)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是否能稅前扣除
1.由物業管理單位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及三項經費稅前扣除的處理由物業管理單位直接支付的工資薪金及三項經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所以由用工單位直接發放的工資薪金及三項經費允許在稅前扣除。
2.由派遣單位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及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的處理雖然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及三項經費由派遣單位支付,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實際承擔該費用的為用工單位,即地鐵物業管理公司。因此,按照國稅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對于物業管理單位為勞務派遣員工所實際支付的費用,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并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
作者:郝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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