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未對銜接部分作詳細規定。表現最明顯的是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問題,將監察調查獲取的證據同樣適用刑訴法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建議退回補充調查期間強制措施的適用換押手續,解決辦案機關主體和責任的異化,犯罪嫌疑人不要因程序倒流而重復留置,從而破除程序銜接適用上的藩籬。
本文源自陸安輝, 法制與社會 發表時間:2021-03-05《法制與社會》雜志社理會不僅為社會各界提供了一個相互交流、總結行業經驗、樹立企、事業單位形象的廣闊平臺,而且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理事會法學專家解疑等方式為會員單位提供了法律保護的堅實后盾。同時,理事會也是一個集法理研究、法學交流、輿論監督于一體的高層次機構。我們企盼,以我們的資源和力量、正義和行動,以法律為支點,架起共同亟需的橋梁,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關鍵詞 監察調查 刑事訴訟程序 審查起訴 程序銜接
監察體制改革中監察機關權力的新增是改革的亮點,對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刑訴法和 2020 年 12 月 7 日修改刑訴法解釋產生重大影響,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主體從原有檢察機關反貪部門移交給監察機關,而監察機關實質上不屬于司法機關,監察調查獲取證據的方式及證據顯然不能適用刑訴法的規定,形成了新的“調查 - 審查起訴”模式。1兩法銜接規定得比較宏觀,而在銜接細節方面仍需完善。2隨著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的修定與《銜接辦法》3的出臺,為銜接的部分細節作了明確規定,但仍需繼續完善。
一、監察調查權與刑事偵查權
檢察機關將職務犯罪案件管轄移轉給監察機關,對此,理論界有不同觀點,監察調查與刑事偵查手段具有類似,從所偵查調查對象具有同一性,都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還有人員配置大多是從原反貪部門選調到監察機關,其手段措施兩者基本相同,監察調查實質上也是為了調查取證,了解事實真相。4二者在從內容屬性和程序上基本保持一致性。監察調查終結后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但兩者所依據的法律不同,未完整規定法法之間在銜接上的具體操作方式,易導致在案件辦理上造成不一的后果,有損司法公正,從程序銜接合法性上保證結果公正。
監察委員會的調查包含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兩個方面,監察機關僅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范圍上具有單一性,與此不同的是,司法改革后而刑事偵查權也從原有的偵查對象范圍進行了縮小,但是仍保留刑事檢察的職能,刑事偵查更多指向的是普通刑事案件,對象范圍與監察機關相比較廣泛,更多不具有特殊身份。6兩種程序上的差異最終導致了二者在銜接上不能順利進行,監察調查的案件如何轉化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現行制度下追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刑事程序由監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兩部分構成。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得有偵查權行使的主體,但監察機關不在其序列中。從程序規范層面理解,上文已說明監察調查與刑事偵查雖說實質上是一致的,但二者屬于不同的程序,兩種權力偏向有所不同。7所以,監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有著本質區別。
二、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程序銜接存在的問題
(一)補充調查期間強制性措施銜接不明確
檢察機關受理監察機關移交的案件時,被調查人已被留置的,應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8檢察機關先行拘留后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作出相符合的強制措施決定。檢察機關認為監察機關移交案件的證據材料不足或需要補充的,應退回原單位補充調查。兩法均未對補充調查期間的具體強制措施進行規定,即在何地適用何種強制措施。檢察機關決定逮捕時己將嫌疑人羈押與看守所,關押場所已發生了變更,如果此時監察機關決定退回補充調查,犯罪嫌疑人是繼續留在看守還是退回留置場所,這也是二者之間強制措施轉換銜接的問題。9當前實務操作過程忽略了羈押期限和程序倒流的銜接問題,在退回補充調查期間,從程序屬性上說,程序的倒流導致案件從審查起訴又重新回到了調查階段,如果繼續適用檢察機關的強制措施,從程序要求及法理依據上都缺乏正當性。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困難
監察機關將案件證據材料全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應當按刑訴證據規則和要求來審查監察證據,其中最關鍵的是監察證據適用刑訴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問題。10監察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應把自行排除的非法證據全部移送檢察機關和作出說明,也同樣會涉及到此問題。11在監察調查過程中也雖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具有操作性,與刑訴法相比規定過于簡單,對監察調查的作用較小。《監察法》未獨立成章規定非法證據排除適應的情形,從根本上影響檢察機關對監察證據適用非法證據規則。
《監察法》僅“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進行粗淺的規定限定,與刑訴法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相差較大。檢察機關適用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進行案件證據材料審查,而監察機關則適用《監察法》對案件進行辦理。按照《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只要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一律應予以排除。此規定與刑訴法的規定有較大差異,這可能會導致在監察調查期間被排除的證據可以進行補正和說明的實物證據一律排除,這就會影響到案件能否達到審判的證據標準。所以從兩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監察法》沒有規定監察證據的補正情形,這就導致檢察機關在審查監察證據時到底適用何種證據規則成為當前存在的問題應。12監察機關在調查案件時是從本身的證據規則進行證據的收集,難免會造成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或者過于依賴口供,從而導致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難度。
此外,在監察調查過程中存在重復性供述,而監察法中沒有相關的規定,這也會導致檢察機關在審查監察證據存在重復性供述該如何適用的問題。究竟是一律排除使用非法方法獲得供述還是堅持刑訴法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審查,和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在監察調查程序中的適用問題。
三、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程序銜接問題解決對策
(一)完善強制措施的銜接
監察體制改革中監察調查程序的設置,《監察法》忽略了刑事程序倒流的情形,兩法對補充調查期間強制措施的銜接問題未作明確規定。為應對程序倒流問題,《銜接辦法》則采用人與證據分離的方法進行處理,只涉及對案件證據及材料的退回,對犯罪嫌疑人則繼續留在刑事程序中,這必然不會涉及犯罪嫌疑人羈押場所的變革。13當前兩個程序的銜接和倒流最關鍵的問題是強制措施如何適用的問題,而不僅僅是討論案件證據材料的退回方式。
犯罪嫌疑人在進過前后兩個程序中存在著不同辦案機關,這就必然涉及主體和責任轉變的問題。即檢察機關對案件作退回補充調查的決定后,是否將犯罪嫌疑人退回監察機關進行重復留置,繼續處于檢察機關的控制之下留在看守所進行羈押,此時監察機關才是實際辦案機關,從而導致了實際辦案機關與羈押責任不同一的異化。14對此銜接問題建議引入換押制度來明晰程序回流出現的強制措施的適用,以及如何辦理換押手續和適用的環節,辦理換押手續由哪個機關負責辦理這些都需要明確,防止責任的異化,存在責任推諉現象。這樣就化解了銜接中存在強制措施適用不明確的問題,在退回補充調查期間,犯罪嫌疑人關押場所不需要變更看守所,減少了管理風險和成本,可以借鑒公檢兩機關程序倒流的程序規定,只需要辦理換押手續,這樣既可以明確當前辦案機關的責任的轉化,從而解決了辦案機關和責任不同一的問題,在此也要明確換押手續辦理的期限,辦理換押手續后責任就移轉到監察機關,在此期間發生逃脫或事故,此時的監察機關就是確定的責任機關。所以,換押制度成為解決了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銜接不完善的重要途徑。
(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由于兩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不一等問題,導致檢察機關對監察案件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困難。為了保障案件更好順暢辦理,完善監察證據與刑事證據的銜接。15可以從《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找到解決方案,從而完善和細化細化非法證據排除的情形、范圍和程序。對于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訊逼供的方式獲得的有罪供述及在此方法影響下作出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在留置期間,監察機關的調查方式如存在刑訊逼供,不易于發現,此階段沒有辯護律師的參與,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也比較少,對留置期間的案件的沒有形成有效的監督,這就給監察機關留下使用刑訊逼供方式獲取證據的機會。所以,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同樣適用于監察案件,但仍需要注意出現例外情形。在《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中有例外情形的適用,在此建議監察案件也同樣適用該規則,這樣才能解決監察機關適用刑訊逼供獲得的證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補正適用,不至于一律排除,造成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證據的一刀切。對監察案件適用該規則同樣要注意訊問主體的更換及被調查人的知情權和自愿性保障的條件。特別是要保證被調查人供述時的自愿性,但刑訊逼供造成的影響同樣不容忽視。在審查重復性供述的證據材料時應結合被調查人作出當時的自愿性和監察機關詢問時完整的錄音錄像來判斷供述的自愿性,同樣需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態度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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