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世紀50年代,學界開始對有價值,數量較大的歷史文獻資料進行整理分類,契約文書也是檔案與文獻的重要組成,很多有名的整理文獻也逐漸問世,這也為契約文書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一些契約文書中也有很多的細致入微,較為貼近真實的歷史記錄,也為地方研究的深入起到了促進的作用,每個地區的契約文書的發現和整體,對于當地歷史的研究都是一種推進,這也充實和還原了中國歷史的相關風貌。
關鍵詞:地方史研究,契約文書,歷史與社會
一、古代契約文書概述
1.契約文書的產生。“契約”二字在我國由來已久,“契”字的本義為刻劃,《說文》:“契,刻也。從刀。”[1]213“約”字的本義為纏繞,后漸漸引申為“約束”之意。《周禮·秋官·司約》鄭玄注:“約,言語之約束。”[2]259所謂契約,就是指人們將共同約定的事項,用刀、筆等工具記錄在各種載體之上,作為約束雙方或多方履行諾言的一種憑證。在中國古代歷史文獻中,契約通常被稱為“質劑”“判書”“書契”“約契”等[3]5,而現今各地發現的契約文書,大都以“賣契”“典契”“合同”“分書”“文約”等為名,這些文書在內容上主要包括買賣、典押、租賃、借貸、訴訟、合伙、析產、入贅、立嗣等方面,涉及內容十分廣泛。
2.古代契約文書專著類出版物的分布現狀。契約文書不同于傳統文獻典籍,其主要產生于民間百姓生活中的各項事務之中,目前發現的契約文書一方面來源于考古出土,另一方面是通過各地學者的實地走訪調查后,將在分散在老百姓手中的契約文書加以收集整理匯編而成。現將全國各地有代表性的、已刊布的契約文書做了簡單梳理。
從上表可見:一方面安徽(14)、貴州(10)、新疆(9)、福建(8)、四川(8)、甘肅(7)這六個地區編研成果相較于其他地區還是較為豐碩的,這與契約文書整理研究工作開展較早較成熟有很大關系。另一方面明清時期的契約遺存幾乎遍及全國各地,浙江因為石倉契約的發現而成為契約遺存大省,內蒙古、云南、湖北等地也發現了大量的契約,這改變以往契約研究地區不平衡的弊端,為全面研究古代契約文書打下了豐富的史料基礎。此外我們也應該看到,東北地區沒有發現系統化、規模化的契約文書,可能與侵華戰爭時期,日軍在中國東北三省進行了大規模的民間調查,搜集帶走了大量的民間契約文書的歷史因素有關。
二、在地方史研究中契約文書的價值
如同傳統典籍反映同時期的中國歷史文化一樣,契約文書在反映各地方同時期的歷史文化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契約文書是日常生活之中的第一手資料,是未經潤色的事實。契約文書所提供的資料,記錄的是基層社會實態,不僅反映了官方制定的社會經濟制度在基層的實際運作與執行情況,而且提供了一大批典籍文獻根本沒有記載的、有關基層社會的原始檔案資料。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同、文化習俗的差異,各地所形成的契約文書都深深烙印著地方特色。
1.拓寬地方史研究史料來源。
(1)契約文書是地方社會實態的記錄,其內容十分豐富。從土地房產買賣租佃到宗族活動、商業活動、經濟、教育、人際關系、社會民風民俗等等,幾乎涵蓋了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同于傳統典籍文獻對于地方情況記載方面的資料宏觀籠統、描述不清,一筆帶過、不成系統,缺乏數字、難以計量,甚至出現史料空白等情況,契約文書具體而細致地反映地方社會各項事務,成為地方史研究的起點和基礎。
例如,1939年,傅衣凌先生在福建永安縣黃歷鄉發現數百件民間契約,利用這批契約考察了明清時期福建永安農村的社會經濟情況,并寫成《福建佃農經濟史叢考》一書,開創了地區經濟史視野下的契約研究模式。各地在研究地方經濟史、土地史時,大量契約文書所提供的真實案例、數據成為不可忽視的實例證據[4]57.
(2)彌補少數民族、邊疆地區史料缺乏的現狀。由于古代封建統治的邊疆政策控制力不夠、民族壓迫政策等種種因素,記錄少數民族、邊疆地區情況的文獻典籍并不多,在地方史研究中常常面臨史料不足的困境。
在這些地區發現的契約文書能彌補史料的空白,成為還原這些地方真實發展的有力證據。如牛敬忠的《清代歸化城土默特地區的土地問題--以西老將營村為例》一文中通過對土默特地區民間發現的583份土地契約文書的研究得以發現:清代歸化城土默特地區的土地出租中永佃權是普遍存在的,出租土地者主要是蒙古族;出租的土地在契約中稱作戶口地;地契反映出歸化城土默特蒙古族戶口地的實際運作與官方史料記載是不同的,地契中土地出租價格的變動反映了蒙古族地權觀念的變化。
唐耕耦在《唐五代時期的高利貸--敦煌吐魯番出土借貸文書初探》一文中通過對考古挖掘的借貸契約文書的研究,發現敦煌地區高利貸剝削非常嚴重,這也是導致敦煌民眾普遍貧窮的原因之一。
諸如此類的研究文章還有很多,說明契約文書的史料價值正在漸漸被發現被挖掘,在地方史研究中發揮著獨特的價值。
2.豐富專題性和綜合性地方史研究。契約文書所記載的內容十分具體,大都遵循“一契一事”的原則,各地所發現的契約文書存在來源集中的共性,且其時間上存在連續性,為地方專史,如經濟發展史、名人史、法制史、風俗文化史、城市發展史等,提供許多典型的個案,多角度、多層次地為各地歷史樣貌的復原提供了生動的素材。
各地明清契約文書存在這樣一種情況,當地一戶大家族所搜集到的契約文書就構成本地區契約文書的大宗,這些契約文書是該戶家族與他人進行各種交易的原始文契,或是該家族所置財產的明細賬簿以及訴訟抄底、官府批文等等,將其作為私家珍藏經過長期積累而被保存下來。
有的時間連續數百年,多者一戶達千余份[5]9.王萬盈輯校的《清代寧波契約文書輯校》集中收錄的是清代奉化大土地所有者毛坤山購置產業(土地)的契約原文,實際上相當于毛坤山的“置業簿”.張建民所著《湖北天門熊氏契約文書》完整收錄了清代、民國時期湖北天門熊氏大地主兼商人家族自康熙十年(1671)至民國二十七年(1938)近270年間有關社會經濟往來的1778件契約文書。鐵木爾所著《內蒙古土默特金氏蒙古家族契約文書匯集》搜集了金氏家族260多幅土地契約,時間跨度175年之久。這類契約文書再結合其他地方文獻如族譜、地方史志等,有利于開展地方史專題研究。
此外,契約文書往往涉及多學科的研究領域。如以土地契約為主的各地區契約文書,不僅涉及經濟制度,也涉及法制問題;宗族文書,不僅涉及社會家族結構,也涉及經濟、法律等方面;訴訟文書,不僅涉及法制,也涉及社會倫理道德等。這些無疑都為我們進行跨學科的綜合性研究提供了豐富資料。
3.打造各地地方史研究特色。中國社會自古以來各地語言、風俗、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差異,素有“一方水土養一方人”、“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等說法。各地反映相同事物而形態各異的契約文書是研究不同地方文化的重要依據。契約格式雖大體相同,但所用語言卻根據當地習慣,有較強方言特征,各地存在著諸多差異。各地方社會結構、經濟發展水平、生活形態也有明顯的區域差異。
徽州是典型的宗族社會,在發現的徽州文書中就發現了大量的宗族文書。對宗族文書的研究也成為研究徽州地方歷史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劉道勝的《明清徽州宗族文書研究》一書,以宗族關系為切入點,全面考察了明清時期國家和宗族制度規范與民間實際運作之間的差異,描繪了明清時期徽州宗族社會百姓生活的實態。四川自貢的鹽業契約文書、貴州清水江流域的林地契約文書都反映了地方特色經濟的發展。我國幾千年來都是以土地為中心的小農經濟,而這些不同于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鹽契、林契的出現絕對不是偶然現象,自有其萌發的社會土壤。
我們在研究地方特色文化時,這些契約文書就是代表性實物。張學君、冉光榮在《清代富榮鹽場經營契約研究》一文中,通過對一批自乾隆至清末的鹽業契約的研究,探討了鹽業資本的形成、發展及商業資本向產業資本轉化的具體途徑。這對發展四川特色經濟是十分重要的資料。楊有賡在《清代清水江下游苗族林契研究》中就曾指出,林契所反映的清水江苗族地區的地主經濟和商品經濟不僅高于省內其他民族地區,就連地主經濟已發展一兩千年的先進漢族地區也不能與之相比。
另外,人工造林是黔東南苗族地區一個突出的經濟特點。清代寧波地區的田地名稱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特征。例如“天田”“地田”“坑田”“墾田”“溪內田”“泉田”[6]70,這其中許多名稱在傳世文獻中幾乎難覓蹤跡,但結合寧波地區山地多平原少的地理環境來看,契約文書反映了奉化境內的田地名稱往往帶有自然環境的印跡。
總之,根據不同地域契約文書記載的差異,能夠看出地域文化差異的端倪,反映特定地域和時期的歷史風貌,使得各地地方史研究能夠找到地方特色,打造地方特色文化。
三、契約文書在地方史中的研究展望
1.加強對契約文書的重視程度。各地對契約文書重視程度影響其研究發展。一方面契約文書由于產生時間遠近不同,使得漢簡中與敦煌吐魯番發現的契約文書相較于清末民初發現的契約文書,從時間和數量上來看,前者顯然更加彌足珍貴。在對其進行研究時,由于缺少同時期的傳世典籍和其他地方文獻,對契約文書的重視程度自然而然增加。而這些地區對契約文書的研究已經進入收集整理與綜合研究并重的階段,但有些較晚發現契約文書地區的研究成果仍停留在專題性的文獻整理和資料匯編上,甚至還有不少地方研究和搜集工作并未開展,沒有研究成果。
另一方面,不少地方早已發現大量珍貴的契約文書,但因為沒有引起重視,致使其研究滯后。清水江文書在20世紀60年代被楊有賡等學者發現,但是數量僅次于徽州文書的清水江文書的研究發展并不順利,直到21世紀初才得到政府重視[7]51.2010年2月被列入《中國檔案文獻遺產名錄》后,其研究才得以全面展開。而四川南部縣的縣衙檔案雖發現時間晚于清水江文書,數量上也遠不及清水江文書,但因為從發現之初就引起南充政府的重視,并于2003年成功入選《中國檔案文獻遺產名錄》,2004年被納入國家清史纂修工程項目。2017年6月份,南充市檔案局、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黃山書社合作的《清代四川南部縣衙門檔案》正式公開出版發行,不僅為研究清代四川地方史提供了豐厚的資料,更是清史研究的“活化石”.
2.實現契約文書與官修史書相互補充。盡管目前發現的契約文書總體上數量龐大、種類齊全,但相對于當時實際產生的契約文書,還只是冰山一角,在研究地方史時展現不足的一面。很多契約文書記載的內容雖具體翔實,卻難以反映該事物歷史發展的背景與全貌,只宜進行微觀剖析,難以作出宏觀概括。在地方史研究中就需要結合其他文獻,尤其是官修史書作為支撐。封建社會中央權勢強大,王朝的典章制度在各地得到貫徹實施。契約文書反映了當時社會經濟制度的具體實施情況,如土地買賣文契中,發現同一家族之間進行交易的情況占大多數,這就與古代買賣“先問親鄰”制度有關。
宋朝法典《宋刑統·戶婚律·典賣指當論競物業》規定:“應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親著價不盡,亦任就得價高處交易。”[8]233在契約文書中我們就經常看到“投請房族,無人承買”的慣語。再如《大明律·戶律·錢債》對于民間借貸收取利息就有明確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并不得過三分”[9]82,在徽州借貸契約文書中對于借貸利息常有“每月二分利息”的規定。這不僅反映當時民間經濟發展水平,也是嚴格執行國家法規的表現。
3.拓寬契約文書研究方法。契約文書不是憑空產生的,其賴以成立的自然環境、經濟、社會、文化背景,在研究契約文書時需要一同加以分析。換句話說,在考察契約文書所反映的具體生活實態時,我們要擺脫就契約文書論契約文書的做法,深入到這些契約文書產生的所在地去進行社會調查,盡可能地了解這些地方的經濟狀況、鄉族結構以及民風習俗的各個方面,然后根據這些社會背景材料,結合對于契約文書的分析,才有可能得出更加接近當時歷史事實的論述來。
比如,當我們通過社會調查知道了這批契約文書的主人是什么身份時,輔之以族譜、相關碑刻、口傳史料等,我們就可以有效地利用這些契約文書,分析他們擁有多少土地、房產,有多少租谷收入,有多少市場商品交易,有多少借貸虧損以及他們的社會關系和人事往來,從而對契約文書的主人乃至他的鄉族做比較典型的個案剖析[10]98.這樣比較容易使研究工作回到當時的歷史情境中,而這正是在地方史研究中,契約文書能夠發揮其優勢、突出其特征的重要條件。
契約文書作為地方時代變遷的真實記載和見證,是研究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史料依據。隨著各地契約文書的不斷發掘,地方檔案與文獻的組成隊伍不斷豐富與壯大。雖然目前就契約文書的編纂整理而言,各地研究水平參差不齊,研究方向也各有側重,但任何“新史料”的研究發展都要經歷一個由弱到強、由少到多不斷發展的過程,從行動上對契約文書重視起來,加強各學科對契約文書研究的聯動,多角度挖掘其價值,在推動地方史研究的基礎上,為區域史、國史的研究助力。
參考文獻:
[1]許慎.說文解字·卷十下[M].中華書局影印版.北京:中華書局,1963:213.
[2]中華文化通志編委會.中華文化通志·法律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259.
[3]阿風. 中國歷史上的“契約”[J]. 安徽史學,2015(4):5.
[4]李一珊,王青,孫穎. 中國古代契約文書編纂成果及特點研究[J]. 檔案,2013(1):57.
[5]欒成顯.明清契約文書的研究價值[J]. 史學月刊,2005(12):9.
[6]王萬盈.產權交易下的清代浙東契約文書述論[J]. 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3):70.
[7]徐曉光,龍澤江. 貴州“錦屏文書”的整理與研究[J].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2009(1):51.
[8]薛梅卿.宋刑統研究·卷十三·戶婚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3.
[9]懷效鋒點校.大明律·戶律六·錢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2.
[10]張建民,唐剛卯.發掘契約文書的綜合價值,深化區域經濟史研究--以湖北天門契約熊氏契約文書為例[A].見陳春聲,陳東有. 楊國楨教授治史五十年紀念文集[C]. 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 2009:88
推薦閱讀:文學和歷史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探討
文學和歷史之間有著密切而復雜的關系,文學作品和歷史文化也是不可分割的部分,而文學和歷史又有一定的不同,歷史也和文學有所不同,二者不可同等看待。而文學小說是在歷史的基礎上進行加工形成的,和歷史也有一定的差異,小說里的故事也可能會反應當時的歷史現實,但并不是真的史料。史料是歷史學家用來還原歷史原貌所依據資料,很顯然小說不能作為這種資料。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