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我國面臨嚴峻的發展形勢:人口基數大,人均占有資源少同時資源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經濟活動、日常生活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相協調是環境資源現狀的要求。經濟建設堅持科學發展觀,可以通過促進污染預防控制技術革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綠色技術也稱生態技術,即遵循生態學原理和生態經濟規律,以保護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節約能源、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手段和方法。
論文關鍵詞:綠色技術,生態化,專利制度,申請審查
引言
生態文明的建設要以科技為支撐,以法律制度加以保障。生態化法律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部分,知識產權生態化也是社會發展的趨勢。綠色技術創新順應了建設生態文明的發展潮流。綠化專利制度有利于優化創新的環境,實現綠色創新常態化,推動我國可持續發展。專利制度為綠色技術保駕護航,平衡經濟發展與生態建設,以實現經濟與生態雙贏。
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由資源、物質經濟向知識、循環經濟轉變,為了應對生態危機的挑戰,各國法律發展向著生態化方向推移。法律生態化是指順應環境時代的要求,在生態文明理念的指導下,對傳統部門法進行揚棄調整,最終達到法律規范與生態環境根本利益相一致,以推動生態文明社會變革。
一、知識產權法生態化
改善生態環境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首要目標,而環境問題存在于社會生產、生活中,關系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類的健康、生活。環境資源法是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往往涵蓋不同學科,與其他部門法交叉。《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二十一世紀議程》也提出“環境法和條例是重要的,但光靠這些不能處理環境與發展問題。”法律生態化不只是完善環境資源法,其他部門法也囊括其中。知識產權制度生態化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在知識產權制度中,專利法是推動技術進步的核心力量。知識產權法的宗旨就是保護智力成果,促進智力成果的應用擴散,鼓勵創造者不斷創新。利益平衡原則是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論基礎,貫穿于知識產權制度。法律生態化是對傳統法律目的、法律價值、法律調整方法、法律關系、法律主體、法律客體、法律原則和法律責任的綠化或生態化。它以環境正義、環境公平、環境民主、環境效益、環境安全和生態秩序為自己的價值取向,以明確主體人和客體自然之間的法定關系、賦予人和非人物種的特定法律地位為特色途徑。 環境問題通常都與技術高度聯系,專利生態化是風險防范原則的體現。專利法中生態觀是生態利益與人的權利并重,生態化具體表現為生態化解釋關系到環境資源利用的部分,建立新的環境資源利用和保護制度,把環境資源利用與生態建設銜接起來。
二、促進綠色創新專利制度的必要性
(一)國內
1.我國環境資源現狀的要求
我國面臨嚴峻的發展形勢:人口基數大,人均占有資源少同時資源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經濟活動、日常生活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相協調是環境資源現狀的要求。經濟建設堅持科學發展觀,可以通過促進污染預防控制技術革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綠色技術也稱生態技術,即遵循生態學原理和生態經濟規律,以保護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節約能源、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手段和方法。既能滿足經濟發展需求,又有保護環境功效。綠色技術代表了未來技術的發展方向。 根據綠色技術的功能,綠色技術分為清潔生產技術、污染治理技術和清潔能源技術。與傳統生產技術的不同之處在于清潔生產技術是事前控制的技術,充分體現了環境法中風險防范的原則。綠色技術可以在保證生產活動的同時兼顧環境。綠色技術的專利制度有利于提升科技對環境保護的支撐力,保障經濟建設的生態安全。
2.專利制度價值的體現
一般而言,利益是驅使發明創造者創新的動力,是市場主體進行經濟活動的標尺。專利制度是市場主體獲得利益的長效保障。如同完全財產權會使生產偏向預先投資最小化的產品,沒有專利制度,社會將會失去發明創造的活力。 專利制度的價值在于促進技術創新,對科技研發具有導向作用。若由于制度缺位導致技術保護不力,市場主體可期利潤低于研發技術的成本,出于趨利避害的考慮,市場主體就不會再投入科技研發,進行發明創造。 當前的專利制度中找不到綠色技術的特別規定,無法有效保護綠色技術,促進綠色技術的開發擴散。對綠色技術作特別規定,建立專門的機制可以加強對綠色創新的發展方向引導,鼓勵市場主體致力于綠色技術研發,這是專利制度激勵引導價值的體現。
(二)國際
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環境惡化的挑戰,本無環境或氣候友好導向性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必須向“綠化”嬗變。 國際公約對綠色技術作了相關規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27條限定了專利授予客體,規定:“各成員可拒絕對某些發明授予專利權,如在其領土內阻止對這些發明的商業利用是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種拒絕授予并非僅因為此種利用為其法律所禁止。”《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二十一世紀議程》提出設立有效法律的建議,其中第八章規定“為了有效地將環境和發展納入每個國家的政策和業務中,必須發展和執行綜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條例,而這些法律和條例必須根據周全的社會、生態、經濟和科學原則。”
在這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積極推動開發綠色技術,物質上給予資金支持政策制度上給予保障,專利制度為綠色技術大開方便之門。發達國家的綠色技術發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專利制度給予綠色技術保護,促進綠色技術發展,與此同時阻礙了綠色技術的推廣,成為我國等發展中國家獲得綠色技術申請的障礙。雖然環境問題是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國際組織、國際條約也不斷致力于推動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申請綠色技術,但是進展十分緩慢。 從國外引進綠色技術存有較大阻力,我國若要取得主動權就必須加快我國綠色技術的自主研發,由進口技術向創造技術轉變。
三、國外綠色技術的專利申請審查制度
綠色技術較其他科技而言研發范圍小,發展缺乏積極性。加速綠色科技創新是各國的共同課題。突破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局限,或借助、改革、善用智慧財產權制度,以達到促進綠色科技研發。 各國一般采用加快審查的方式,有的國家輔以減少費用的措施。
1.英國
最早對綠色技術實行加速審查的是英國。英國知識產權局于2009年5月12日啟動加速審查綠色技術,該程序稱為“綠色通道”。若技術由一般程序提出申請審查,需要2至3年的時間才能獲得專利授權。要通過該程序進行審查,申請人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在申請中說明發明創造為綠色技術。英國專利申請中縮短審查期間的程序有三種,分別為合并檢索審查、加速檢索審查以及審查早期公開。綠色技術申請人不僅可以單獨申請加速審查,也可以提出同時適用多種程序。在合并檢索審查、審查早期公開程序中,并不要求申請人說明任何理由。而只要程序涉及加速檢索審查,申請人就必須就加速審查程序對其專利申請的必要說明理由或者陳述其發明為綠色技術。 通過“綠色通道”,綠色技術的申請人最快可于9個月獲得專利授權。
2.美國
關于綠色技術的優惠條件,美國很早就有相關規定。《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1998年修訂版》第708.02條關于可提出特殊化請求專利申請,規定條件中第五項發明技術可從本質上改善環境質量以及第六項發明技術可對發展或節約能源做出重大貢獻,涉及綠色技術可以請求提前或加速審查。《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還規定了發明技術將從本質上改善環境質量或對發展或節約能源或反恐能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利申請可免交加速審查請求費。 2009年12月美國推出了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加速審批項目。在試行該項目前,專利商標局對綠色技術的一般審查期為30個月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40個月作出最終決定。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加速審批項目將平均審查期縮至12個月。
3.韓國
韓國加快審查機制包括優先審查、加快審查和快速審查。優先審查程序一般僅適用于已進行申請公布的專利,須交納一定的費用。環保專利申請也包括在優先審查范圍內。2009年9月韓國修改了加快審查制度。其中與綠色技術直接相關的專利申請可以申請實行加快審查。申請加快審查的申請人需要先進行現有技術檢索,并提供至少4項與這些現有技術逐項對比的說明。 同年10月,韓國知識產權局將綠色技術專利申請歸入快速審查制度,在此之前,申請日后3個月進行審查,6個月公布審查決定。快速審查中,受到政府研發資助的綠色技術將在提交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查,4個月內公布審查決定。
四、結語
我國對發明專利申請實行早期公布,延遲審查制度。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4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申請人也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早日公布其申請的請求。第35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請求。必要時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所以通常情況下發明在提出申請后3年左右才能獲得授權,甚至更長的時間。雖然可以申請提前公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但是申請審查耗時不短。特別是近些年來我國專利申請數量不斷增長,截至2012年7月我國27年間發明專利授權總量達到100萬件。綠色技術較其他技術而言需要更多的時間審查,如果不對綠色技術加以區別對待,那么就會造成綠色技術申請的積壓,降低發明者的積極性,阻礙了綠色技術的進步發展。
我國也有加快程序,審查時間可以由3年左右縮短到18個月左右。《發明專利申請提前審查的暫行管理辦法》規定了申請加快審查程序的條件和適用范圍。可以申請加速審查的發明專利為已經公開,已提出實審請求并繳納費用但尚未開始進行實質審查。加快審查適用于:(1)申請所涉及的發明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2)在專利申請公開后,他人實施其發明,對申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3)涉及以申請發明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的重要項目;(4)對于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包括國家重大專項、武器裝備研制項目、863計劃、973計劃、國防基礎科研項目、民用科研計劃、軍民兩用計劃及軍轉民高技術開發計劃、國家自然基金等)過程中產生的職務發明,不涉及國家秘密,并已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專利并獲得專利申請號的,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該專利具有較大的市場前景或產業化前景;(2)已簽訂技術申請合同或技術使用合同;(3)利用該專利技術積極開拓國際市場;(4)屬于重大基礎發明,占領技術制高點。 請求加快審查第一步由要求加快審查人向所市知識產權局申請,并上交相關文件材料。之后由所在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初步審查,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最后請求人還要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當面遞交證明,填寫申請表和繳納加快審查費。加快審查范圍中并沒有綠色技術,且加快審查的辦理程序也較為繁雜。
綜上所述,我國專利制度沒有對綠色技術作特別規定,也沒有全國性的優惠政策。但是對于專利綠色通道地方知識產權局早已提出并推行。在不同的地方“綠色通道”的內涵也不同,各具特色。有的就是針對綠色技術而建立,而有的和綠色技術并無直接聯系,沒有將綠色技術歸入綠色通道適用范圍。早在2007年為了加強節能減排技術保護和推廣應用,四川省知識產權局建立節能減排專利申請綠色通道,對節能減排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設立快速“綠色通道”、進行優先審批。除此之外還對節能減排技術以一定的專利申請資助。四川省節能減排專利申請“綠色通道”設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成都代辦處,專門辦理節能工藝、綠色建筑材料、清潔燃料汽車、水和大氣污染治理等節能減排技術方面的專利申請,對核心技術加快專利審批。 重慶市也設立了專利服務“綠色通道”,通過試點的方式,建立備案快速出證、專利許可合同登記等機制,縮短專利申請到審批時間,讓專利申請人能夠盡快取得相關憑證。其中,專利擁有涉外專利的企業獲得的特別待遇,對其知識產權的引進和出口進行專利特別審查。 重慶市的綠色通道并沒有同綠色技術直接聯系,但已建立綠色通道,未來可以把綠色技術列為請求理由之一。
各國對于綠色通道實踐都取得了成效,我國地方知識產權局也已經采用了綠色通道為綠色技術提供便利。對于綠色技術的專利制度構建應從我國國情出發,秉持科學發展觀,借鑒吸收他國經驗。獲得專利授權是手段,應用專利才是根本目的。所以申請審查制度是第一步,只有進一步建立綠色科技與市場之間的有效對接機制才能推廣應用專利。專利制度為綠色技術保駕護航,平衡經濟發展與生態建設,以實現經濟與生態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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