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主要是通過依法打擊各種犯罪活動和監督糾正訴訟活動中的嚴重違法現象,有效調整社會關系,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保障、促進黨和國家改革發展穩定各項方針政策的落實。如何更好發揮檢察機關在綜治工作中的作用,筆者認為:
一、完善組織與細化制度相結合,健全綜合治理工作機制
從維護社會穩定、積極參與各項綜治工作,強化領導,明確目標,健全機制。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充實綜治領導小組,建立綜治網絡,實行任務分解、責任到人。進一步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把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實績作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二是明確目標要求。明確各項綜治工作的目標要求,確定檢察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工作方向和重點,拓寬治理思路,破解治理難題,明確治理對策。三是建立風險排查研判機制。探索檢察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各項新舉措,加強調查研究,深入分析類案規律,認真查找問題成因,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
維護社會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是國家應盡的責任。公民因為暴力犯罪受到傷害,不僅是加害人的過錯,很大程度上源于國家的過失,即國家未能盡到有效保護公民的責任。對于加害人不能賠償的,由國家予以補償,這是國家應當承擔的的責任。從實踐中看,給予刑事被害人必要的救濟,一方面可以避免各種各種隨意性較大的不規范賠償,實現補償的法制化;另一方面,為刑事被害人的權益保護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可以充分體現國家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尊重,有助于化解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對立情緒,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在立法層面,應規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明確告知受害人有提出國家補償的權利。
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
單獨設立機構,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加大不捕不訴或少捕少訴的比例,防止未成年人在監管場所的二次“污染”,其次降低和弱化犯罪未成年人的精神壓力和創傷,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在原有的條件和環境下得到充分的教育和改造。檢察機關自覺的發揮好監督作用,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有效控制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在檢察環節上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工作原則貫穿于檢察工作,促進法律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雙贏。
四、切實加強犯罪預防工作,體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打防結合、標本兼治的工作方針
一是將開展綜合治理與“嚴打”整治相結合。根據辦案中發現的問題,針對重點地區、行業、部門治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動提出預防建議,做到打擊、控制、防范有機結合。二是將開展綜合治理與預防職務犯罪相結合。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促進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通過查辦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取信于民。三是將開展綜合治理與推進專項活動相結合。積極參與綜治領導部門安排部署的各項專項活動,努力擴大整治效果。通過檢察官送法進校園活動,選派優秀青年檢察官深入轄區的中小學,采用法律咨詢、法制宣傳欄、案例教學、結對幫扶等形式,參與學校法制教育。
五、從穩定大局出發,抓好涉檢信訪舉報
堅持和完善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把群眾涉法上訪的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解決在基層院,實踐證明這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實行點名接訪、預約上門接訪和后備干部到控申科征集鍛煉等,及時、有效地解決群眾的難題,鍛煉隊伍;同時,向來訪者發征詢意見表,把每一位來訪者所反映的情況都記錄在規范的表格當中,并給分管領導、檢察長傳閱,既保證領導對群眾來訪情況的及時了解,及時跟蹤控申接待服務質量,對干部接訪質量進行考評和約束,真正推動涉檢上訪問題的有效解決。
建立一套嚴格的、具有針對性與可操作性的案件質量管理體系。案件質量是關系涉檢上訪數量的重要原因,通過涉檢上訪,我們能夠發現很多執法環節的質量問題。建立一整套嚴格有效的規范制度,追究因故意或過失行為影響辦案質量的人員責任,從源頭上堵塞可能出現涉法上訪的誘因。
開辟處理群眾涉法上訪案件的綠色通道。針對重大疑難的涉法案件,定期召開公檢法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多方聯席會議,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最大限度的做好息訴、善后和賠償決定的落實工作,化解當事人對立情緒。
六、開展法制宣傳,搞好調查研究
檢察機關要始終把法制宣傳教育貫穿于法律監督工作中。在辦案過程中,以犯罪嫌疑人作為反面教材為發案單位的干部群眾上法制課,以案釋法,同時深入到重點部門進行法律知識輔導;在出庭公訴時,利用法庭辯論和發表公訴詞的機會揭露犯罪,進行法制宣傳教育;3、駐所檢察部門采取上法制大課和與職務犯罪人犯個別談話相結合的形式,教育被監管人員認罪服法,檢舉揭發他人,自覺接受改造,爭取重新做人;利用電臺、電視臺進行法制宣傳,營造強烈的反腐聲勢。
七、推行輕微案件刑事和解方式結案
刑事和解案件的適用范圍,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反人類罪、黑社會性質犯罪、反社會罪等屬于敵我矛盾的犯罪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案件都可適用刑事和解,這樣才能激發出刑事和解制度大面積化解社會矛盾的功效,有利于社會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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