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復雜的國際環境及資源相對匱乏的現實需要,我國國防工業的發展要同時滿足平時和戰時的需求,法律制度層面消除軍民融合中的制度障礙,將國防工業與民用工業相互融合式發展,為完善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這對于實現工業產業能力協調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字】軍民融合法律困境對策
一、軍民融合式國防工業的內涵及戰略意義
十八大報告指出:"堅持走中國特色軍民融合式發展路子,堅持富國和強軍相統一,加強軍民融合式發展戰略規劃、體制機制建設、法制建設"。目前國內外對軍民融合或軍民一體化沒有統一的定義,雖然軍民結合的政策和實踐由來已久,但軍民融合問題在西方國家政界、軍界和學術界引起普遍關注和研究,還是在20世紀90年代冷戰結束后,有些人簡單的認為是國防采辦擴大利用民用科技和工業基礎的做法,叫做軍民融合,有的學者認為軍用和民用科研生產工作。1994年9月美國國會技術評估局在《軍民一體化的潛力評估》研究報告中,對軍民融合或軍民一體化做出了權威性的定義。美國國會技術評估局認為:"軍民融合或軍民一體化是把國防工業基礎同更大的民用科技與工業基礎結合起來,組成統一的國家科技和工業基礎的過程。"這一定義在西方國家較大范圍內得到了認可。筆者也認同這個觀點,具體理解其折射出軍民融合豐富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發展軍民兩用技術、加強技術轉移、實行國防部門采購商業市場上可獲得的產品、技術和服務的策略、在國防采辦全過程推進軍民融合、在部門層次上推進軍民融合、在產業鏈分工層次上推進軍民融合、在科研生產活動的各個環節推進軍民融合。
另外,軍工企業和民用企業的發展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充分認識到軍民融合的戰略眼光和戰略意義。軍民融合的國家戰略將對我國實現富國與強軍的統一,開創國防與軍隊建設新局面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于國,領悟其是統籌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實現軍民良性互動的必然選擇;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和經濟的持續發展;有利于國防基礎能力的提高;也是軍民結合進入新階段的發展要求。于民,給企業提供一個重要機會發展機遇:可以借助軍民融合的平臺將自己技術民用轉軍用,為我國國防現代化貢獻力量;更是拓寬了研究開發的領域,實現企業的長久持續發展。
二、我國國防工業在軍民融合道路中面臨的法律困境
近年來,我國國防科技工業認真貫徹軍民結合、寓軍于民方針并取得了顯著成績,民用工業的發展也朝著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同步發展的方向邁出了堅實的步伐。國家戰略層面的融合,更應該是法律層面的融合是一個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受法律規范和保護的融合。但是,軍民融合機制建設上還沒有適應完全新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在建設軍民融合的長效機制中還存在如下困境:
(一)有些法律法規滯后,缺乏創新意識。
法律具有滯后性,是不言自明。但是,如果法律法規與現實社會脫節差距很大則會嚴重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那么在日漸發達的市場經濟中,由于軍工企業性質存在特殊性,在軍民融合中往往表現出比較傳統守舊的一面,并不是說對現有制度的完善,在有些制度領域缺乏破冰意義的創新制度改革。如建立多遠化的融資渠道讓私有資本進入國防工業領域,在2005年,國務院發布發布"非公經濟36條"框架性提出"允許非公有制經濟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沒有政法部門的推動引導,政策就會流于空談。國防科技成果轉化問題中知識產權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一直都是亟需立法協調。此外,"軍民融合"的制度創新一直都是在政府的引導下逐步開進,也存在軍工企業自發參與的積極性不高,缺乏制度創新的動力問題。
(二)政策法規不完善,存在空白點。
現有許多法規規定的條文過于簡單和籠統,使得人們對最基本的概念難以理解,再如,現行裝備合同過于簡單,違約責任條款幾乎為空白,缺乏配套措施,糾紛解決仲裁條款幾乎等于虛置并且在執行層面缺乏現實操作性。此外,在發展中會有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但由于法律法規部健全,存在盲區,使得管理或缺乏依據,或存在隨意性,尤其是牽涉到各方利益格局的規范與調整,那么推動起來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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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經濟》雜志創辦于1992年,為月刊(上、中、下),國內外公司發行。上旬刊以報道廣西的政法綜治工作為主,報道中國及廣西經濟發展的熱點為鋪。中旬、下旬刊以刊登理論性文章為主,特別是涉及法制建設的理論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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