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的政治部分,而法律思想屬于上層建筑的思想觀念部分,都是受經濟基礎決定的,是為特定的階級服務的,因而是具有階級性的,下面小編推薦優秀法律論文。
摘 要 法律階級性理論,自50年代傳入中國,便引發我國法理界學者的激烈爭論,至今余波未息。爭論主要圍繞法律的階級性與繼承性、社會性、民主性三性質之間的沖突展開,為探究法或法律是否具有階級性、法或法律是否應當具有階級性這兩大問題,各家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但不少學者混淆了法與法律二詞之間的區別,使法或法律的階級性理論研究陷入混亂狀態。本文旨在理清法與法律兩者之間的區別,在確認階級性的研究主體的基礎上,以比較階級性與民主性為視角,對法律階級性的應然性與實然性的問題進行論證分析。
關鍵詞 階級性 應然性 實然性
綜覽法或法律的階級性理論的論述,盡管學者觀點不一,但主要圍繞三個問題展開:其一是法還是法律具有階級性,其二是法或法律是否具有階級性,其三是法或法律的階級性是否應該存在。筆者主要在歸納辨析各家學者觀點的基礎上,為解決法或法律階級性的應然性與實然性的問題提供新的思考路徑。
一、階級性之研究主體辨析
在國內法學界,法與法律二詞常常被混同或等同含義,如“法律價值”、“法律體系”等又常常被稱為“法的價值”、“法的體系”;國內的教課書中常將法或法律定義為同一概念,即法或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因此國內學者在研究法或法律的階級性問題時,有些學者使用了“法”,而有些學者則使用了“法律”。
那么,學者研究的階級性主體究竟是法還是法律?法與法律的概念和本質,中外學者都有過激烈的爭論,法與法律的定義叢生,盡管對法與法律的內涵和外延,學者們有不同的表示方式,但大多數學者認為法與法律存在本質區別。理清法和法律的概念,是研究法或法律的階級性的前提,也對深化認識法或法律的本質屬性有所助益。
法學史上,關于法與法律不外乎三種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法是客觀精神,法律則是這種精神的外化或體現;第二種學說認為,法就是法律,不存在實在法以外的法;第三種學說認為,法是一定的社會事實,即在社會生活中起實際作用的“活的法”。 第一種學說是從應然法的角度對法或法律進行詮釋,第二種學說是從實然法的角度對法或法律下定義,第三種學說則是從法的作用的角度來分析法或法律。
關于法的定義,筆者同意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法不能簡單地等同于法律,根據康德所說,法是“普遍的自由法則”。法應當是自在、客觀、不以單人意志為轉移的整體意志,即絕對理念,它是立法的根據 ,而法律則是這種整體意志或是絕對理念的外在表現。既然法并非是單個人或是某個階層的意志,而是整體意志、共同理性的總和,則法當然是非階級性的,而法律作為這種整體意志、共同理性的總和,也不應當具有階級性。
自然法學派關于法與法律的定義所衍生的“惡法非法”理論為排除惡法提供了正當性基礎,但一國領域之內或國際之間現行有效的,但被當事人、代理人、司法人員等所適用的“法律”并不完全是國家整體意志或是全人類絕對理性的總和的外在表現,即這樣的“法律”事實上是“惡法亦法”的。如《國家賠償法》采列舉的方式有限地規定了政府侵害公民權利的行為獲得賠償的范圍,換言之,不在列舉范圍內的行為,盡管事實上政府侵害了公民的權利,公民也不能根據《國家賠償法》獲得賠償。而在許多國家,民眾、法官都無權擅自排除惡法的適用,需要適用一定的程序對惡法進行審查判定,最典型如美國違憲審查程序,這也是不能完全抑制“惡法亦法”的現象的原因,因此,法律實際上仍存在惡法。筆者認為關于法律的定義,應當從實然法的角度出發,一國領域之內或國際之間現行有效的實在法應當都屬于法律的范疇。在當代中國的立法體制中,法律就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制定法,我國學者研究階級性的主體應當是法律而不是法。
二、法律階級性之爭論
法律的階級性理論,于50年代由蘇聯傳播進入我國后,便引起了我國學者的激烈爭論,而今,西方的理論對我國學者影響的不斷深入,法無本質論、惡法非法論和市民社會優位論等學說對我國法律的階級性理論產生了巨大的沖擊,但這些沖擊是否能真正推翻法律的階級性理論?學者們不禁開始反思,法律是否具有階級性?法律的本質究竟是階級性還是民主性?
(一)對法律具有階級性觀點之反思
《共產黨宣言》中提及“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開始了法律的階級性理論的研究,由于《共產黨宣言》中闡明:“資產階級的法律都是資產階級的意志”,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們當然地認為法律應當具有階級性。然而這些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們錯誤地理解了馬克思的意圖,從語氣上解讀,馬克思不認同體現資產階級意志的法律,但這不能當然推斷出法律是具有階級性的,反而證明了馬克思對資產階級法律的階級性持否定的態度。
1938年,前蘇聯著名法學家維辛斯基代表當時的蘇聯法學界給法下了這樣一個經典的定義:法是以立法形式規定的表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則和為國家政權所認可的風俗習慣和公共生活規則的總和,國家為了保護、鞏固和發展對于統治階級有利的和愜意的社會關系和秩序,以強制力量保證它的施行。 在此基礎上維辛斯基正式提出了法的階級性理論,然究其根本,維辛斯基提出法的階級性理論,是為適應前蘇聯階級斗爭盛行的國情,為鼓舞群眾進行階級斗爭而創造的理論前提,50年代將中國引進該學說,應當是適應中國當時的國情。但今日,階級斗爭已非我國的主要矛盾,統治階級占據我國絕大多數人口,被統治階級幾乎已經消亡,維辛斯基所提出的階級性理論的前提不復存在,法律具有階級性這一觀點不禁令人質疑。
(二)對法律不具有階級性觀點之反思
受民主思想觀點的影響,西方學者提出了一些學說,主要是法無本質論、惡法非法論和市民社會優位論,這些學說與法律的階級性理論存在沖突,因此,我國部分學者對法律的階級性理論再次展開深層次的反思,認為法律的階級性理論陷入了危機之中,但筆者對此持有不同的觀點。
反本質主義的代表人物維特根斯坦提出了否定本質主義的核心概念“家庭相似”,這一概念強調世界上各種現象之間不存在絕對的普遍本質,而是像一個家族的成員那樣,彼此之間顯示出各種不同的相似性。 法無本質論學者采用了反本質主義的哲學立場,認為既然事物都不存在本質,則法律也當然沒有本質,法律的本質是否為階級性就沒有討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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