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機動車輛迅猛增加,對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道路交通安全顯得越來越重要,如何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成為是國家和社會的共同關注的問題。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早已在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同期生效的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雖有利于規范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但我國每年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數和死亡人數均仍排在世界的第一位。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上,還是存在著諸多問題,如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歸責原則,賠償責任的賠償原則、標準等還有待進一步探討。由此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的確定,歸責與賠償進行論述。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主要發表法學學術理論文章,辟有法律文化與法律價值、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人權與法制、部門法理學、法制現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學新問題研究、域外法評、長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實踐等欄目,注重學術性、專業性、知識性。
一、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據,但在責任主體及范圍的規定上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抽象,致實踐中操作和把握的難度加大。道路事故造成損害的情形比較復雜,很難對賠償責任主體作出一致的認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此作了如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繼承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表述,由此確立了我國機動車道路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有:
(一)直接賠償原則。此種情形主要造用于機動車駕駛方存在過錯,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權利義務的直接承受者。
(二)先行墊付原則。針對的情況主要是未參加強制性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含僅有部分賠償能力的情況)以及未查明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為不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無法實現,立法上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實踐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價值原則,責令直接責任者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三)替代賠償原則。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方承擔的替代責任,即由保險公司在責任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而在現實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是復雜的,難以統一的對責任主體做出認定。實際中事發生后,還有象機動車輛征集單位、分期付款購買的機動車、被盜機動車輛、存在雇傭、租賃、借用關系的機動車輛、在維修當中的機動車輛、所有人指令駕駛員為他人無償搬運物品的機動車輛、經濟利益歸他人所有的機動車輛、第三人擅自駕駛的他人的機動車輛如何確立責任主體等等一系列問題。如果僅依照法律的字面規定,概然地確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顯然會與立法精神和物流行為實際相違背,造成司法與社會實際不符,因此有必要視具體情形而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運行所致,對機動車享有支配、使用、支配和收益的人員范圍比較廣泛。責任主體既可以是駕駛員和機動車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借用人、承租人、受雇人、機動車所有的單位的職工,甚至可以是盜車者和第三人。因此,必須確立一個比較固定的完整的認定標準,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可執行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就該類問題作出一些規定和解釋,為我們具體實踐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依據,但不是很完善,需要我們的司法者在具體適用中運用一定的立法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并結合法律價值進行處理,以達到個案平衡。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性質及特點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與一般侵權責任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侵權物的特殊性。主要是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是一種高速運輸工具。它們行為時,對周圍環境具有一定的可預見或能性的危險性。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發生,我國法律規定是出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行為人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只能是過失,而不能是故意。如果是故意造成危害社會的,則是屬刑法調整的犯罪行為,而且不能是交通肇事罪。
3、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上的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四個要件構成,即由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和過錯組成要件,其免責事由一般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需由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即可構成,不需四要件齊備,其免責事由一般應由法律做出規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為造成人身傷亡的,那么其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他人人身,即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或生命權,而且還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權益,也可能造成受害人今后某些權益的喪失,如致人傷殘,使人部分或全部喪失機體的某種能力,不能獲得或少獲得收益,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其對被扶養人扶養等;造成財產損失的,侵害的對象是他人財產,既包括已即得的財產權利也包括將得的財產權利。實際中。道路交通事故行為往往同時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就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后,根據何種標準和準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原則的基本準則。當前,世界各國對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歸責原則大致有四種:一是過錯責任原則;二是過錯推定責任;三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四、公平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其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就是行為人行為時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有特殊要求:1、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2、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告只需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及與其有因果關系。
(三)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只要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仍是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其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問題的認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適用。
(四)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要注意:1、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無過錯。2、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確定,應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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