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事故中的責任人對受害人應當承擔的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也隨之不斷攀升,在對損害賠償責任劃分時,責任人與受害人對自己承擔責任多少的爭議也越來越多。因此,合理分配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轉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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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交通事故案件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給我們人身、財產以及社會財產造成了不小的損失。這就要求我們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首先,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責任劃分,分清主要、次要責任的承擔者;其次,根據所承擔的責任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客體。這樣劃分責任能夠方便快速的處理交通事故,為案件的處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交通事故的分類及構成要件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為四類: 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四類。
第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四要素” :
(一)第一個構成要件必須是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
這個構成要件中的重點是在道路,這里的道路不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一般的道路,而是指專門供車輛、行人通行的道路,即通常所說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例如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停車場等。鄉村供通行的道路、通向單位內部的道路或者在單位內供大家公共使用的道路,都屬于該范圍,但是單位里的停車場和單位里自己使用的道路不包括在該范圍內 。
(二)第二個構成要件是機動車輛發生事故
機動車是該構成要件的重點,是指在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必須是該事故中的一方,這就包括事故雙方可以都是機動車,也可以是機動車是事故一方,非機動車是事故另一方。機動車輛范圍很廣,如小汽車、公交車等等都屬于機動車范圍,但是火車、有軌電車等卻不屬于機動車范圍。如果發生事故的雙方是非機動車輛,例如甲騎著自行車撞上了也騎著自行車的乙,或者甲騎著自行車撞上了正在走路的乙等,這都不屬道路交通事故。
(三)第三個構成要件是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機動車發生的事故若要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則該機動車還必須滿足處于運行狀態這一條件,否則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該要件中的運行,就是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既包括機動車從A地到B地的整個過程,也包括正在轉彎、正在倒車或者正在剎車的機動車。若機動車不是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則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例如A在駕駛機動車時不小心撞上停放在路邊的機動車,這就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四)第四個構成要件是存在對受害人造成損害的事實
是否對被害人造成了損害是構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個最重要的構成要件,若是受害人沒有損害,是不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的。而在實踐中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只有人身損害一種;有的人則認為,損害有人身和財產兩種。本人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如果在處理交通事故中只解決了人身損害而不解決財產損害,這就不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公安交管部門對此做出的責任認定,當事人是否簽字對認定沒有任何效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最便宜的解決方式就是雙方調解賠償。經過雙方調解,受害方可以在最短的時間里拿到賠償款,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會給雙方節省很多時間。這樣雙方就不用通過打官司來解決這個問題,既為雙方節省時間和財力,同時也避免了司法資源的浪費。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雙面性,調解方式也不例外。調解方式帶來的最常見的負面影響有:受害人反悔或者賠償義務人反悔等等,這樣就導致調解失敗,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經過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人民法院是否還要立案受理該訴訟呢?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時,首先審查各方的交款憑證和補償協定,如果只是列明一次性給多少錢,而沒有詳細的賠款項目,此時法院就會受理該案件。所以說,調解對處理交通事故有好處,但也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處理。
三、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確定該案件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正確處理此類案件的前提條件,根據現行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承擔者依情況而定。這就使得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變得十分復雜,對于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解決十分不利。在實踐中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所有人駕駛自己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主體
所有人駕駛自己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對于所有人來說,既是運行支配者,又是運行利益的獲得者,所以所有人自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了。
(二)駕駛盜竊得來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賠償責任主體
如果是駕駛偷盜的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在實踐中對此類案件中的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有不同的意見。對于此類事故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定,即賠償責任理應由肇事者承擔,所有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盜竊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機動車所有人不是責任主體。雖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是在實踐中還是存在很大問題。與國外其他國家立法相比較,國外在此方面的立法比較完善。例如日本,對此種情形存在兩種學說,一種是“管理責任說”;另一種是“客觀認定說”。因此,我們可以得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有缺陷,應向國外立法比較完善的國家借鑒學習,完善我國的立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擅自私用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
對該情形下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擅自私用駕駛。擅自私用駕駛就是指為了私用未經所有人同意而擅自駕駛車輛的。在實踐中,對他人車輛擅自駕駛通常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如家人、朋友、親戚、)之間存在特定關系而發生的擅自駕駛。對于這種情況,雖然所有人事先沒有同意駕駛人駕駛車輛,但是可以得知或者推知所有人同意的意思,即若駕駛人向所有人請求,所有人會同意的,即可以理解為所有人將自己機動車出借給他人,根據對《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可以理解為,機動車在沒有強險的情況下,所有人將自己的車輛借給或者租給了其他人,若此時發生了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機動車所有人明知他人是無證駕駛或者酒駕等,這種情形下所有人存在過錯,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所有自然而然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了;二是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借給或者租給他人時,不存在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是與所有人意思相違背的擅自駕駛。這種情況下,所有人不知道他人駕駛自己的車輛的行為,并和駕駛人之間沒有特定關系,該駕駛行為就與所有人的意思相違背。這對于《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的基本規則同樣可以適用,只是不同的情況與所有人過錯的認定之間有區別。
四、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認定
依照我國法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因此實踐中,處理交通事故分析當事人責任時,首先,我們需要調查清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是該事故后果產生的原因,如果該后果不是由當事人的行為造成的,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也不能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對于這種情況,公安機關就會在責任書中表明當事人無責任。生活中這種案例也比較常見,例如在追尾交通事故中,后車撞上前車,即使前車司機是無證駕駛,對于該事故也不承擔責任,而由后車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其次,在確定當事人責任時,還需要看當事人的行為在該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即當事人的行為對該事故后果的產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在實踐中判斷當事人行為作用的大小,則決定了如何劃分責任。如果當事人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作用大則承擔主要責任;作用小則承擔次要責任;作用相當承擔同等責任;無作用不承擔責任 。
五、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法律支持的賠償項目有一定的范圍,包括住院期間的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宿費等各種合理費用。在實踐中,損害賠償通常包括兩部分:一是財產損害賠償,如車輛損壞、物品損壞等等,這些都是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的常見表現。對于這些損失,民事賠償方式主要有返還該財產,或者對該物品恢復其原狀,或者對其進行修理、重做、更換,以此來賠償損失,這些賠償方式可以并用,或者也可單獨使用。二是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比較廣,如誤工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等,都屬于人身損害賠償。以下將通過一個案例對此進行分析:
2015年3月22日凌晨時分,被告人駕駛貨車,將行人尤某乙、汪某某撞倒后,尤某乙、汪某某由被害人羅某某送往醫院醫治。尤某乙經搶救無效死亡,汪某某轉院治療。當日,被告人羅某某被抓獲。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主要責任由被告人羅某某負責,次要責任由被害人尤某乙、汪某某負次責。另查明,該肇事車輛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被害人汪某某住院治療期間,共支付96783.49元。被告人及保險公司向王某某共支付4萬元。在此期間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尤某乙親屬與羅某某達成了協議,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19萬元(包括保險公司賠償款11萬元),被告人羅某某的肇事車輛歸尤某乙親屬所有。但由于汪某某不同意調解,導致調解沒有成功。
后經法院審理認為,羅某某應對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法院經查確定醫療費為93928.49萬元;誤工費11340元;住院伙食費736元;護理費1610元;住宿費1408元;傷殘鑒定費1200元;交通費724.8元;殘疾賠償金結合本案具體情況,酌情確定為50000元;營養費無醫療機構加強營養的意見,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不予采納。羅某某對尤某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經交警大隊調解,達成賠償協議,羅某某及保險公司已賠償尤某乙賠償19萬元,肇事車輛歸尤某乙,故對其余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六、結語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交通事故糾紛是最常見的方式,但是如果交通事故都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必然會增加司法部門的工作量。為了有效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快速的使受害者獲得合理賠償,交通管理部門首先應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負的責任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然后進行調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再走司法程序,這樣既節省了當事人的時間,使受害人快速獲得賠償,又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注釋:
趙洪亮.淺談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管理.2005(2).
張明楷.刑法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梁慧星.論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法.法學研究.1991(2).45.
段麗麗.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及主體確定.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2).65-69.
孫玉榮.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特殊責任主體研究.法學雜志.2014(3).76-84.
萬尚慶、常明明.論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法學雜志.2014(10).60.
薛菁菁、馬社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的理論與方法.交通企業管理.20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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