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重慶市轄區內人民法院審理部分刑事案件的分析, 發現重慶市部分偵查人員、公訴人員、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根本要求的問題, 為真正實現刑事訴訟法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雙重目標, 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動態研判, 對刑事偵查質量保持高壓態勢, 從源頭上確保刑事案件質量;公訴機關必須進一步加強證據審查監督力度, 發揮檢察機關刑事案件“過濾功能”的作用, 同時重視庭前準備, 提升出庭質量;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人員必須提高駕馭庭審的能力, 樹立證據裁判意識, 確保審判客觀中立。
《法律適用》(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辟有特別策劃、權威訪談、問題探討、學術前沿、案例評析、新法新、國外司法、法律適用信箱等欄目、讀者為法官、檢查官、律師及政法院校相關專業師生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立法概覽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用于調整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 解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的法律規范。[1]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而漫長的過程。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后, 我國進入社會主義法制的初步探索階段, 逐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庭組織通則》《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195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正式頒布, 并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條例 (草案) 。195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 (草稿) 》形成。1963年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 (初稿) 》。但這些草稿、初稿皆未正式形成法律文件。直到1979年7月1日, 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刑事訴訟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標志著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逐步走向完善。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活動, 修改和補充刑事訴訟法施行中存在的部分問題, 又逐步頒布了一系列刑事訴訟的決定和單行法規。1993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重修刑事訴訟法, 并將其納入立法議事日程。經過三年的論證、研討和修改, 1996年3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正式公布, 1997年1月1日正式實施。[2]從我國刑事訴訟實踐的現狀來看,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公檢法三機關的職權配置以及刑事訴訟活動的程序設計上是科學的、合理的。但是, 隨著人民群眾司法意識的不斷增強以及我國民主法制的不斷健全, 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必將落后于社會現實, 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 有必要進一步予以完善。[3]2011年再次啟動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2012年3月1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以下簡稱刑訴法) 的決定正式公布, 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它較之舊刑訴法不僅在刑事訴訟制度方面有重大變動, 而且在刑事訴訟理念上也有重大轉變, 新刑訴法不僅對刑事審判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且對偵查人員、公訴人員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刑訴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實證研究
修訂后的刑訴法要求以庭審為中心, 通過分析重慶市人民法院審理的現行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的部分刑事案件, 發現偵查人員、公訴人員、審判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皆存在一些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要求的問題。
(一) 偵查階段偵查人員辦案中存在的問題
1. 客觀證據收集不全面。
有的案件偵查機關證據意識欠缺, 對應當收集、固定的證據未及時收集、固定, 影響證據鏈的完整性。[4]重慶市公安機關基于考核的需要 (僅以起訴的人頭數為考核標準) , 偵查方向不完全正確, 導致證據收集不全面、固定不及時, 只收集構成某一罪的證據, 而忽視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數罪時, 對數罪的證據的收集。在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中表現的尤其明顯, 如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時, 很可能還涉及到販毒行為, 公安機關卻只收集容留吸毒罪的證據而忽視其販賣毒品罪證據的收集, 從而導致其販賣毒品罪的證據不足。還有些本是涉嫌販賣毒品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為了輕易偵破案件, 卻向著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方向收集證據, 從而導致案件定性發生偏差。還有些案件中, 公安機關只對毒品交易時現場查獲的少量毒品固定證據, 而對臨時查獲的大量毒品 (比如隨身攜帶的、家中另外查獲的) 不注意收集固定證據, 導致打處不力, 放縱犯罪分子。相反, 有些偵查人員人權保障意識淡薄, 僅以考核為中心, 不顧犯罪人的正當合法權益, 不依照刑事訴訟法辦理案件, 嚴重程序違法, 人為導致加重犯罪人的刑期。如重慶市N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何某某非法拘禁案, 何某某提出其前科由重慶市S縣人民法院審判時, 其在N區的犯罪事實已經被N區公安機關掌握, 并要求N區公安機關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到S縣人民檢察院一并提起公訴, N區公安機關基于考核的需要, 故意不移交何某某在N區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 待S縣人民法院判決后, 且在何某某刑滿釋放之日將其抓獲, 并將卷移交N區人民檢察院后向N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 訊問活動嚴重不規范。
新刑訴法實施后, 部分案件依舊存在訊問過程不規范、不文明的情況, 個別案件存在訊問的錄音錄像與訊問的筆錄在時間上不一致的問題, 甚至出現訊問的錄音錄像內容與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存在較大出入的問題。有的指供、誘供比較明顯, 甚至個別案件中存在刑訊逼供的重大嫌疑, 嚴重影響證據效力和案件質量。如重慶市C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某盜竊案, 李某某在庭審中提出偵查機關存在刑訊逼供行為, 造成其雙腿和臉部受傷, 經啟動非法證據調查核實程序后發現, 偵查機關在將李某某抓獲后、押入看守所前44個小時里, 對其訊問了六次, 僅在最后一次進行了時長55分鐘的錄音錄像, 綜合其他證據材料認為不能排除李某某受到刑訊逼供的可能, 相關情況直接影響該案證據采信結果。
3. 同步錄音錄像執行不到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 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 保持完整性。”但在司法實踐中, 有的案件未按要求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有的未保存或未移送相關錄音錄像資料, 有的案件存在有圖像、無聲音等情況。如重慶市N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李某某運輸、販賣毒品案, 李某某既有販賣毒品罪的前科, 其運輸、販賣的毒品數量又高達150余克, 其行為本屬于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 但是偵查機關對其訊問并沒有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導致嚴重程序違法, 最終導致該案只能由重慶市N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重慶市N區人民法院不得不對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 公訴階段公訴人員辦案中存在的問題
1. 公訴機關對證據瑕疵把關不嚴。
少數毒品案件中, 偵查機關在毒品的提取、鑒定等環節存在瑕疵, 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留下了隱患, 特別是一些涉及多起事實或罪名的案件, 在案件主要犯罪事實清楚的情況下, 公訴機關對涉及其他部分事實、罪名的證據審查存在疏忽, 導致審判環節無法予以認定。如重慶市C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某販賣、制造毒品案, 起訴書指控的在張某某主臥室內查獲的總重為30.5克的多包毒品無法認定, 因為查獲的30.5克的多包粉末、晶體雖然經過檢驗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但沒有作含量鑒定, 具體含量不明, 而毒品稱重、提取檢材的同步錄音錄像反映, 公安機關將毒品疑似物先后直接倒在同一衡器上進行稱量, 且使用同一器物從不同毒品疑似物中提取檢材, 在此過程中沒有進行必要的物理隔離, 不排除被查獲的30.5克的多包毒品被其他毒品污染的可能性。
2. 證據舉示不符合庭審實質化的要求。
隨著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深化, 對庭審活動的要求愈趨嚴格, 公訴機關在做好案件審查工作的基礎上, 應當注重嚴格按照庭審實質化的要求和訴訟程序規定充分開展法庭訊問、舉證、質證等工作, 保障庭審效果和案件質量, 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種體現。[5]如重慶市第Y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秦某某搶劫、故意殺人案, 一審庭審記錄和錄像顯示, 在庭審過程中對于多份證據未進行舉證或者舉證不充分, 這些證據包括案發現場、拋尸現場等多個現場的現場勘驗照片、提取痕跡、扣押清單、物品登記表以及人身檢查、辨認指認的筆錄、照片、鑒定意見等關鍵證據。二審過程中, 雖然公訴人對該二十余份證據補充進行了舉示, 但由于本案系死刑案件,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將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 屬于程序違法, 應將案件發回重審。
3. 對量刑事實和情節認定不夠準確。
既重視定罪事實又重視量刑事實, 是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公訴機關應當切實轉變觀念, 在注重對定罪事實證據審查的基礎上, 對于可能影響量刑的事實、情節等, 應當強化審查力度, 力求認定和表述準確。如重慶市多起應當區分主從犯的刑事案件中, 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時并沒有區分主從犯, 后判決書中認定區分主從犯。又如重慶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楊某某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案中, 公訴機關將被告人楊某某在待出租的房屋內搶劫被害人的行為認定為入戶搶劫, 但待出租的房屋不具備“戶”的特征, 不應當認定為“戶”。當然, 該問題也可能是法檢系統在認識上存在分歧導致。
(三) 審判階段審判人員辦案中存在的問題
1. 程序公正意識不強, 訴訟權利保障不足。
審判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 至關重要。不僅要充分保障實體公正, 更要保障程序公正, 只有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的正義才是真正義, 才是真正的保障人權。在一些特殊案件中, 對于訴訟程序的特別性規定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特別是對于委托辯護、聘請翻譯等事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事項, 要提高辦案風險意識和程序保障意識, 防止因程序問題影響案件質量。如重慶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瓦某某盜竊案, 二審中瓦某某辯解稱其系少數民族, 不通曉漢語語言, 且提出需要翻譯的要求, 因此, 應當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語言的權利, 為其提供翻譯人員。但從公安機關提訊的情況以及一審審理的情況看, 瓦某某口頭表示不需要聘請翻譯人員, 瓦某某關于不通曉漢語的辯解有虛假成分, 但由于其確系少數民族, 法律規定賦予其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 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 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二審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對被告人的供述全部予以排除。同時也可見一審審判人員以及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訴訟權利保障意識不強。
2. 證據裁判意識不強, 中立公正立場不足。
現代刑事訴訟的結構是要形成控辯雙方積極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模式。現代刑事訴訟的根基在于證據, 證據既是裁判公正也是定罪量刑準確的唯一性標準。特別是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以及司法責任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 刑事審判人員不應當對起訴有質量問題的案件進行遷就, 必須正確處理好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公、檢、法三機關原本就存在著天然的親緣關系, 互相配合的規定誘導和強化了偵、控、審一體化的傾向, 產生了事實上的制約不足、配合有余。事實上, 一些審判人員基于“怕”檢察機關抗訴扣分的考核指標, 對一些有起訴質量問題的案件進行遷就, 對案件的處理進行協調, 完全失去了法官應居中裁判、且僅以證據為裁判標準的立場。
三、刑事司法人員應當采取的對策
(一) 加強動態研判, 確保偵查質量
偵查是每一個刑事案件的開端, 偵查依法進行有確保“水流”不被污染的作用。隨著法治現代化進程的推進, 偵查機關及偵查人員應當對偵查質量保持高壓態勢, 著力完善案件偵查質量保障機制。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推進, 偵查機關也應當不斷探索和完善與司法責任制改革相適應的刑事案件偵查辦理模式。[6]同時要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 積極探索公訴引導偵查的辦案思路, 確保偵查工作依法進行, 確保證據材料確實、充分。對于偵查過程中常見的不規范問題,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通過建章立制和強化監督的方式予以遏制, 對于偵查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一些新問題、新變化, 在接受檢察機關監督的同時,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及時關注, 加強應對, 確保證據審查重點突出, 偵查監督有的放矢。
(二) 重視庭前準備, 提升出庭質量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斷深化, 對公訴工作形成了強有力的倒逼效應, 并且, 伴隨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推進, 審判人員對于起訴質量問題進行遷就, 或者法檢兩家就案件處理開展協調的空間將被大幅擠壓甚至不復存在。為此, 公訴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庭審實質化的要求, 及時樹立證據意識的觀念, 強化庭前關鍵證據的復核, 對重要證人、見證人當面復核, 對重要案發現場親自查看, 增強辦案的親歷性, 重視同步錄音錄像的審查, 結合證據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辯解, 有目的性、有針對性的進行查看, 嚴格排除非法證據, 加強證據審查監督力度, 發揮檢察機關刑事案件“過濾功能”的作用。同時, 必須以審判為中心, 重視庭審舉證、質證等活動, 通過在法庭上分析證據、闡釋法理、反復論辯得出使法庭信服的結論, 對于重大刑事案件、證據較為薄弱的刑事案件以及控辯爭議較大的刑事案件, 要強化論證說理, 堅決杜絕“打包舉證”。[7]
(三) 樹立證據意識, 強化審判中立
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司法責任制改革的不斷推進, 審判人員必須嚴格樹立證據裁判意識, 居中裁判, 刑事審判庭應當繼續保持對案件質量的高壓態勢, 確保司法改革后放權與限權相結合、辦案與監督相促進, 保障刑事審判權的有序運行和平穩過渡, 避免案件質量因改革而出現大的起伏和波動。審判人員應在庭前熟悉案卷材料, 把握問題關鍵, 制定庭審預案, 理清控辯雙方爭議焦點, 將回避等程序性問題解決在庭前, 確保庭審公正、高效開展。同時, 審判人員必須提高駕馭庭審的能力, 正確引導控辯雙方圍繞案件的焦點、疑點、分歧點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及時制止與案件無關的和明顯重復的陳述, 合理把握庭審的節奏, 并嚴格按照庭審實質化的要求, 將案件事實真相查明在法庭、內心確信形成在法庭。[8]
四、結語
刑事訴訟法在國際法學領域一直被稱作“小憲法”, 因為它不僅保護善良人的合法權利, 而且保護犯罪人的合法權利。雖然在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 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項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載入憲法條文中, 但是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 司機機關作出的裁決文書皆不會直接引用憲法條文, 并且有些刑事司法實踐者認為, 我國尚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 暴力犯罪持續增加, 刑事發案數量一路高漲, 如果減輕對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 我國社會治安狀況無法得到根本好轉。因此, 應當加大打擊犯罪的力度和廣度, 這種刑事司法意識的存在直接導致了司法人員不重視甚至漠視犯罪人人權保障意識的形成。新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其任務條款中, 明確表明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不僅要打擊犯罪, 也要保障人權, 更要堅持二者并重。這不僅表明新刑訴法進一步落實憲法對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 而且表明新刑訴法的基本職責在于尋求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平衡。刑事司法人員特別是那些重刑主義者、人權保障意識淡薄者必須改變原有的刑事訴訟理念才能真正做到新刑訴法的基本要求———嚴格依照刑事訴訟程序辦案。刑事司法人員只有認真學習刑事訴訟法, 深刻領悟各法條的真諦, 認真領會立法者修改意圖, 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 才能真正通過刑事司法實踐將刑事訴訟法的每一條款落到實處。[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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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卞建林, 張璐.關注法律實施研究熱點問題——2014年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J].人民檢察, 2015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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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沈德詠.樹立現代刑事司法觀念是正確實施刑事訴訟的必由之路[J].人民司法, 2012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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