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會群體存在的形式,也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一種制度。在一個家庭中存在著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關系,但夫妻間的關系是家庭關系中最為復雜的,而夫妻間的財產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一個家庭的和諧穩定。當前,我國社會經濟在不斷發展,夫妻間的財產關系也變得更加多元化,現實生活中開始出現愈來愈多的婚姻財產糾紛事件,這從側面說明了我國的《婚姻法》在夫妻約定財產制上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因此,我國在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第十九條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中進一步確定了夫妻財產約定這一重要制度,并明確指出了夫妻可約定的基本內容、有效條件、約定時間、法律效力等。這一制度賦予了婚姻關系中雙方當事人自由選擇是否進行財產約定的權利,充分體現了該制度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也進一步體現了我國法律的民主化。
《法律方法》是山東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山東大學法律方法論研究中心”主辦,2002年由陳金釗、謝暉教授創辦的法律方法專業研究集刊。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之概述
在我國古代的宗法制度下,家族的利益及其家庭的財產都掌控在最高族長手中,夫妻對其個人財產并沒有實質的支配權。后來隨著社會的變革,“夫妻共同財產”一詞逐漸出現,開始為人們所知。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概念
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其他法律制度不同,它是以一種契約的形式來規定夫妻雙方財產如何分配的一種法律制度。其主要涉及到婚前或婚姻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如何清償債務、婚姻解除時如何清算財產等事項。 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形式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前者是指在法律上對夫妻財產約定所做出的具體規定,許多國家僅有這一種立法形式。而后者則是基于民法理念產生的,它是指通過訂立合同或協議等形式來確定夫妻財產權利的方式,本文主要論述的是約定財產制這一形式。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類型
夫妻約定財產制分為兩種:自由式和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
自由式的約定財產制,是指協議內容由夫妻雙方自由擬定,法律對其沒有進行太多干涉,只要內容真實合法,那么協議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的民主原則,適用于英國、日本等國家。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其約定財產的類型,夫妻雙方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選擇,但不能逾越法律。這一制度防范了協議的不公平性,有利于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也正因如此,這一立法形式被法國、德國等大多數國家采用。
二、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基本內容
(一)可約定的財產范圍及主要內容
自由式的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我國《婚姻法》的現行財產制度,其中第19條明確規定了約定范圍僅限于夫妻財產,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姻期間所得財產,既可以就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就部分進行約定;既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權、使用權、管理權等,也可以約定家庭費用的支出、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
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可約定的財產包括:貨幣、房屋、首飾、股票等等。如若相關約定并不明確,導致無法確定財產的歸屬權,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來劃分。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有效條件
財產約定的有效條件應該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主體方面。約定的雙方必須是經法律程序登記的合法夫妻,而且應該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同居但沒有登記結婚的不符合該項法律制度。
二是主觀方面。約定的合同必須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必須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一致協議,排除被脅迫等不真實內容的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其做違背自身意愿的事情。
三是內容方面。約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不違反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
四是形式方面。約定的形式通常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大多數人都采用書面形式,因為通過書面協議可以更加明確約定的內容,同時具有法律效力,使協議內容公開化,以免將來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
(一)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概念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即國家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財產約定所達成書面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一種活動。 夫妻決定進行協議公證時,公證機構需要以相關法律為基礎,對其財產約定的內容以及財產分配的歸屬進行嚴格的考核。此外,公證機構還應當對當事人的身份進行調查,主要考察以下幾個方面:夫妻雙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是否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愿;當事人身份證件以及財產權屬憑證是否真實有效;協議中是否有違反法律的內容等。公證人員應當秉承客觀、嚴謹的工作態度,以免將來發生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維系。由于在婚前辦理了財產公證,所以對夫妻共同財產會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避免在婚后由于財產歸屬權的問題而迫使感情分裂。而且婚前財產公證不僅能夠維護夫妻各自的財產權,同時也使婚姻中的一方在心里產生壓力,在這樣的壓力下,有利于長期維護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穩定。
二是有利于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家庭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最終分散,而夫妻財產問題便成為了最受關注的問題。當一方發生惡意行為而另一方卻無法出具應有的證據,導致夫妻關系紊亂,甚至走上法庭的事件時有發生。這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公證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當今社會下,證據是法律制度的根本,而婚前財產公證就起到這樣的作用,它不僅能夠減少財產糾紛的發生,還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自身的利益。這樣的一紙公證,既明確了財產約定的內容,又得到了相關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夫妻雙方均具有一定的約束力。當婚姻關系出現問題時,可按照公證書明確分配財產,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三是督促夫妻共同承擔財產風險。目前,大多數家庭為提高生活質量而傾向于投資一些理財產品,例如高風險、高收益的股票和基金,但風險具有潛在性、隱蔽性,一旦發生就會產生不可估計的后果。若夫妻雙方中一方因此而背上債務,則另一方就有可能會選擇解除婚姻關系來逃避債務。而夫妻財產約定打破了這一現象,財產約定不僅劃分了夫妻的共同財產,也明確了夫妻應當共同承擔的責任與債務,這無疑使夫妻雙方對家庭有了一種強烈的責任感,由此體現了財產約定的重要性。
四、提出完善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建議
(一)明確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時間
對于財產的約定時間,目前有兩種規定:一種是夫妻雙方可以自由選擇約定時間,在婚前、婚后都可以進行約定;第二種是在婚前或結婚時可訂立財產約定,但一旦結婚后雙方不得訂立契約或改變原有契約內容。我認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應該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權,允許其根據自身的不同情況來選擇財產約定的時間,這也可以體現出法律的民主性。
(二)進一步完善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
如今經濟的發展對家庭產生著很大的影響,每個家庭的婚姻關系和財產狀況都在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因此,法律在明確財產約定內容的同時,還應該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特別的規定,以滿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例如,夫妻雙方應該知曉家庭日常的經濟收益與支出,不得隱瞞另一方;應明確雙方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問題;還應明確弱勢一方在婚姻中應受到的保護以及享有的權利。
(三)建立夫妻約定財產登記制度
財產登記制度是對財產的一種公示制度,而在我國《婚姻法》中,并沒有規定登記、公證等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財產約定的積極作用,很難保證雙方的根本利益。所以,為了更好的完善該制度,我認為可以在婚姻確立時對財產以及歸屬權進行登記,這樣一來不僅使夫妻財產產生了公信力,更有利于保障雙方的利益。
五、結論
綜上所述,與之前的婚姻法相比,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健全和完善了夫妻財產關系體系,是婚姻立法的一大進步。而夫妻財產約定則以另一種方式完善了婚姻法當中對夫妻財產規定的漏洞,促使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體系更加完善。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仍處于萌芽和發展的過程中,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改進。同時也希望這一制度在今后的立法中能夠更加科學、合理、實用,盡可能的適應社會的各種復雜情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做出巨大貢獻。
注釋:
許秋莉.論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適用.法制與社會.2015(9).58-65.
羅志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及其相關問題.法制博覽.2016(7).160-161.
王志強.淺談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才智.20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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