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習近平同志提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在新形勢下審計機關如何加強對權力制約與監督,構建更加完善的審計制度籠子模型體系,從而更好發揮好審計“免疫系統”和“安全衛士”作用,是當前審計面臨的重大課題。本文從“雙軌制”制度、審計整改制度、審計問責制度等方面,提出構建全新審計制度籠子模型體系,為完善審計制度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提供參考。
關鍵詞:審計制度 審計整改 審計問責 審計論文發表代理
一、引言
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已有政府審計制度理論進行了大量研究,文碩(1990)在《世界審計史》中,將國外審計體制模式概括為四種:立法型審計模式、司法型審計模式、獨立型審計模式、行政型審計模式。我國審計制度是屬于行政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各級審計機關作為政府一個職能部門隸屬于政府行政部門管理,根據各級政府賦予的工作職責與審計權限實施審計,最終對各級政府負責。我國行政模式審計制度是因政治、經濟發展雙重因素而確立,這也客觀符合了我國基本國情,從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各級政府所賦予審計職能。隨著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不斷加快、制度日趨完善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確立,各級審計機關工作重點開始逐漸轉移到同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和決算審計上來。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部門就成為各級審計機關直接被審計對象、被監督對象,從而一方面影響我國“內部審計”的行政模式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審計監督的范圍和審計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受到較大影響。特別是當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動與法律不一致或者存在短期行為時,當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活動與各級政府部門存在利益沖突時,由于我國政府審計機關采用是行政模式,不完全具備實質性獨立,因此很難對各級政府部門財務活動、財務績效、經濟責任做公平、公正、客觀的審計監督。基于此,我國政府審計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如何完善政府審計制度,如何更好發揮各級審計機關審計職能,如何發揮好審計“免疫系統”和財政資金“安全衛士”作用,構建完整的審計制度籠子模型體系是本文嘗試寫作的緣起。
二、我國政府審計制度起源及現狀
(一)我國政府審計制度起源
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建立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采用國家各級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部門行政管理模式,這與我國當時政治環境和經濟現狀相吻合。一方面由于當時政府部門履行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情況無法客觀進行監督,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門尚未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各級政府部門作為國家管理機構,不僅要制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控國民經濟發展全過程,還要對政府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因此,當時國家審計機關實質上是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而非外部獨立審計(即目前政府審計)。為了及時全面組建政府審計機關,1983年審計署正式成立,標志著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分級審計的行政模式審計體制全面組建完成。審計署隸屬于政府,是我國政府審計中最高審計機關,獨立作為國務院的一個職能部門存在,對政府負責。各級地方審計機關接受雙重領導,行政管理上隸屬各級地方政府,審計實務中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指導,這種“雙重領導”體制的行政管理模式政府審計制度的確立符合我國目前基本國情。隨著社會監督力度提升和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地方各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難免受到諸多因素限制,不能很好地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審計獨立性在某種程度上會受到影響。
(二)我國政府審計制度現狀綜述
1.“雙重領導”體制模式。根據我國《憲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所賦予權利獨立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同時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我國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具有三個基本特征: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機制;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行政上直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領導;縣級以上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指導與監督。
我國政府審計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初衷是要加強各級審計機關工作的一致性和獨立性,一方面有利于各級審計部門工作的統一領導,另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能夠較好地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在本地政府的領導之下,因地制宜地組織實施審計,從而更好發揮審計監督職能。然而,當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發生短期沖突時,地方審計機關就會處于兩難境地:如果其堅持維護國家利益,就會受到當地政府的干涉,甚至是行政上強烈干預;若服從地方政府本意,卻又與審計立法的宗旨相違背,甚至還會受到上級審計機關的批評。因此地方審計工作必定會阻礙重重,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從而會削弱審計獨立性,制約審計監督作用的發揮。
2.審計整改制度存在“空間”。在實際執行審計工作中,各級審計機關查出大量違規違紀行為并依法作出審計處理決定書,但審計處理決定在執行中困難重重,文富恒(2013)研究發現有體制、機制、客觀及主觀等多重因素,追其根源大致有以下方面:(1)審計制度導致審計獨立性降低。在行政模式下審計機關實際上是政府內設機關,領導既要管理財政資金又要負責審計工作,當兩者利益發生沖突時,往往采取措施是“內部消化法”,從而導致“審計業務難,審計整改業務更難”情形頻頻出現。(2)公共財政建設滯后性嚴重削弱審計整改的基礎條件。各級政府的財政資金收支活動成為各級審計機關監督的重要對象。基于此,高效性、規范性、明晰性財政體制是審計機關監督的良好基礎。但是,我國很多地區財政收入與支出的矛盾依然較為突出,一些地區的財政資金來源甚至主要依靠于上級政府轉移支付,從而導致下級部門很難編制完整準確財務預算,預算執行情況更是流于形式。同時,各級政府財權和事權嚴重不配比,財權上移,事權下移;上級出臺政策,下級為政策 “埋單”;中央財力有余,基層財力捉襟見肘。從而導致審計部 確處理好審計與被審計關系,堅持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形成不僅僅是查問題,而是幫助被審計對象解決問題,研究對策的一種高度融合機制。
四、結語
本文從“雙軌制”制度、審計整改制度、審計問責制度方面為抓手來構建全新審計制度籠子模型體系。一是把各級審計機關部分職責職能從原有同級政府系統中適當調整到同級人大體系中,一方面在同級人大體系中拓展了審計體系;另一方面繼續保留現行行政型審計模式。二是在審計問責制度中引入“參與性”模式,一方面能夠及時地抑制政府職能過度膨脹;另一方面有助于進一步加強公眾對政府財政信任,擴大問責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參與度,最終有利于審計問責機制發揮良好的監督性、效果性、信任性。三是從審計整改內外部環境為切入點,一方面從機制、措施、理念等方面理順整改,轉變審計理念,逐步推進審計整改從處罰機制向問責機制轉變,逐步完善審計監督機制建立,著力完善全過程審計整改工作制度,對審計決議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跟蹤審計;另一方面推進以各級人大監督為主導,相關政府部門聯動的審計整改體系,促使各級政府部門人大、紀檢、司法、監察等為審計整改形成聯合平臺機制,構成科學有效的審計制度體系,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監管服務。
參考文獻
[1] 文富恒.審計整改存在的困難、原因及對策探析[J]. 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學報,2013(2).
小編推薦優秀經濟期刊 《投資研究》核心論文刊發
《投資研究》(月刊)創刊于1982年,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投資學會主辦。專業學術性刊物。刊載投資宏觀控制和微觀管理的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研究成果,探討財政投資、銀行長期信用投資、企業和證券投資管理的發展問題,并介紹國外投資研究的新動向和學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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