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現代會計》發表的一篇會計論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摘要] 我國的金融會計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金融會計實務通常領先于理論和制度建設,金融企業的會計科目在設置和使用上也存在體系較大,數量較多,使用比較亂等問題,本文主要就制度建設落后于實務和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進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 應計貸款 非應計貸款 信托 電算化
一、會計制度制定落后于實務問題的思考
我國當前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稱《制度》)是2001年制定的,于2002年1月1日實施的,從我國《制度》的產生到發展一直存在著會計準則制定落后于實務的問題,20世紀80年代,我國進入經濟改革開放時代后,金融市場開始逐漸形成。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我國陸續出現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等衍生金融工具,其中一些金融工具在某一領域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金融工具業務的實踐走在了理論研究的前面,會計的監管卻呈現滯后,其業務只能在傳統會計準則和制度內進行核算和監督,對無法核算的業務仍采用不規范的表外披露,甚至不予記錄與反映,傳統的會計準則已難以滿足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的需要,因此,建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已經落后于實務。
《制度》的制定于實施又已經6年多的時間,其間國內外的金融業務又有了長足的發展,我國南方已經出現了民間金融業,開展了諸如票據貼現、放貸等業務,既不能說是合法合規,也不能說是違法,企業界和學術界關于放開民間金融的呼聲也進一步高漲, 浙江民間金融現象也已經引起政府高層注意,并批示三大部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國家統計局調研。國家統計局局長李德水表示:溫州民間借貸方式已經越來越活躍,并不再局限于江浙一帶。現在甚至在上海、北京等金融中心,這類非正規借貸活動也越來越多。這一現象已經受到國務院重視。溫州為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試驗田,對這些越來越活躍的民間金融,政府不再只堵不疏,而會采取比較寬容的態度,盡力發揮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實務又一次走在了準則制定的前頭。
當前,我國已經加入了WTO,我國金融市場開放成為必然,外資金融企業的進駐已經開始,他們將會帶著操作嫻熟的衍生金融工具涌入我國金融市場,民族金融業將面臨嚴峻的挑戰,同時,國內企業也希望能夠充分地利用國際的商品市場和金融市場,通過衍生金融工具更合理地籌集和使用資金,并規避金融市場風險,保證資金的安全。可見,加入WTO已使金融機構和企業對衍生金融工具的要求變得十分現實和迫切,這相應增強了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出臺的重要性。制定與國際接軌的《制度》的工作已經落后于實務。
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2005年9月21日,財政部下發了4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分別為《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征求意見稿)》、《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資產轉移(征求意見稿)》、《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套期保值(征求意見稿)》和《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征求意見稿)》。2006年財政部發布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四項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相比,金融會計準則的實質內容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和第32號的規定大多是相同的,證明了與軌跡接軌的迫切性,也證明了我國尚存在自己的國情,需要區別對待,以滿足我國當前的實務情況。
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會計管理部門和各大金融企業應該做好如下工作:首先應該會同企業界和學術界共同研究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情況,對于經濟的發展進行必要的預測,并結合金融業發展的特點,從而對金融業的發展趨勢和業務創新的可能性進行預測和試驗,制定出相關的《制度》預案;其次是派出有關的實務工作者和研究人員到國外調研、進修,掌握國外金融業的發展的最新動向,為借鑒國外的經驗,采用新的金融工具做好準備;再次是要求國外的著名學者到我國來講學,傳授有關的理念和創新方法,加強我國金融高素質會計人員的培養,提高金融創新的能力,彌補我國在金融領域的空白;最后是加強和國外《制度》制定機構加強合作,共同研究有關問題,制定有關的對策。
二、關于金融企業會計科目設置的思考
《制度》中關于會計科目的設置,涉及了銀行、信托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企業,設置的科目比較多,體系比較亂,有的指代不明確,如“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科目,非專業人士很難理解,作為金融企業,他們有一定的共性,但是,由于各類金融的業務側重點不同,業務處理上有很大的差別,科目設置上確實千差萬別,另外,又由于金融業務的不斷發展,網上銀行、股票期權、社保資金入市、商業銀行進軍保險領域等都將帶來新的問題,有關會計科目是否需要進一步規范,尚有待完善。
筆者認為,首先,科目的設置應該盡可能一目了然,如“應計貸款”就可以改為“正常貸款”,“非應計貸款”則改為“逾期貸款”更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其次,對于不同類型的金融企業,如果有類似或相同業務,盡可能用相同的科目,如銀行吸收的存款與其他金融企業吸收的存款盡可能用相同的科目。最后是針對可能出現的新的金融業務,研究應該使用的會計科目的名稱和性質,核算的內容等,未雨綢繆。
參考文獻:
[1]張基峰林俊穎: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若干問題思考[J].金融會計,2006.(3):9~12
[2]劉學華:金融企業會計[M].立信出版社,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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