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如雨后春筍般在全國發展開來,政府投資審計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由于投資審計獨立性不足,嚴重影響了投資審計的質量和效果,已成為投資審計發展的瓶頸。本文對政府投資審計獨立性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提出了提升獨立性的對策,以促使投資審計進一步提質增效。
關鍵詞 政府投資審計 獨立性 問題及對策
《中國審計信息與方法》主要版塊欄目:審計技術與方法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園地等。
一、政府投資審計獨立性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型審計體制缺乏獨立性
我國目前是行政型審計體制,審計機關獨立性欠缺。行政型審計體制決定了審計機關作為當地政府的組成部門,受當地政府的領導。雖然《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審計的權利和義務,也明確了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就是當地的政府部門,但是審計獨立性欠缺。首先,審計機關與當地政府部門都由當地政府領導,是伙伴性的關系。其次,審計機關與當地黨委政府存在上下級領導關系,審計工作受當地政府的領導。再次,審計機關的主要領導由當地政府委任。這種特殊的關系使得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受到影響。審計機關查出問題后,必須首先向當地政府主管領導匯報,影響當地政府領導未來仕途和利益的敏感問題、影響當地發展的問題、損害當地政府形象的問題,自然會從審計報告中去掉,留在報告中的經常是一些無關痛癢的問題。因此,雙重領導與利害關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審計機關的獨立性。
(二)審計結果公開缺乏獨立性
由于審計機關受當地政府的領導,因此盡管我國審計結果公開的法規早已公布,但審計結果的公開必須經過當地政府的批準。如果當地政府領導不同意,審計結果就無法公開化。一方面,一些審計結果的公開會帶來當地社會的動蕩和不安,甚至會被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利用。另一方面,一些審計結果的公開會對當地領導的政績和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對當地政府不利。所以,當地政府領導對審計結果的公開存有擔心和疑慮,當地政府領導一般也不會支持審計結果的公開。綜上所述,審計結果的公開受當地政府的領導意志影響較大,缺乏獨立性。
(三)審計問題整改缺乏獨立性
當地政府的領導意志影響審計問題的整改。在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的敏感問題往往與地方政府領導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特別是一些工期短、任務重、時間緊的重要投資項目,為了趕進度、搶時間,領導往往會特別批示,相關部門會特事特辦,開綠燈。此類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查出的問題比較多,建設單位往往以某領導的指示為借口進行敷衍,給問題的整改增加了難度。
審計機關的尷尬境地影響審計問題的整改。《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職責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審計機關具有審計發現問題的權利,但是沒有處理問題的權力,審計發現的問題必須移送相關部門才能處理。一方面,問題被送達的行政部門很可能同時也是工程建設中的審批或監督部門,存在項目審批或監督不嚴的責任,所以為了降低其連帶責任,自然會對問題從輕處理,造成問題整改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及問題受理單位三者同由當地政府領導和管理,是合作伙伴關系,審計處理處罰力度大大減小,導致審計問題整改被輕描淡寫。由于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流于形式,未真正發揮審計防微杜漸的作用,因此審計發現的問題屢審屢犯,大大降低了審計公信力和審計效力,增加了審計難度及工作量。
個別單位領導認識不到位,對審計問題整改的重視程度不夠。個別單位領導認為審計發現的問題都是屢審屢犯的常規性問題或者工程項目是遵照市領導指示辦理,不會對其個人造成太大影響,存在敷衍了事、消極應付審計的思想,思想上對審計重要性的認識不夠,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提升政府投資審計獨立性的對策
(一)探索新的審計體制
我國目前是行政型審計體制,審計獨立性和權威性難以得到有效保證。目前,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充分發揮審計獨立性的體制就是立法制型審計體制。在立法制型審計體制中,審計機關將歸全國人大管轄,不再受政府的管制,審計獨立性大大提升。審計機關的權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審計工作不再向政府匯報。審計機關的經費使用、領導及工作人員的任命將會更具獨立性。在審計的過程中,將不會受到當地政府領導的干預,審計成果不會隨政府主要領導的意志變化,一些敏感性的問題能得到更真實的反映。目前,一方面,要積極地向黨委和人大呼吁,尋求解決審計體制上的問題。另一方面,要面對現實,在當前行政型審計體制環境下,加強同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交流,積極匯報審計工作的困難,努力爭取主要領導對審計工作的最大支持。
(二)進一步加大審計問題公開力度
審計機關要充分利用審計網站等媒體,對涉及民生的道路交通、水利設施、保障房的審計依法進行公開,讓審計結果真正惠及當地老百姓,同時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對重大民生項目審計結果公開的支持。
(三)加大對審計問題整改的問責力度
審計機關要建立投資審計問題整改銷號臺賬,對投資審計發現問題整改一個銷號一個,真正將問題的整改作為審計機關年度重要工作來抓,避免問題整改流于形式,屢改屢犯。同時,審計機關領導要向當地主要領導匯報問題整改情況,爭取主要領導對問題整改的重視和支持,加大對問題整改單位的問責力度,真正發揮審計的震懾作用。
參考文獻
[1] 許新杰.國家機構改革后對深化審計管理體制改革的探析[J].時代金融,2018(7):27-29.
[2] 杜艷.芻議國家審計結果公開[J].商情,2008(3):7.
[3] 李兆銀.淺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J].農場經濟管理,2018(2):48-49.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