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變思路 變“管理者”為“服務者”
2017年年初,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交通亂象進行了調研,93.55%的群眾認為,交管部門應該下大力氣解決貨車行車秩序亂的問題。從2014年至2016年的事故情況看,80%以上的致人傷亡事故發生在公路,公路上發生的較大事故中,涉及貨車的占65.8%,死亡人數占66.7%,這都說明事故預防的重點在公路、關鍵在貨車。在充分考慮群眾意見、事故預防、貨車流量流向、路況特點、污染防治、聯合治超等方面因素的情況下,山西交警總隊決定通過狠抓重中型貨車“靠右通行”來規范貨運秩序,減少速度差、沖突點,最終帶動全省公路行車秩序整體向好。
推薦閱讀:《人民交通》(月刊)雜志創刊于2007年07月,是我國交通領域大型時政類期刊。雜志以“大交通”得理念充分報道中國交通改革發展和洞悉社會熱點,充分為交通管理者和交通參與者提供權威、及時的新聞信息。
政府主導 部門聯動 全面統籌推進
2017年7月,山西省政府發布了專門通告,首次以政府通告的形式,明確了貨車“靠右通行”,為交管部門開展工作提供了扎實的政策保障。為落實好政府通告,山西交警總隊確定了交通運輸部門安裝貨車“靠右行”標志,規范施劃車道分界線;公安交管部門對貨車行車秩序依法管理,確保貨車有序、依次通行。此外,山西交管部門通過傳統媒體、新媒體記者隨警作戰直播的方式,曝光貨車“不靠右”典型案例,邀請國內相關領域專家為整治行動釋義,讓貨車駕駛人現身說法,逐步形成了媒體倡導、企業參與、學界討論、公眾引導、人人行動的公路行車秩序宣傳新局面。
由“點”向“線”延伸 實現以“線”保“點”
山西交管部門圍繞重點向外延伸,一是線上“靠右”引導,以5公里為單位,通過設置貨車“靠右行”交通禁令組合標志,完善標線,渠化分道,引導貨車靠右通行;二是點上“動靜”銜接,以路口、村口、廠礦口等關鍵節點為重點,充分調動公路巡邏中隊、農村執法小分隊以及農村“兩員”力量,依托公路安全防控體系,通過卡口視頻抓拍、無人機和警車現場巡邏等前端打擊方法,確保打擊手段動靜銜接。這種辦法成功將全省1.81萬公里的國省干線公路與農村道路、重點區域銜接起來,有效渠化了交通流,確保了貨車“靠右”習慣的養成、降低了事故發生率。此外,山西交管部門還探索實施了“A+X”治理模式,“A”是以重中型貨車“靠右通行”為核心的全省性共性目標,“X”是各交警支隊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開展的具有區域特點的整治行動。正是在這種上下聯動、全省共治的氛圍下,才使得由“點”向“線”的努力,最終收獲了以“線”保“點”的效果,推動了勤務模式由“靜”向“動”的轉變。各交警支隊也探索出了適合本地的管理模式,比如晉中的“祁縣模式”、呂梁的“大交通”和“大循環”、高速交警的“渠化分道”和“強制靠右”。
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力求突破 不斷探索創新
經過兩年多的治理,山西省貨車靠右行駛的規矩已經樹立,習慣正在養成,道路交通安全整體形勢也向好改善,通行效率明顯提高,群眾出行安全感、獲得感、滿意度不斷提高。從暗訪效果看,貨車靠右行駛,從最初的不到30%,到現在重點路段90%以上、普通路段80%以上;從問卷調查看,2017年,超過60%的受訪者認為公路行車秩序改善明顯,貨車能夠自覺靠右行駛,2018年這個數據已經超過70%;從通行效率看,通行能力較以往提升12%以上;從事故情況看,2018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下降285人,較大事故數連續兩年維持在近20年最低水平,其中涉及貨車的交通事故起數同比下降50%,死亡人數同比下降51%。2018年9月,國務院督查組在山西省暗訪時,對山西省的貨車行車秩序給予了充分肯定。
山西24條措施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風險
山西省政府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從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加強車輛安全監管、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和管理、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嚴格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等九個方面提出24條措施,全力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風險,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強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
針對農村交通安全薄弱環節,要按照安全、有效、經濟、實用和“先易后難”的原則,制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規范,完善安全設施,逐步實現道路交通城鄉一體化發展。
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
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和經費保障。通過政府、市場等機制,建立專兼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加強“兩站兩員”(即鄉鎮交通安全管理站、安全員和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勸導員)建設,擴大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覆蓋面。
多形式規范客運企業
嚴格執行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掛牌督辦制度,健全完善現場聯合督導、統籌協調調查、掛牌通報警示、重點約談檢查、跟蹤整改落實的聯合督辦工作機制。對一年內發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兩起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一年內發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者兩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履職情況分級進行調查,存在監管不力等失職失察行為的,實行行政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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