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職業院校在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上進行了大量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在校大學生能否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且司法實踐和學界都尚無定論,隨著頂崗實習的深入推進,學生傷害事故頻發,由此產生糾紛不斷,在一定程度上有礙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發展。本文以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的現狀及相關法律困境為出發點,針對學界有關否定在校大學生“勞動者”身份的觀點和理由,提出不同意見和看法,并在此基礎上對頂崗實習相關法律關系及地位進行深入分析,以期為相關立法完善、司法實踐及高職院校推進頂崗實習工作提供參考。
關鍵詞:高職院校;頂崗實習;現狀;法律困境;法律關系
一、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現狀
(一)高職院校對頂崗實習的管理,滿足于制度化和流程化,對相關風險防范特別是安全教育等重視不足。有的院校購買了實習責任險,就以為萬事大吉,缺少對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的梳理,即使安排實習巡查,也主要是對學生實習情況及學校實習指導老師到企業情況的常規檢查。
(二)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廣度普遍還不夠,建立合作關系的企業數量和質量參差不齊,而頂崗實習大多安排在大三下學期,相對集中,合作企業所能提供的實習崗位無法滿足全部學生頂崗實習需求。因此,大多數高職院校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允許部分學生自行尋找實習單位,即便是集中安排也因同一單位能接收的實習生有限,導致學生頂崗實習點分散性較大,呈放羊式狀態,不利于校方進行相應的管理。
(三)頂崗實習協議約定不明,埋下安全隱患。目前沒有一部法律明確規定企業必須接納實習生,在推進頂崗實習工作中,校方處于相對弱勢地位,話語權掌握在企業手里,為了建立校企合作關系,校方對企業未提出太多要求,特別是對傷害事故的責任分擔,大多數協議里未予明確。學生在頂崗實習中處于絕對弱勢地位,既缺乏一定的社會閱歷也缺乏相關的法律常識,在與實習單位協商過程中,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未能直言爭取,導致實習協議很多約定不明。
(四)學生對頂崗實習的認知不夠,角色轉換不到位。頂崗實習學生大多數以雙重標準來看待頂崗實習。一方面,認為自己還是在校學生,沒有以一個“職業人”的標準來要求自己,有的實習單位住宿條件不好,或者工作環境不是很舒適,便產生退意,筆者所在學校物流管理專業在剛開始推動頂崗實習工作的時候,就遇到了來自學生和家長的阻力,因大多數頂崗實習工作地點在倉庫,很多學生不喜歡那種工作環境而不愿意服從專業安排,甚至有的學生家長也出面來要求自行聯系實習單位。另一方面,學生卻以一個“勞動者”的身份來衡量要求實習單位,認為單位將實習生作為“廉價勞動力”,而忽視自己仍是在校學生,缺乏感恩,沒有認識到實習單位能提供崗位學習并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已屬不易。
(五)黨團關系處于脫離或半脫離狀態,不利于對黨員、團員的教育管理,特別是對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和預備黨員的教育管理,會出現真空地帶,一些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就此認為入黨無望,向黨組織靠攏的熱情逐漸消退,而處于預備期的黨員,因遠離學校黨組織,其預備期的考察、教育和培養等有所弱化,不利于黨員發展質量的提升。
二、頂崗實習相關法律困境
(一)相關法律制度的不足
1.國務院2003年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未明確將頂崗實習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但也未明確予以否定。對此,各地理解不一,處理意見也不一。原勞動部1996年公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曾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但國務院于2003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對頂崗實習學生發生傷害事故能否認定工傷的問題未有提及。對于頂崗實習學生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各地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等辦法中,僅少數省市有明確規定,大部分地方對此避而不談。就有明確規定的省市來看,其具體規定也不盡相同,甚至有的截然相反:有的明確“不屬于工傷保險調整范圍”,如南京市;有的明確“參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如河南省;有的明確“享受工傷保險相應待遇”,如貴州省;有的明確“(試行)參加工傷保險”,如浙江省。
2.教育部2002年公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提出了明確的預防和處理措施,并提倡學校參加學校責任險,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但這些規定都不是針對在實習單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且該辦法明確了責任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據此,在傷害事故發生之后,若發生法律糾紛,頂崗實習學生或其家人要維護合法權益,負有舉證責任。這對于缺乏社會經驗,在學校、實習單位之間處于明顯弱勢的學生而言,無疑增加了維權難度,不利于其權益的維護,也不利于其在事故之后得到及時救助。且,對于一個有經驗的在職職工,一旦發生工傷,不論其是否有過錯,均不影響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作為一個在校學生,若在頂崗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卻要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對于自己主、客觀上存在的過錯也要承擔一定不利后果。二者對比,這明顯有失公平。
(二)國家推行實習責任險的不足
1.國家層面只是教育部發文倡導、要求高職院校購買實習責任險,而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保障其落實,對相關責任主體缺乏有效的約束,學校、實習單位和保險公司之間的責任不明確,一旦出現保險事故,相互推諉的事情時有發生,不利于受傷害學生及時得到救助,也易引發家庭、學校和實習單位之間的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實習單位的正常工作,也不利于校企合作的良性發展。
推薦閱讀:《長江師范學院學報》是經國家新聞總署批準,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長江師范學院主辦的綜合類學術期刊。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