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中國經濟信息》發表的一篇經濟論文,雜志是經濟日報社主辦、全國唯一的一家匯集傳遞國務院各部委政策信息的綜合性經濟半月刊。本刊以國內外宏觀經濟預測、行業形勢分析、實用經濟信息為主要內容,具有權威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實用性的特點,是各級政府經濟部門、工商企業領導和業務人員了解中外經濟大趨勢,把握行業和地方的經濟發展動向,獲取得新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信息,準確把握商機的一本難得的重要刊物。2003年被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評全國重點期刊。
[摘要]本文介紹了涉外經濟法的內涵和其調節范圍,重點部分是對涉外經濟法在整個法學體系中的地位進行探索和研究,并且探討涉外經濟法在涉外經濟活動中發揮的重要作用,以達到準確定位和分析當今中國涉外經濟法的現狀的目的。
[關鍵詞]涉外經濟法;調整范圍;地位;作用
上世紀末,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影響下,逐漸產生了中國涉外經濟法,雖然各國家和地區為調控對外經濟而出臺的法律有不同的名稱,體例也不盡相同,但其實質都是一樣的,都為當事人的涉外經濟活動制定法律法規,以確保國家有效管理涉外經濟活動,最終建設成一種有利于涉外經濟活動健康安全開展的法律環境。改革開放要求我國涉外經濟法必須建立起來,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涉外經濟法的作用必然日益突出,地位必然日益重要。
1.涉外經濟法的內涵及其范圍
1.1內涵
涉外經濟法的作用是:調整本國經濟貿易管理主體與外國經濟貿易主體之間的關系,或者經濟貿易當事人與外國經濟貿易主體之間的關系。涉外經濟法在涉外經濟貿易交往中產生的特定的對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國根據本國的社會、經濟、政治以及法制狀況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有核心部分,涉外經濟法也不例外,它的核心部分目前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障措施法、反壟斷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法、對外貿易法等,有了這些法律,國家可以更有力地監管涉外市場,涉外市場不僅只有我國加入WTO時承諾開放的國內市場,還有外貿企業自行開拓的國際市場。由于涉外市場涉及到不同國體、政體和法律體系的國家,加上WTO設置的不同國民待遇原則,以及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等等很多例外,所以十分特殊,這便要求我國涉外經濟法必須跟上時代腳步,不斷完善和更新。目前,只有正確地規定我國涉外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將國內外法律的關系處理好,我們國家的對外貿易才能更好地發展,才能迎來更多發展的契機,國內產業才能更健康和更安全,我國的改革開放才能不斷深化。
1.2基本范圍
涉外經濟法的范圍是指涉外經濟法律規范的范圍。我們將涉外經濟法定義為調整涉外經濟管理關系的法,調整涉外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是涉外經濟法的范圍。
1.2.1民商立法或行政立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當今,很多國家都在加強對經濟的干預,所以導致了幾乎所有立法都會包含政府干預或政府管理的內容的結果,毫無經濟法色彩的純粹的民商立法或行政立法目前已經很少。反過來,也就是說,一些涉外經濟法也經常包含民商法或其他部門法的規范。
1.2.2“純粹”的涉外經濟法
在我國,也有的法律不同于上面所說的不“純粹”的涉外經濟法,它們是比較“純粹”的涉外經濟法,這樣的法律不在少數,典型代表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它的內容只包括調節我國對外貿易的法律規范。
1.2.3貿易范圍和投資范圍
關于涉外經濟法的范圍,還有另外一種分類方法,就是從涉外經濟法所調整的涉外經濟管理關系所發生的領域來分類,主要可以分為貿易和投資兩大部分。從國內外慣例來看,貿易可分為三大類,即技術貿易、貨物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投資又可分為兩大類: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可想而知,我們國家的涉外經濟法便可以分為五大類,包括貨物進出口管理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法、國際服務貿易管理法、直接投資管理法和間接投資管理法。另外,由于特殊的國與國之間貿易的稅收政策的存在,涉外稅收管理關系也屬于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2.探討涉外經濟法的地位
探討一種法律的地位,是指探討這類法律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也可以這樣理解:我們是探討這類法律與其他類型的法律之間的關系。因此,討論涉外經濟法的地位,實質上就是要探討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以及它與其它法律的關系。
2.1對涉外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初步認識
首先,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哪些呢?簡單的說是涉外經濟關系,我們把所有涉及到涉外因素的經濟關系稱為涉外經濟關系。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涉外經濟法確實起到規范涉外經濟活動的作用,但同時有著某些問題。其中比較嚴峻的問題之一是涉外經濟法的調節范圍過廣,目前的情況是只要涉事雙方的其中一方不是中國人,當他們發生法律關系時,都用涉外經濟法調節。這就使得涉外經濟法的體系過于龐大,有尾大不掉的不好影響。如果我們不能對目前的這樣的體系作出調整,長此以往,一個健全、完整的法律體系就很難建立起來。
2.2對涉外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深入理解
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應該是簡單的的涉外經濟關系,而應該是涉外經濟管理關系,下面是幾點理由:
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將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確定為涉外經濟管理關系。當不同國家的不同當事人進行涉外經濟交往活動時,為了能確保中外雙方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國家便建立民法或商法進行調整,調整的是涉外經濟關系。然而,涉外經濟管理關系從本質上說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但是,特別的地方在于,它擁有自己的一些特質,這些特質要求用特別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我們可以把這部分規范另外劃分出來并單獨做針對性的研究。
其次,跟其他國家比較,其他國家沒有我們國家這樣龐雜的涉外經濟法體系。比如美國的出口管理法,它就是發達國家的涉外經濟法的一個代表,這部法律只調整涉外經濟管理關系。
最后一點,自從我國涉外經濟法設立以來,我國的立法以及法律建設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我國有條件、也有能力對涉外經濟法進行重新定位,對涉外經濟法的范圍進行更準確的劃分。
2.3涉外經濟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要研究地位,就要研究關系,所以如何看待涉外經濟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呢?從性質方面來看,兩者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范圍是不相同的,范圍的不同可導致很多方面的不同,比如責任形式以及管理措施這兩個方面,就會發生很大的變化。當對涉外經濟管理關系進行調整或改變的時候,如果法律對該項內容有特別的規定,就是說存在著涉外經濟法規范所涉及的內容分,則適用涉外經濟法,反之,則適用一般的經濟法規范。
3.探討涉外經濟法的作用
涉外經濟法在規范涉外經濟活動時,發揮著不可磨滅的作用。上世紀中期,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涉外經濟法也在醞釀著產生,但是涉外經濟立法是非常落后的,只有少數法律法規,僅存的法律法規也并不完善,所以這些涉外的經濟法規發揮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到了1978年以后,也就是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經濟學科興起并發展,加上政府政策以及指導思想正確引導,涉外經濟法也日益得到發展。在這一階段,我國涉外經濟法緊跟世界潮流,也能夠緊密結合中國國情,涉外經濟法立法的腳步加快,掀起高潮,涉外經濟法的作用逐漸明顯。2001年中國加入WTO,這對涉外經濟法的發展來說又是一個轉折點,從此,我國涉外經濟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WTO要求成員國在創造更有利的法律環境方面作出努力,所以WTO基本原則是:法律統一實施原則以及透明度原則。也就是要求成員國在法律方面的衡量標準要統一,實施法律、運用法律是要高度透明。
3.1明確當事人在涉外經濟活動中的權能和規則
涉外經濟法的其中一個作用是明確當事人在涉外經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在這方面,我國做出了很多努力,自從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外貿經營權的門檻一降再降,并且在2004年就已提前兌現自己的承諾,這樣一來,我國自然人便能夠自由地進行涉外經濟活動。另外,關于從事外貿經營權,國家在制度方面更是作出很大的變革:已經從原來的審批制變為現在的備案登記制。
3.2促進國家管理涉外經濟活動
涉外經濟法,是在涉外經濟活動中,中外雙方當事人都應當遵循的規則和法律。國家要妥善利用涉外經濟法這個武器,保護我國企業的合法權利,使國內外企業互利共贏。
3.3提供使涉外經濟關系良性運行的法律環境
國家通過建立涉外經濟法體系,來吸引外國投資者,此外,建立涉外經濟法體系,也有助于對外國的先進技術的利用和引進。然而,要做到吸引投資、引進技術,需要的是一種良好的投資環境,而投資環境大致上可以分為物質環境及社會環境。其中社會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便是法律環境,因此,我們要堅決重視完善涉外經濟法律體系。經過不懈的努力,通過立法和司法的手段,我國的涉外經濟法已經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規范我國對外開放的政策制度,這就為涉外經濟關系的良性運轉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做出了很大貢獻。但是,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要求法律與時俱進,精益求精,我國的涉外經濟法律體系仍然在不斷完善,不斷發展。
4.結束語
總體來說,我國涉外經濟立法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開放以及加入WTO這些大環境而設立的,是應運而生的。在它發展的過程中,能夠逐漸與國際接軌,法規配套措施日益完善,體系也日漸成熟。我國涉外經濟法的地位不斷提高,作用越來越突出,在維護國家經濟權利、保護國家涉外經濟的安全、保證國家以及公民義務的實施和創造自由公平高效的涉外經濟法律環境等多方面都發揮著它的功能。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腳步的加快,涉外經濟的立法和研究應不斷前進、與時俱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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