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族地區精準扶貧既是“十三五”脫貧攻堅主戰場,又是國家減貧治理方式的重要體現。當前我國民族地區扶貧工作已進入新時代,要使民族地區精準扶貧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確保如期實現脫貧攻堅目標,必須以強大法治保障為前提。縱觀目前我國民族法治建設運行現狀,仍存在精準化扶貧剛性立法供給不足、運行程序不規范、精準扶貧糾紛現代解決機制闕如等問題。因此,必須加快民族地區精準扶貧法律體系構建、健全相關精準扶貧法治化工作制度、構建民族地區精準扶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確保相關扶貧工作在法治框架下規范實施。
關鍵詞:民族地區;精準扶貧;規劃;法治保障;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作者簡介:齊鵬
引 言
長期以來,由于地理環境、歷史傳統等諸多因素影響,民族地區相較非民族地區,已成為深度貧困的集中地帶[1]。國家治理轉型視域下,民族地區作為新時代精準扶貧方略實施的重點區域,事關2020年全面實現小康戰略目標能否如期實現。對此,黨和政府進一步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并將民族地區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作為重要戰略。習近平同志多次強調:“中國夢是民族的夢,也是每個中國人的夢。”[2]“全面實現小康,少數民族一個都不能少,一個都不能掉隊。”[3]尤其是2019年9月在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4],習近平同志再次指出:“中華民族是一個大家庭,一家人都要過上好日子。沒有民族地區的全面小康和現代化,就沒有全國的全面小康和現代化。”[5]就此目標實現,現有研究大多集中通過物質、技術等外源模式扶貧,以期以此簡單外部力量實現民族地區“輸血”功能,實踐中往往致使扶貧不見成效,貧困人口“扶不起”[6]。相對于這種簡單的物質性政策“輸血”,法律更具“扶志”引導功效,不僅有利于形成尊重民族文化傳統的法治保障精神文化“輸血”機制,而且有利于培育精準扶貧“造血”機能,從改變能力貧困窘境方面入手,提高貧困群體脫貧意愿,進而鞏固扶貧效果,實現各民族共同發展目標。有鑒于此,本文將在明確新時代民族地區精準扶貧法治保障必要性價值邏輯基礎上,剖析我國民族地區現行精準扶貧法治保障運行困境,最終針對性嘗試提出有益應對路徑建議。
一、新時代民族地區精準扶貧以法治
保障為基準的價值邏輯 新時代民族地區精準扶貧旨在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不斷增強各族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享中華民族新的光榮和夢想[5]。為此,應充分發揮法治保障功能,加強民族地區精準扶貧法治保障意識,有效規范各類扶貧工作精準實施,支持和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進一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法治健全是各民族精準扶貧的重要保障
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截至2019年末,全國農村貧困人口比上年末下降66.8%,貧困發生率下降1.1%,集中連片特困地區8個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省(區)民族貧困縣分布:西藏自治區74個,云南省44個,貴州省36個,內蒙古自治區31個,廣西壯族自治區28個,青海省12個,寧夏回族自治區8個。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11.5%[7]。但是,驕人的成績后面,亦須清晰審視當前工作壓力和瓶頸。要實現2020年全國貧困人口脫貧目標,民族地區扶貧工作有序開展、扶貧成果有力鞏固任務尤為凸顯。為此,必須認真剖析民族地區扶貧工作壓力繁重的緣由——現行部分脫貧措施缺乏法律保障,需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法律體系。
事實上,精準扶貧并非大水漫灌式的政策性工作,而是一項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精準扶貧離不開法治思維精準指引,其具體實施理所當然需要納入法治建設軌道。對于扶貧任務繁重的民族地區,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高舉民族大團結旗幟,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8]換言之,唯有將精準扶貧與法治建設有效結合,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民族法規為保障,按照民主平等原則共同管理國家事務,才能使法律指引聚焦民族地區貧困問題疑難焦點,為脫貧攻堅指明方向,進而充分重視各民族在經濟文化發展上的差距,切實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益,切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為促進民族團結提供堅實的法制基礎和法律保障[9]。
(二)法治完善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阿瑪蒂亞·森指出:“貧困不單純是一種供給不足,還是權利不足……權利貧困既表現為一種貧困類型,又是其他諸多貧困狀況的深層原因。”[10]從法理上看,精準扶貧法治化既是保護人權和現代社會轉型與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升華和踐行社會公平理論的應然要求[11]。就此問題,我國歷來高度重視人權問題,《憲法》第33條已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其中,人權主要由生存權和發展權組成。從應然層面理解,精準扶貧旨在使處于貧困狀況的人群能夠有效提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的生存和發展權利[12]。依據阿奎那著作理論[13],生存權是人權理論最基本的權力,是發展權的基礎。主要包括生命權和基本生活保障權兩個層面。一方面,生命權是生存權的最低人權內容,為此,我國始終把解決全國各族人民衣食住行等問題置于首位,并通過法治規范方式保障生命權目標。2017年國務院發布《中國健康事業的發展與人權進步》白皮書明確提出,我國正通過加快提升公民健康權保障水平,促進人權事業的進步。另一方面,基本生活保障權是生存權的重要保障。《憲法》第45條規定,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貧困后,有權請求生活扶助。精準扶貧策略將保障貧困人口獲得相應物質幫助。這種請求權體現了生存權的基本內涵,也彰顯出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正義價值。此外,發展權是生存權實現的保障。發展權難以得到實現,則勢必影響生存權利益。該權利主要包括公民有權受教育、通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國家有義務為弱勢群體提供幫助等權限。近年來隨著法治建設日益完善,社會保障不斷提升,民族地區權力貧困現象正逐漸退卻,加強法治保障將進一步提升該區域公民人權保障水平,為精準扶貧目標實現提供法治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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