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發展中國家經濟、金融自由化不斷加速以及逐步取消對外資銀行進入的限制,大量外資銀行開始涌入這銀行些新興國家。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對外開放以來,外資銀行進入速度逐步加快,進入方式主要分為新設進入和并購進入兩種。本文主要討論這兩種進入方式的具體細則。
【關鍵詞】外資銀行 中國市場 方式
一、外資銀行新設進入中國市場
新設進入方式是指外資銀行根據自身情況在東道國設立各種形式、規模的海外分支機構,主要包括代表處、分行、外商獨資銀行和合資銀行這幾種組織形式。
(一)代表處
代表處,是外資銀行獲準在我國設立的非經營性活動機構,主要職能是從事咨詢業務、聯絡客戶和市場調查等活動。外資銀行設立代表處的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東道國限制或禁止外國銀行開設全面業務分支機構;第二,外資銀行母行為了謹慎起見先以代表處形式進入東道國,尋找到合適的時機才以其它方式大規模進入;第三,外資銀行為了更好的協調東道國市場各種營業性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以及與母行的聯系。第四,根據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應具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的條件。也就是說外資銀行在華設立代表處可能是為了取得進一步擴張權。
Goldberg(1992)研究指出,代表處是最容易建立、但同時也是受限制最多的一種組織形式,不能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只能是外國銀行母行在東道國的代理人。在中國市場上,自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北京設立第一家代表處以來,到2011年底,45個國家和地區的181家銀行在我國共設立了209家代表處,其中1997年達到了543家是設立總數最多的一年。
(二)分行
分行,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屬于外國銀行總行的一部分經濟實體。也就是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擁有自己獨立的資本、資產和負債,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而由母行為分行的行為和債務之間承擔法律責任,與母行存在連帶關系,隸屬于母行。從法律上來講,它受到母國和東道國的雙重監管,按照屬地原則屬于東道國監管范圍,按照屬人原則屬于母國監管范圍。我國自1982年香港南洋商業銀行在深圳設立分行以來,截止到2011年底,外資銀行總共在中國市場設立了94家分行。
(三)中外合資銀行
中外合資銀行是指中國和外國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經營的銀行。1985年11月28日首家中外合資銀行“廈門國際銀行”成立,改行以“三資企業”和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為主要服務對象,從事外匯匯款、國際結算和咨詢服務等。1992—1994年間,又陸續設立4家中外合資銀行,到1998年為止,共有7家中外合資銀行,分別為廈門國際銀行、上海巴黎國際銀行、福建亞洲銀行、浙江商業銀行、華商銀行、青島國際銀行和華一銀行,但由于各自的發展路徑不同,至今還存在的只有廈門國際銀行和華一銀行,其它的合資銀行由于各種原因已申請股份或被收購。
(四)外商獨資銀行
外商獨資銀行是指外國銀行單獨出資或與其它外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國加入WTO之前,中國人民銀行只批準了少數幾家外商獨資銀行進入我國,直到2006底之后,外商獨資銀行才開始大規模進入中國,因為同年生效的新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外資銀行將其中國境內的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后,才能經營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否則只能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資銀行考慮到自身在華的業務發展需要都紛紛轉制為獨立法人銀行,這也有利于我國銀監會的有效監管。截至到2011年底,共有14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在華設立了外商獨資銀行37家(下設245家分行)。
二、外資銀行并購方式進入中國市場
并購進入是指通過購買東道國目標銀行一部分或全部股權,獲得目標銀行經營控制權的形式,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并購進入形式主要是參股中資銀行的形式。
中國加入WTO之前只有少數外資參股中資銀行以并購方式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參股的比例也比較小。加入WTO之后,外資收購中資銀行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股份成為外資銀行迅速進入中國市場的主要途徑。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委員會發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單一外國機構在中國一家銀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外國機構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5%。實施上述《管理辦法》之后,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銀行的勢頭增強。截止2006年底共有29家境外機構入股了21家中資銀行,直到2006年底正式實施新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之后,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營業方式開始向法人銀行轉變,2007年以來,法人銀行成為外資銀行進入我國的主要方式。
三、結束語
對外資銀行進入中國方式的討論將對中國銀行的經營策略提供借鑒意義,只有掌握了競爭者的經營方式才能更好的與競爭者展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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